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白新村街道值班制度》的通知 2021-03-05
关于印发《长白新村街道值班制度》的通知
街道各办公室(部门)、各所院队、各居民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街道值班工作,建立健全定位清晰、责任明确、运转高效的值班工作体系,保障街道运转的平稳、高效、有序,根据上海市和杨浦区关于加强值班工作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对《长白新村街道值班制度》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白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1年3月3日
长白新村街道值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街道值班工作,维护社区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社区安全,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问题,应对社区各类突发事件,根据《上海市政府机关值班工作规范》《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上海市杨浦区值班工作规范》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安排
街道设立值班室,实行双人昼夜值班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实行区管干部带班制度。日间值班时间为上午8:30至17:30,夜间值班时间为17:30至次日上午8:30。重要敏感时段值班工作,按照区总值班室的通知要求执行。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协调值班人员及维护值班秩序。
二、值班职责
值班工作实行首接责任制。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值班期间的来电、居民来访以及各类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的情况收集、上报和应急处理,并做好值班登记。对于不能当场处理的情况,值班人员需将发生事项在《值班情况记录表》上详细记载并在值班结束后将具体情况报告党政办。党政办根据事件类型交由职能科室处理。职能科室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情况和反馈结果告知党政办。
三、值班交接
严格做好值班交接,交接手续应当在值班室履行,主要完成以下事项:
(一)交班准备。提前整理值班记录,列出待办事宜;认真整理值班期间的重要情况;检查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二)接班准备。整理值班所需物品,提前十分钟到岗。
(三)交接班。交接班人员共同对值班记录、重要突发情况、重要文件等进行交接;交班人员做到事项记载清楚;接班人员认真熟悉情况,跟进待办事项,并对设备逐一进行检查,确保设备保持状态良好。
四、保密工作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
五、值班要求
(一)值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在值班室打牌、饮酒以及处理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二)认真填写《值班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接报信息、上级要求等事项及处理情况和待办事宜,并做到记录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
(三)保持值班室卫生清洁,爱护值班室公共财产。
(四)值班人员原则上遵照值班表安排,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值班的,须提前将代班人员名单报党政办公室,原则上只能由机关工作人员代班。
六、信息报告
(一)责任主体和相关流程
1.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城管中队、卫生服务中心和居委会发现本制度“六、信息报告(二)报告范围”内的事件应当立即向街道值班室报告有关情况。
2.街道值班人员需保持电话畅通,在接到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城管中队、卫生服务中心、居委会、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向相关科室、带班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视情上报街道主要领导。同时,当班值班人员应在接到情况报告后30分钟内赶赴现场了解情况,辨别信息的真伪。经现场核实后,再向带班领导、相关分管领导报告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受损情况、事态发展、抢险情况等。如遇发生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当班值班人员在报告带班领导和分管领导后,应直接报告主要领导,并在30分钟内口头报告区总值班室,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总值班室。当班值班人员应配合相关办公室、部门及居委会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二)报告范围
1.煤气泄漏或燃爆、水管爆裂、较大面积的停水、停电、火灾、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
2.因各类因素、矛盾引起的集访事件;
3.涉及社区居民就业、救助矛盾,孤老、残疾人、流浪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等的突发事件;
4.可能引发突发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敏感信息;
5.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涉及敏感人物,容易引发较大社会反响或产生重大舆情的事件;
6.媒体和社会公众集中关注的部分热点舆情及核实情况;
7.预警预测信息;
8.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
9.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紧急信息。
上述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相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单位、起因、事件性质、人员伤亡情况、物资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后续发展趋势研判等。
(三)报告要求
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漏报、迟报、谎报和瞒报。
向区总值班室的信息报告一般应书面报送。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行口头报告,后续及时补报书面材料。书面报告应当标明报告单位、报告人和签发人。
信息报告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保障重要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原则上,重要紧急情况应当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的原则执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
前项所涉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七、责任追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二)漏报、迟报、谎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
(三)上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