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2024-03-25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知识产权所:
为进一步深化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面落实《杨浦区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现就推进抽查计划执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动态管理“两库”数据。各科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两库”数据,根据抽查要求对不同行业经营主体进行个性化标注。要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执法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尽可能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实时产生检查对象名录库,减少采用“批量导入”方式,对确实需要采取“批量导入”方式的,要保障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完整性、准确性。各科室可根据年度任务形势变化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删减、增补、替换等动态调整,填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调整审批表》(附件),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信用科整合并予以重新公示。
二、分类监管提升效能。各科室要注重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深度结合,全面运用本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信用好、风险低的企业,2024年不主动抽查其一般事项,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有针对性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的力度,实施差异化监管;一年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加强随机抽查与执法办案的工作衔接,通过抽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提高转案率。要对检查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做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严格落实检查任务。本抽查计划共41项,对检查对象抽取层级为“市局”及“市知识产权局”的计划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有关处室制定全市统一的抽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科室、所、队要及时落实抽查任务,规范开展抽查检查;对检查对象抽取层级为“区局”的计划,相关科室要按照抽查计划明确的事项、时间、抽查比例要求,结合辖区监管对象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抽查方案,各所、队要及时落实抽查任务,规范开展抽查检查。各科室要切实加强对所队的培训指导和考核督查。
四、规范开展抽查检查。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随机抽查“回避”工作要求,对与抽查检查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该允许执法人员主动回避或依检查对象申请予以回避,并重新随机选派执法人员。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食品抽检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继续依托相关条线专业监管平台,并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共享数据外,其他所有随机抽查计划执行均要使用杨浦区“互联网+监管”系统,确保“双随机”全过程信息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全面推广应用“市场监管”APP,进一步深化“指尖管”“掌上查”。
五、协调推进内部整合。各科室要进一步优化“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内部联查机制,全面整合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与抽查任务,对同一企业的不同抽查任务尽可能合并实施。要探索“X+1”(X代表各业务科室开展的抽查事项,1代表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综合监管模式,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与各业务条线抽查的关联实施机制,加大双随机计划任务的融合整合力度,争取将2024年全区涉企随机抽查比例压降至3%左右。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抽查 比例 | 全区预估 抽查户 (次)数 | 业务 指导科室 | 检查对象 抽取层级 | 计划时间 |
1 | 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抽查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企业(含注册资本实缴制企业、类金融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对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对自媒体广告内容检查 | 1.03% | 700 | 除企业的抽查由信用科牵头,网监科配合以外,其他抽查均由信用科指导。 | 除企业检查对象由市局负责抽取外,其他的均由区局抽取。 | 7—11月 |
2 | 教育收费随机抽查 | 本市普通高中 | 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 20% | 3 | 牵头:竞争科,配合:信用科 | 市局、区局 | 5—11月 |
3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抽查 | 农副产品市场、花鸟市场、古玩市场、小商品市场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0% | 30 | 牵头:网监科,配合:信用科 | 区局 | 3—6月 |
4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和文物流通市场的抽查 | 拍卖企业、古玩市场、其他文物经营企业 |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对文物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0% | 10 | 牵头:网监科,配合:信用科 | 市局 | 7—8月 |
5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区分自营的业务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行为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保管的监管;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对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0% | 6 | 牵头:网监科,配合:食品监管科、特种科、计量科、信用科 | 市局 | 9—10月 |
6 | 电子商务经营者随机抽查 | 经营类电子商务经营者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亮证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5% | 7 | 牵头:网监科,配合:信用科 | 市局 | 4—6月 |
7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执行广告管理制度等情况的抽查 | 全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建立并执行相关广告管理制度、虚假广告、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等的行政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2% | 148 | 牵头:广告科,配合:信用科 | 市局 | 4—10月 |
8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抽查 | 全市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企业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5% | 2 | 牵头:广告科,配合:信用科 | 市局 | 5—7月 |
9 | 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纳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本市生产企业 | 对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0% | 1 | 牵头:认证科,配合:信用科 | 市局、区局 | 1—11月 |
10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全市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企业为50%;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级、C级的企业为100% | 1 | 牵头:认证科,配合:信用科 | 区局 | 1—11月 |
11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含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销售者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 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非获证企业和销售者监管。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监管;对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企业为50%;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级、C级的企业为100%;对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企业和销售者为10% | 9 | 牵头:认证科,配合:信用科 | 区局 | 1—11月 |
12 | 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的企业(去年未检查的115家A级企业)为100%;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C、D级的企业为100% | 13 | 牵头:食品监管科, 配合:信用科 | 区局 | 1—11月 |
