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事务(新2项) 2016-03-07

住房保障事务

1、公共租赁住房服务

申请基本条件

(1)申请主体

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2)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i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ii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iii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i 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ii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住房面积的计算:

(1) 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共有产权保  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计算的相关规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申请人以外其他核定面积人员另有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面积人员住房建筑面积
    (2)
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方式为: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及份额分摊计算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按该处住房内本市户籍人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
申请人工作单位在本市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安区和浦东新区(不含原南汇区),但其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和原南汇区的,其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提交资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2)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
    (4)
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5)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6)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8)
申请人的单身证明

(9) 其他相关材料

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必须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完成(未通过)后,方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办事结果:

区(县)受理机构经核查,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

 

2.租赁备案登记

申请对象条件

(1)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

(2)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3) 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最低人均承租面积

    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提交资料

前来办理以下六种备案时均需出示房东及房客身份证原件或者房地产权证原件(两者取一),此外:

(1)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租赁合同(原件)
房东、房客身份证(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2)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转租合同(原件)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

(3) 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转租合同(原件)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

(4) 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后,租赁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 因租赁合同到期订立续租合同的,租赁当事人申请延续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租赁合同或者续租协议(原件)

(6) 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租,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租赁当事人申请注销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交提前终止协议。

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