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区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9-01-2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沪国资委规划[2018]72号),结合本区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区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和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

(二)本文所称的重要子企业是指由区管企业全资或控股的企业。

(三)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是指上述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房地产投资;股权投资,指为参与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投资购买其股权的行为,不含创投类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指以房地产为对象,为获得预期效益而对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以及购置房地产等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投资活动基本原则)

区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产业政策,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战略规划,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程序规范,合规投资。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禁止和限制性规定)

区管企业投资活动要严格遵守下列禁止和限制性规定:

(一)严禁不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严禁进行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三)严禁纳入本区“双缩”清理范围的企业对外投资;

(四)严格控制高风险行业领域、不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五)严格控制三级及以下企业对外股权投资;

(六)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五条(监管职责)

(一)企业职责。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区管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国资监管规范要求,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合理设定内部管理层级,规范本部及所属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管控,防范风险,切实履行投资的主体责任和股东监管职责。

(二)区国资委职责。区国资委以投资方向、程序合规为重点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督促区管企业切实履行投资活动主体职责,保障国有资产运营安全和投资项目保值增值。

第六条(投资管理制度)

区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投资管理制度,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备案。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股权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派出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投资活动分类管理)

对区管企业的投资活动区分以下情况实施分类管理:

(一)审批事项(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1、导致新增企业的股权投资(已报区国资委事前备案的通过拍得土地进行开发的房地产投资涉及新设公司的股权投资除外);

2、重要子公司非同比例增减资导致控股权丧失的投资;

3、境外投资活动。

(二)事前备案事项(区国资委视情况报区政府)

1、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股权增资;

2、通过拍得土地进行开发的房地产投资涉及新设公司的股权投资;

3、导致企业由区属参股转变为区属控股的股权投资;

4、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投资。

(三)事后备案事项(事后报区国资委)1、区政府明确竞争类区管企业在主业范围内的投资;

2、区政府特别授权区管企业进行自主决策的股权投资项目;

3、金额不满5000万元的房地产投资;

4、其它股权投资。

第八条(年度投资计划)

区管企业应在年度《全面预算编制报告》中明确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构成,投资项目等。

第九条(审批和备案程序)

(一)审批程序

区管企业就项目情况与区国资委进行预沟通;区管企业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运作时由代行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审核;区国资委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书面批复。

(二)事前备案程序

区管企业就项目情况与区国资委进行预沟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备案;区国资委在收到备案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表示异议的视作备案有效。

(三)事后备案程序

区管企业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实施后20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审批和备案材料)

区管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审批事项材料:书面请示、可研报告、第三方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集团决策意见等。

(二)事前备案材料:备案报告、可研报告、第三方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集团决策意见等。

(三)事后备案材料:备案报告,包括:项目名称、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决策依据和决策意见等。

第十一条(项目前期论证与风险评估)

(一)区管企业要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市场、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

(二)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三)境外投资项目应对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决策意见)

区管企业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文件,由参与决策人员签字确认,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过程管理)

(一)跟踪分析

区管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过程管理,定期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自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

(二)重大情况变化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区管企业应及时报告区国资委,并视情形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额发生重大调整(投资金额增减比例在30%以上)的;

 2、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

 3、股权投资比例发生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4、合资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5、已审批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1年内未实施的;

 6、其他可能对投资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变化。

 第十四条(投资事后管理)

(一)投资项目后评价

区管企业是开展投资后评价工作的主体。区管企业应建立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投资获批或备案后的每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开展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可由企业自行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中介机构实施,但应避免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实施。

(二)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

区管企业应在次年一季度内将上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报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项目后评价主要包括:年度投资总体概况;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的比较、总结和分析;对项目经济社会效益、技术水平、风险控制、项目管理、产权代表人履职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区管企业董事会结合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情况对投资项目的进一步提升优化、规范实施提出要求。

(三)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区管企业监事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后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国资委必要时对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审计、专项稽查,开展重大投资项目抽查等。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

(一)区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

(二)区管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常态化审计,重点审计资产安全完整、运营效益、风险管控和保值增值等情况。

(三)区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投资管控。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区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违反决策和报批程序的,纳入年度考核扣分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附则)

(一)法律、法规对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区政府特别授权区管企业进行自主决策的股权投资项目,按区政府要求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四)区相关委办局、街道、镇下属国有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及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原相关制度中涉及投资管理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