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和入学(园)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8-11-29
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文件
杨 浦 区 教 育 局
关于2005年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
招生和入学(园)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
根据沪教委基[2005]2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园)招生和入学(园)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现对2005年本区幼儿园、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的办学行为,完善基础教育“市、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管理机制,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
(二)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办好每一所学校,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基础教育服务体系。
(三)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以“就近免试入学”学生为主的原则,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改革中小学课程和学业评价制度,构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社会环境。
(四)坚持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建立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社会监督制度。
二、招生政策与工作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原则上以招收“就近免试入学”的新生为主,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基本均衡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额。
1、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学校新生招生数,制定和完善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对口招生学校、报名与录取的程序和办法等。
2、本区小学毕业生全部免试划块、相对就近、动态轮换,对口直接升入初预班学习。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转制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和特长班,或以实验班和特长班名义选拔学生。
3、义务教育阶段“公立转制学校”在全区范围内招收新生。学生报名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生;学生报名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应采用“电脑派位”的方式录取学生。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公示。
4、坚持“两个为主”的原则,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公立转制学校”),通过挖潜、扩招等办法扩大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就读。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包括外省市适龄儿童少年)在沪借读接受义务教育时,向学生家长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
5、寄宿制(或具有寄宿条件)公办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和收费标准,以及招收住宿生人数和招生办法,必须向社会公示。当学校的报名学生人数低于学生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当学校的报名学生人数超过学生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以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公平。
(二)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特长生的审批和管理。
1、认真梳理和总结初中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工作,加强对我区学校招收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审批;严格控制我区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数量和学额;进一步完善我区初中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的办法,加强招生管理。
2、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收工作,采取小学推荐并由中学进行体育、艺术技能测试的方法进行,但不得进行其他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
(三)规范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
1、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在认真评估民办学校的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和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审核确定。民办学校应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做好接纳新生工作。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的住宿条件。
2、加强本区县民办小学和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社会监督,确保《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小学和初中的招生均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等法规的贯彻实施。
3、民办小学接纳新生工作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在幼儿园的学习成绩,或提供其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试(测试)或竞赛的成绩(证书)。
(四)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入园入托招生工作
1、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公办、民办幼儿园新生招生数,制定和完善我区学前教育机构招生计划、报名与录取的程度和办法等。
2、本区公办幼儿园相对就近招生与入园。保障本市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学前儿童的入园需求。
3、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本区域内各类托幼园所不得对要求入园的适龄儿童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园入托挂钩的考试和测试。
4、本区域内各类幼儿园不得增设为迎合少数小学招生考试选拔需要的学科化教学内容,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学科化考试(测试),并提供成绩证明。
三、信息公开与告知、公示制度
(一)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和入学(园)的实施意见”和各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新生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等招生政策和信息,以及经批准招收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和录取办法,在我区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区民办中小学与幼儿园的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含学生宿舍标准)和师资等办学条件,以及核准的招生计划,以及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书面向社会公布并上网公示,供社会选择,并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履行向社会的承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三)区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向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的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报名的《告知书》。
四、具体要求和日程安排
(一)招生计划的编制
1、初中学校的班级学额数控制在40人及以内。
2、小学积极推广小班化教育,逐步将班额控制在30人及以内。
(二)工作程序和日程安排
1、
2、凡外省市、外区县在我区借读的及我区常住户口但跨街道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原则上在现在就读的学校参加毕业考试。外省市、外区县和本区跨街道的五年级学生原则上应回户口所在地就读。对其中需在本区初中继续申请借读的学生,由家长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须附有关证明),学校根据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学校将材料报区教育局审批。家长必须在
3、
4、
5、
6、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根据学生全家户籍情况,于7月20至25日或最迟于开学前15天向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
7、本区幼儿园招生日程安排
(1)招生时间:示范幼儿园:
其他幼儿园:
(2)录取时间:
五、加强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招生工作分别指定义教科和学前教育科实施。
(二)加强对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宣传和协调指导,为社会提供招生咨询服务;向社会公布招生的咨询、监督电话以及来访咨询接待的时间、地点,妥善做好招生工作中的人民群众来信处理和来访接待,及时按政策处理好我区招生中碰到的问题。
(三)加强对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督查。招生期间,认真实行人民督查员专项督查制度,进行检查和督查。对学校招生中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及时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杨浦区教育局关于2005年初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办法》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招生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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