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医疗保障局信访工作办理规定 2021-06-02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信访办理工作要求,提高办理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信访工作规范化,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和区信访办对信访工作的相关要求,结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事项是指公民通过来信、来访、网络等途径向我局提出建议、诉求、反映问题等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事项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来信办理:收到来信(含上级转交办件、网上信访件)的科室(单位),交局办公室进行登记,并进行受理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报局领导批示。确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告知书,送达信访人,并将信访件按照局领导的批示转具体承办科室(单位)办理。具体承办科室(单位)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转办公室,办公室出具书面答复意见送达信访人;确定不受理的,出具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送达信访人。办公室负责信访材料的归档。

2.来访办理:各科室(单位)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如果当场解答不能得到认可,群众需要书面答复的,应当要求群众提出书面请求或由当事人陈述,接待人员记录,注明来访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诉求的事项,并由来访人签字确认。再按照来信的程序进行办理。

3.阳光信访交办事项办理:办公室在收到阳光信访的相关交办事项后,报局领导批示,并及时转承办科室(单位)办理。承办科室(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提出办理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交由办公室回复。

第四条  实行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局领导的信访接待每月安排2次。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协调相关工作,相关科室(单位)负责做好参与接待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