关于印发《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2022-09-05
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出庭制度
按照中共上海市杨浦区委印发的《法治杨浦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结合依法治区考核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1) 出庭范围及基本原则
1、 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2、 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本单位行政应诉案件100%有负责人出庭。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本单位当年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3、 各行政机关负责人除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外,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也应当出庭应诉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比例不得低于开庭案件数20%。
4、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原则上应由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出庭。其余案件,可由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出庭。
(2) 主要工作及流程
1、法制科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报请工作。对于计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考核的案件,法制科在收到传票(如无传票,则是在收到法院明确的庭审通知)后,启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报请程序。
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报请材料包括案件传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请示、案件简析。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视情准备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需要了解的材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请示中应包含案件的案号、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等基本情况。案件简析中应包含案件的争议焦点、原告诉求等基本内容。对于由外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承办的案件,案件简析由外聘律师提供。对于其他案件,应由法制科工作人员准备案件简析。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报请需要提交补充材料,与案件事实情况相关材料由职能科室(部门)负责准备,职能科室(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两个自然日内将材料提交至法制科,起诉状等直接因行政诉讼产生的材料由法制科准备。如行政行为由第三方单位或个人具体实施,由职能科室(部门)最终负责从第三方单位或个人收集材料。如报请时间有限,报请材料可视情增减或后续再补充提交。
3、法制科应在开庭前一星期将上述报请材料提交至法制科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于法制科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将上述报请材料提交至法制科分管领导审批,法制科分管领导根据工作计划等相关情况,决定是否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报请材料提交至局正职负责人或其他副职负责人审批。法制科根据法制科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安排后续出庭工作,或将材料继续报送至局正职负责人或其他副职负责人审批,并根据局正职负责人或其他副职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安排后续出庭工作。
二、涉案科室出庭旁听
(1) 总体目标和原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职能科室(部门)负责人及承办人原则上要出席旁听,法制科工作人员在代理出庭的基础上,根据案情程度视情出席旁听。
(2) 主要工作及流程
1、法制科对行政诉讼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被诉行政行为的职能科室(部门)应当出庭旁听行政诉讼案件。
2、法制科在收到开庭传票应及时告知被诉行政行为的职能科室(部门)。职能科室(部门)应在收到法制科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安排并反馈法制科确定的旁听人员。
3、具体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员应当出席旁听,如无法旁听庭审,被诉行政行为的职能科室(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安排本部门其他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如作为当事人或证人出庭,遵照法庭安排。
4、法制科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要求被诉行政行为的职能科室(部门)负责人出庭,职能科室(部门)负责人应出席旁听,如无法出庭,应安排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员或其他本科室(部门)工作人员旁听。
三、出庭前后事项
(1) 出庭前事项
1、法制科应于开庭前将法院地址、携带证件、法院防疫要求等出庭须知汇报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并做好出庭安排协调工作。
2、法制科应于开庭前将法院地址、携带证件、法院防疫要求等出庭须知告知旁听人员,并做好相关的联络工作。
3、对于线上开庭的案件,法制科和办公室应于开庭前做好线上开庭的设备调试等技术准备工作。
4、为了案件审理需要,法制科可以向案涉行政行为的职能科室(部门)、档案室或其他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法律依据及与作出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职能科室(部门)负责向其他相关第三方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法律依据及与作出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2) 出庭后事项
1、庭审结束后,法制科要及时对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做好统计。法制科应根据市房管局、区司法局等相关单位的要求,反馈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情况。
2、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应及时将案件和开庭情况反馈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并根据庭审要求补充说明情况,解答法官疑问,相关书面材料经职能科室(部门)审核后,提交法制科汇总交法院。
3、庭审结束后,如法院提出对涉案房屋面积重新进行复核测绘、房屋单价进行复核评估、补充情况说明或其他与审理案件有关的明确要求时,由案涉行政行为的职能科室(部门)落实法院要求,并通过法制科向法院反馈相关情况。法制科做好法院和职能科室(部门)之间的沟通工作。
4、如案件出现需要考虑是否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情况,由案涉行政行为的职能科室(部门)负责牵头研究是否接受调解方案、是否支付相关费用、调解方案的执行等相关问题,并按照法院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反馈法院并告知法制科。法制科继续关注案件,及时通报案件最终结果。如最终成功调解、化解,案件结束,如未成功调解、化解,继续后续应诉流程。
5、如案件出现可能被纠错或其他可能损害我局利益的情况,庭审后,职能科室(部门)要及时分析案情并将相关工作措施或方案书面呈报相关局领导后,告知法制科情况,法制科协同按工作措施或方案要求继续应诉、及时通报案件结果。
6、对于判决或裁定纠错、撤销、无效的案件,或其他最终对我局造成损失结果的案件,职能科室(部门)应当分析导致案件结果的原因及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情况说明交法制科汇总。如行政行为具体委托第三方单位或个人实施,职能科室(部门)应当要求第三方单位或个人出具前述情况说明。
7、对于判决或裁定纠错、撤销、无效的案件,法制科应及时上报收文,由职能科室(部门)执行裁判文书或牵头第三方单位或个人执行裁判文书。执行情况应及时反馈法制科,职能科室(部门)应明确是否进行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后续司法程序,并按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法制科根据职能科室(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反馈法院,就后续司法程序提出申请。
四、关于本制度的施行日期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负责人出庭及科室(部门)旁听报请流程图
2、庭后协调处理流程图
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