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杨浦区食品无证生产经营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11-29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杨市监规〔2018〕2号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杨浦区食品无证生产经营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杨浦区食品无证生产经营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第3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9日 杨浦区食品无证生产经营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本区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食品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完善健全食品无证经营整治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反映的属于区市场监管局职责范围内的食品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或线索,经查证属实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 食品无证生产经营,是指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杨浦区食品经营信息登记公示卡》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是食品无证生产经营举报奖励的业务主管部门,本区食品无证生产经营举报奖励工作由杨浦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承担,负责派发食品无证生产经营举报信息、审核和拨付举报奖励及协调指导等工作。 各街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街镇食药安办”)负责核实、办理居民区(楼)内从事食品无证生产经营的举报,区市场监管局所属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基层市场监管所”)负责核实、办理其他固定场所内从事食品无证生产经营的举报,并协助符合规定的举报人办理奖励申请。 第四条(资金来源) 本区区级食品无证生产经营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纳入区食药安办年度预算中。 第五条(举报及奖励受理处置流程) (一)受理。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统一对举报信息进行受理、登记和分派,自举报之日起,1日(指工作日,下同)内通过邮件、传真进行受理、分派。 (二)核实及申请。各街镇食药安办或基层市场监管所在3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写《食品无证生产经营举报信息核实表》,若属实则告知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举报人申请奖励的,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卡材料。 各街镇食药安办或基层市场监管所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及上述材料后填写《食品无证生产经营举报奖励申请表》,在2日内提交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 若不属实或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则填写《食品无证生产经营举报信息核实表》留档,并告知举报人,终止进入下一步申请举报奖励的程序。 (三)奖励的审核及发放。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对各街镇食药安办或基层市场监管所提交的《食品无证生产经营举报信息核实表》和《食品无证生产经营举报奖励申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若不符合奖励条件,则由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告知举报人,终止进入下一步程序。 若符合奖励条件,经区市场监管局财务科负责人复核、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在5日内进行奖励发放并通知举报人查收。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信息核实表、举报奖励申请表等材料。 (四)后续处置。对经核实的食品无证经营举报信息,各街镇、市场监管所应当按照市、区两级有关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置,并录入市级无证无照经营户管理系统。 第六条(奖励条件) 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食品无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属于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所举报的食品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或线索(不包括食品摊贩)属于区市场监管局职责范围内; (三)有明确、具体、实际的食品无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文字、图片等形式能够反映被举报对象及其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人申请奖励提供的个人资料符合本办法相关表式要求。 第七条(不予奖励情形) 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本区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聘人员等)及其直系亲属; (二)举报人以引诱、欺骗方式及其他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 (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八条(奖励原则)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制。同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被举报存在食品无证生产经营活动且举报内容相同的,仅奖励一次。被不同举报人举报的,仅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第九条(奖励标准) 食品无证生产经营举报奖励标准为每户次50元。同一举报人同日举报多户次的,日奖励累计不超过150元(含),月奖励累计不超过500元(含),年奖励累计不超过2000元(含)。 第十条(奖金发放形式) 举报奖励通过财务转账方式发放。举报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实名开立的全国性银行发行的借记卡资料。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其他)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等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 食品无证生产经营举报信息核实表 2. 食品无证生产经营举报奖励申请表
附件1 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杨浦区食药安办) 食品无证生产经营举报信息核实表 举报流水号:
备注:“领导审批”由街镇社区办或市场监管所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街镇食药安办公章或市场监管所公章。
附件2 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杨浦区食药安办) 食品无证生产经营举报奖励申请表 举报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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