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021-10-21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20年 4月26日市政府令第32号公布,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更好地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成立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如下),负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并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局办公室为牵头单位,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局信息中心具体承办,负责信息网上公开的组织和审核、发布等工作。各相关科室为责任单位,按照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做好信息的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客观、真实、有效。
成立杨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分管副局长
组员:各科室负责人
确定工作小组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和讨论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如下: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区规划资源局主要通过“上海杨浦”门户网站(http://www.shyp.gov.cn);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属主动公开范围,但已过公布期限的政府信息,经申请人申请,可予以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属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予以公开。
三、责任部门工作职责
(一)主动公开
职能科室作出“双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决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主动公开,以电子文本形式报信息中心,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发布。
其他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登记。由办公室牵头,负责接待申请人的咨询,确需办理依申请公开的,指引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处理收到的申请和其他形式转发的申请。收到《申请表》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经办公室负责人、信息公开分管领导确认签字后,转有关科室进行处理。
2、办理。由各科室的经办人员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文稿内容进行初步把关,科室负责人需要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和文字进行初步审查,填写经办意见,并把初步审查结果报分管领导审核。
3、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三安全一稳定”、对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申请内容,由分管领导牵头,会同法规科、办公室以及相关科室进行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对公开内容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要求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答复。经办科室将处理结果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核完毕后转办公室进行书面出具各类告知书。由局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对审查意见和结论进行复核、签发。如遇提交的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提交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实施重大敏感事项审查程序。自受理至出具告知书,期限为2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延长20个工作日内答复。所有回执、告知书应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5、归档。由办公室根据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年度归档。
(三)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办公室应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时限、依申请程序、救济方式等。《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及时在杨浦门户网站上公布。
2、《政府信息公开月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办公室应于每月5日前汇总、统计上月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向区府办上报《月报》;每半年向区档案局报送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信息;于每年1月底前汇总、统计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向区府办上报《年度报告》,并向公众公开。
3、每季度至少有1件依申请信息公开转主动公开,在杨浦门户网站上公布。
各责任部门的职责将纳入局工作目标考核。
2021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