13 | 餐饮服务单位抽查 | 餐饮服务提供者(除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养老院食堂)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对餐饮业经营者的监管;对餐饮服务生活垃圾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 | 190 | 牵头:食品监管科,配合:信用科 | 区局 | 1—12月 |
14 | 酒类商品经营者抽查 | 酒类商品经营者 | 对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对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对酒类商品批发许可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 | 50 | 牵头:食品监管科 配合:信用科 | 区局 | 1—12月 |
15 | 集体用餐单位抽查 | 学校、幼托机构、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 | 对集体用餐单位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0% | 300 | 牵头:食品监管科 配合:信用科 | 区局 | 1—12月 |
16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抽查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0% | 9 | 牵头:食品监管科 配合:信用科 | 区局 | 1—12月 |
17 | 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抽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 | 4 | 牵头:食品监管科 配合:信用科 | 区局 | 1—12月 |
18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抽查 | 除风险等级为D级外的食品销售者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 | 90 | 牵头:食品监管科
配合:信用科 | 区局 | 1—12月 |
19 | 2024年特殊食品销售抽查 |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含入网特殊食品经营者)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特殊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等级为A级的抽查50%;为B、C、D级的抽查100% | 320 | 牵头:食品科,配合:信用科 | 区局 | 4—10月 |
2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为的监管;对个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为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8% | 277 | 牵头:特种科,配合:信用科 | 区局 | 1—12月 |
21 | 计量标准建标单位随机抽查 | 计量标准建标单位(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在浦东新区和奉贤区自我声明开展计量检定的企业) | 对通过计量标准建标考核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对注册计量师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5% | 2 | 牵头:计量科,配合:信用科 | 市局 | 2—12月 |
22 |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商品量、商品包装、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抽查 | 计量器具、商品、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 | 根据市局部署 | 计量科 | 市局 | 1—12月 |
23 | 在用计量器具及零售商品计量随机抽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其中零售商品为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5% | 40 | 牵头:计量科,配合:信用科 | 区局 | 2—11月 |
24 | 型式批准(含标准物质)随机抽查 | 在我国制造、销售、进口计量器具(含标准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的国家标准物质质量和生产条件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 | 1 | 牵头:计量科,配合:信用科 | 区局 | 2—11月 |
25 | 能效、水效标识符合性随机抽查 | 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经营企业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 | 1 | 牵头:计量科,配合:信用科 | 区局 | 2—11月 |
26 | 能源计量随机抽查 | 重点用能单位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10% | 1 | 牵头:计量科,配合:信用科 | 市局、区局 | 2—11月 |
27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社会团体 | 对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3% | 2 | 标准化科 | 市局 | 4—6月 |
28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本市相关企业 | 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3% | 6 | 牵头:标准化科,配合:信用科 | 市局 | 5—10月 |
29 | 商品条码随机抽查 | 商品条码使用企业 | 对企业商品条码有效性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3% | 8 | 牵头:标准化科,配合:信用科 | 市局 | 5—10月 |
30 | 2024年强制性认证活动检查 | 本市CCC产品生产企业;本市实施CCC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生产企业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5% | 根据市局部署 | 牵头:认证科,配合:信用科 | 市局 | 3—11月 |
31 | 2024年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 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7.5% | 根据市局部署 | 牵头:认证科,配合:信用科 | 市局 | 4—12月 |
32 | 2024年认证从业机构监督检查 | 认证从业机构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7.7% | 根据市局部署 | 牵头:认证科,配合:信用科 | 市局 | 4—12月 |
33 | 2024年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检查对象由总局从本市47000余家获证组织中,采用双随机方式统一抽取);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2.9% | 根据市局部署 | 牵头:认证科,配合:信用科 | 市局 | 4—12月 |
34 | 检验检测机构随机抽查 | 本市获得资质认定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 | 对检验检测机构(包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 对同步符合计量建标单位条件的机构,开展以下事项抽查:对通过计量标准建标考核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对注册计量师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22% | 10 | 牵头:认证科 配合:计量科、食品监管科、信用科 | 市局(120家); 区局(抽查比例不低于12%)。 | 4—12月 |
35 | 2024年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2023年发生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企业、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本市经营范围中含有“商标印制”的企业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15% | 4 | 知产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3—12月 |
36 | 2024年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试点示范单位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25% | 2 | 知产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3—12月 |
37 | 2024年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的专利代理机构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10% | 1 | 知产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3—12月 |
38 | 2024年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5% | 5 | 知产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3—12月 |
39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表》事项 | 10% | 25 | 医械科 | 区局 | 5-11月 |
40 | 杨浦区医疗美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表》事项 | 50% | 8 | 医械科 | 区局 | 5-11月 |
41 | 2024年药品使用单位双随机监督检查 | 辖区内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关于药房人员管理、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等相关事项执行情况的检查 | 20% | 16 | 药化科 | 区局 | 4-10月 |
附件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调整审批表
计划名称 | |||
申请科室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调整事项 | £ 增加 £ 删除 £ 变更 £ 其他: | ||
调整事由 | |||
调整内容 | |||
科室意见 |
处(室): | ||
分管领导
意 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