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吉新村街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 的通知 2023-02-28

 

 

杨延办20239

 

关于印发《延吉新村街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

的通知

 

街道各办公室、部门:

《延吉新村街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已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3215

 

 

 

 

 

延吉新村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3228日印发  

(共印19份)

延吉新村街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杨浦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指立足于推动公共服务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的目的,将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并发挥其专业作用,以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应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购买主体以及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

第五条  承接主体是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资质、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年检合格(成立年限不满的除外)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主体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鼓励获得规范化建设评估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八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体现“公共性、公益性、专业性”。主要包括: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卫生健康、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科技普及与推广、公共文化、公共体育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治理服务。社区治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防灾减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专业技术服务。辅助咨询服务、标准制修订、人才培养、法律服务、课题研究、监督检查辅助服务、评估和评价等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其他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等事项。

第九条  不得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内容事项包括: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内部制度制定、监管、验收等;

(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购买主体应自行组织召开的内部工作例会、表彰会、工作总结会;

(七)场所、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包括但不限于场所装修、硬件设施(器材)维修维护保养、消防电梯以及其他专业设备维保等;

(八)服务器运维、小程序开发;

(九)场地租赁费、水电煤费、物业费等;

(十)其他如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工作事项和内容。

 

第四章  立项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各职能办公室应先将购买服务的需求等情况,按照街道“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所涉及的业务条线项目,还须报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先行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每年8月底前,各职能办公室应将通过审核的拟于下一年度实施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报社区自治办,由社区自治办统一上报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系统。当年经预算调整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各职能办公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每季度报送至社区自治办。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上报的项目由区相关职能部门以联合会审的形式进行立项审核,重点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综合评定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项目,纳入本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  预算审核。各职能办公室根据区立项审核结果,提出下一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需求,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报送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章  购买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总金额低于10万元(含),由街道各职能办公室以定向委托方式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同时上报社区自治办进行备案。

项目总金额高于10万元的服务项目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招标公示。

1、各职能办公室根据街道“三重一大”审议和区立项审核结论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向社区自治办提交项目公示材料,由社区自治办将材料上传至向杨浦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系统。招标公示时间原则上不低于20日。未经招标项目公示,不得进行项目竞标评审。

2、招标项目信息内容包括:(1)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名称;(2)项目预期目标;(3)项目内容及范围;(4)实施项目的总体资金规模;(5)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及申请时需提供的有关材料;(6)材料申报的起止时间、投递材料的地址或网站、咨询联系方式等;(7)其它需公布的信息。

3、社会组织在招标期限内通过杨浦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系统完成竞标申报,并向购买主体提交资质证明材料、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项目预算报告等。采取组团式服务申报的,须有一家社会组织为主牵头,且应当获得规范化建设评估4A以上等级。

(二)资质认定。社区自治办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职能办公室进行社会组织主体资质认定,初步确定竞标服务提供方名单。

(三)竞标评审。社区自治办牵头组织竞标评审,相关职能办公室、党政办共同参与。社会组织需在招标评审会对于项目的方案、预算及实施思路进行陈述,社区自治办将邀请区评审专家库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分,根据项目评分、机构资质、方案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出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

(四)中标公示。经竞标评审确定的项目将通过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系统进行中标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金额、项目承接主体、项目实施周期等基本信息。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由职能办公室根据街道“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确定中标主体,并向承接主体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  合同及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所有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确定承接主体后,须由职能办公室与承接主体对接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价格、数量、质量、评估标准、付款方式、评估办法、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报社区自治办备案,并作为资金拨付的必备依据。承接主体依据项目合同和项目方案书,开展项目活动、提供服务内容。承接主体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十七条  项目履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履行,实行双向负责制:

(一)职能办公室要加强项目指导、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等工作,监督承接主体按时保质完成项目。职能办公室应积极采取信息化手段,科学、精准、公正地对项目实施过程监管。服务项目完成后,职能办公室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和内容,组织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对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二)承接主体要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完成项目任务。建立项目进度反馈制度和工作台帐,按要求向职能办公室提供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的进度和成果总结等材料,主动接受监督。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需变更调整的内容,应提前向职能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资金拨付须依据项目合同约定。项目经费一般采用分期拨付的形式。

(一)资金额度<10万元的项目,一般按照首期80%、末期20%的比例,分2期进行拨付。末期由职能办公室组织评价验收后,拨付剩余金额。

(二)资金额度≥10万元的项目,一般按照首期60%、中期20%、末期20%的比例,分3期进行拨付。项目中期资金,由承接主体向职能办公室报送自评报告,经职能办公室审核认可后拨付。项目末期资金,在绩效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金额。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职能办公室应当加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报绩效目标,加强合同履约期间的绩效执行监控,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积极采取信息化手段提高评价的效率。评估要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主要衡量指标。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职能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自评完成后,由社区自治办牵头,组织相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估抽查。

第二十一条  职能办公室应将服务项目评价结果、项目绩效等作为后续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立项、预算安排、承接主体选择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职能办公室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以及社会、服务对象的监督,落实年检抽查、专项检查要求,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行为,确保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职能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实施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限制其承接延吉新村街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街道社区自治办按照职责范围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