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11-27
关于印发《杨浦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的通知》(沪环法〔2022〕111号),结合本区实际,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杨浦区公安分局、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杨浦区人民法院共同制定了《杨浦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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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 杨浦区公安分局 |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 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4年11月27日
杨浦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配合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的通知》(沪环法〔2022〕111号),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一条【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引导和督促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
第二条【工作目标】建立完善、配套、高效、实用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有效整合资源,促进严格履职,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依法、及时、高效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工作大格局。
第三条【职责分工】各相关单位在建立杨浦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中充分发挥工作效能,树立全局观念,坚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主动对接的原则,不断完善信息共享、联合调查、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有序。
(一)区生态环境局在日常执法中应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和违法行为的定性,对于确实有证据证实存在犯罪行为的,移送区公安分局作进一步处理。
(二)区公安分局对于区生态环境局移送的确实存在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并开展侦查。
(三)在涉嫌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好配合协作。
第四条【信息共享】建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互通与业务协同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规范互通和使用相关信息,严格落实保密规定,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
(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相关个人或单位涉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等信息。
(二)区公安分局提供移送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涉案人员处理情况、涉案企业信息等信息。
第五条【案件移送】建立案件线索移送、联合办案及跟踪反馈制度。各相关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办理,及时对接、汇总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办理信息。
(一)区生态环境局对于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中的事实依据、书证、物证等调查材料连同线索移送单,一并移送至区公安分局,同步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区生态环境局移送案件后,应当继续跟踪立案及办理情况。
(二)区公安分局统一受理后移送相关侦查部门开展侦查处置。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区公安分局应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于材料不全、事实依据不充分的,由区公安分局开具补正文书,区生态环境局应在3日内补正完毕并将补正材料移送至区公安分局。
(三)区公安分局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反馈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联席会议】建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衔接工作情况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衔接配合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部门衔接的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领域案件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协调解决生态环境执法问题,推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第七条【附则】本工作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