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管理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工作落实上海营商环境改革3.0版实施细则(试行) 2020-08-31

杨建委2020112号

 

杨浦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管理

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工作

落实上海营商环境改革3.0版实施细则(试行)

 

    对标上海营商环境改革3.0版,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升“一网通办”的应用效能和用户体验,以市交通委交通综合业务平台“1364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行政审批功能启用和新版《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办事指南》发布为契机,依据《上海市贯彻<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管理

    (一)工作目标

    杨浦区管辖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行政审批工作,全面落实“一网通办”,试点全面当场办结,跨前优化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具体举措

    1、权力进窗口

    区交通委优化调整内部审批流程,精简审批层级,原则上内部审批层级不超过一级,受理人AB角互相复核结果。推行不见面审批,试点所有事项当场办结,通过权力进窗口,提高服务效率。

    鼓励经营单位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交信息和电子版材料进行申请,经复核人、审批人在交通综合业务平台点击许可后,生成电子证照,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及随申码App查验使用。

    1)公共停车场(库)开业登记备案、场(库)基本信息(含停车场(库)名称、出入口数量及位置、经营泊位类型及数量、收费价格、服务时间、配套设施设备等)变更:由区交通管理中心根据资料审核及实地核查出具区级复核结果(附件1),区交通委相关科室进行区级审批,承诺4个工作日(市承诺8个工作日,法定10个工作日)办结。若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开业备案,由综合窗口当场受理办结。(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4)

    2)公共停车场(库)备案换证:由综合窗口线上当场受理办结(市承诺5个工作日,法定10个工作日)。窗口人员调阅区交通管理中心对经营单位上一年度信誉考核结果及日常管理情况,窗口当场办结。

    3)公共停车场(库)歇业、补证、及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含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变更:由综合窗口当场受理办结。

    2、优化服务

    1)跨前一步提前服务。结合配建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工作,为有申请经营备案意向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指导企业落实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的各项条件,提高一次办理成功率。

    2)实行告知承诺制。根据《关于在全市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中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通知》(沪道运设运〔2019〕98号)文件要求,申请人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开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综合窗口当场做出备案决定,申请人应在承诺后30日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区交通管理中心将在备案后2个月内对备案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3)减少提交材料。依托政务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可内部核验的材料可由内部自行核验,企业可免于提交,减少需提交的审批材料数量,部分证照可通过随申码App亮证。(详见附件2)

    4)根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核发换证。积极利用公共停车行业从业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在办理经营备案到期换证审批中,证件有效期根据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核发,连续三年评为AAA级(优秀)的有效期为三年,其他为一年。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针对行政审批工作,从重前置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完善审核、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由区级受理人对办理事项记录制档(附件3),区交通委对发放的证照每月定期检查(当月所有的开业备案,由委相关科室会同区交通管理中心一同现场核实;区交通委对备案审批工作抽查不少于办理件的10%),对审批不严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要求受理及审批人完善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依法撤销备案。

    2)在经营备案办理过程中加强监督和信用管理。区交通管理中心对停车场库实施全覆盖检查,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在其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备案;在备案后2个月内的检查中发现备案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依法撤销备案。在备案办理中监督经营单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在审查及后续监管中发现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将在交通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留下记录,并将其信用行为纳入公共停车行业从业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4、其他情况

    依据《上海市贯彻<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支持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对于在2011年11月15日之前已完成主体建筑竣工验收但尚未办理过停车经营备案的停车场(库)申请开业,在办理经营备案过程中对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同步实施竣工验收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对于在自有土地空地建设的停车设施、建筑主体无停车配建要求的老旧停车场库、老厂房装修改造项目增建的停车位,在不突破容积率、建筑高度的前提下,可通过检查现场停车、消防及安全条件进行现状功能性验收、办理经营备案。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完善业务工作条件。完成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电子证照归集,实现企业零跑动办理;在进一步完善人岗匹配后,及时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交通综合业务平台账号权限。

    2、做好内部人员培训。对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交通综合业务平台工作流程和办理要点。

    3、加强宣传指导。通过制作“一图读懂”长图、折页、样表、注意事项及小册方式,公开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时限、申报等资料,进一步完善实体大厅窗口、微信网络平台等多种线上线下咨询模式,方便企业办事。

    4、配合完善平台功能。进一步加强对接市交通综合业务平台建设单位,及时反馈平台使用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如数据共享不畅等,加快优化平台功能。

    二、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

    (一)工作目标

    落实《杨浦区落实办理建筑许可对标世行营商环境3.0版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区交通委承担的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行政协助工作中简化受理条件,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加强服务指导。

    (二)适用范围

    根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BSZN - 1341 - 2018/02),区交通委负责对杨浦区范围内、除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部分特定地区管委会直接审批以外的项目(含投资立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批主体全部为区级管理部门的所有区属保障房项目、工业用地性质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包括总工程建筑面积(含分期或分区建设的建设项目累加总面积)小于100000平方米或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泊位数小于1000个的建设项目。

    (三)具体举措

    1、精简受理条件。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本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改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审改〔2019〕5号)文件要求,整合归并中介服务事项,在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技术咨询)阶段,对于设计方案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2014)要求的建设项目(除医院等停车需求较高的项目),区交通委可在《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及专家评审意见》之前提前出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意见。

    2、减少审批层级。由区交通委规划和交通科设置二名经办人,互为A、B角,对审核内容相互复核后,由科室直接出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意见(含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竣工验收意见单)。

    3、压缩审批时间。根据《方案》要求,在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设计方案审核征询意见承诺1个工作日办结;竣工验收阶段,现场竣工验收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

    4、加强过程管理和服务。通过加强技术咨询服务,提高一次办理成功率。在设计审核阶段,建立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三方沟通机制,指导建设项目优化设计方案及办事操作;在项目施工图深化及施工阶段强化跟踪指导,落实相关技术要求,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审查、协同过程管理;在竣工验收阶段,结合前期设计方案审核意见,提前介入指导和服务。

    三、适用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杨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杨浦区交通委员会)

          20206月1日

 

 

 

杨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