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 2020-05-15

 

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

开展本区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沪环评〔202036)(以下简称《通告》)等要求,为实现本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我局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其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完成排污登记。

二、实施时限

根据《通知》要求,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4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其他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9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排污单位应提前30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鼓励提前提交申请,确保按期持证排污。

三、核发管理部门

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除市级监管企业外的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四、办理程序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p://permit.mee.gov.cn)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

1.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在平台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核发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核发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2.排污信息登记。排污单位在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并对填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其他事项

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若因名录调整导致管理类别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3.《管理名录》《通知》等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详见生态环境部官网(http://www.mee.gov.cn)“业务工作”版块的“排污许可”栏目。

4.受理窗口地址:杨浦区怀德路600号杨浦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B32,B31。咨询电话:(021) 2503 2041。

 

 

                 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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