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本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2-06-25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物 价 局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教 育 局 文件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财 政局
杨价[2012]13号
关于制定本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本区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5号)和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12〕00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公办幼儿园收取的“托幼管理费”统一更改为“保育教育费”。其具体收费标准为:
1、一级幼儿园:全日制每人每月225元,寄宿制每人每月390元。
2、二级幼儿园:全日制每人每月175元,寄宿制每人每月340元。
3、三级幼儿园:全日制每人每月125元,寄宿制每人每月290元。
4、市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每人每月700元,寄宿制每人每月800元。
二、公办幼儿园接收在本市任职或就业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随班就读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分别为全日制每人每月1300元,寄宿制每人每月2300元。 持有《上海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随班就读的,收费标准等同于本市儿童。
三、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四、本区市级示范幼儿园向2012年秋季学期前在园全日制幼儿收取托幼管理费每生每月800元的,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按本通知规定的保育教育费标准收取,即每人每月700元。上海市杨浦区翔殷幼稚园2012年秋季学期前已经在园的中班升大班的全日制幼儿收费标准,仍按每生每月320元收取。
五、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儿童实际在园天数按法定工作日计算。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半月计收;实际在园天数累计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一个月计收。
六、本区公办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批准的各级各类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儿童家长和社会监督。幼儿园应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对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实行收费减免。
七、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属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支出由区财政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收费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八、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上海市杨浦区物价局、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关于本区示范性幼托园所收费问题的通知》(杨价〔2004〕10号)和《关于制定翔殷幼稚园托幼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杨价〔2011〕20号)同时废止。
九、本通知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对违反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规定的,分别由本区物价、教育、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上海市杨浦区物价局
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公办幼儿园 保育教育费 收费标准 通知
抄送:市物价局 市教育委员会 市财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物价局 2012年6月20日印发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