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和规定以及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有关标准 2006-12-31
杨府发〔2006〕28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06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和规定以及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
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有关规定,现将本区区域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和规定以及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有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区域划分和最低补偿单价的标准
(一)宁国路、黄兴路以西,中山北二路以南地段为三类A级区域,简称“3A区域”,最低补偿单价为每平方米 8000元。
(二)隆昌路、营口路以西,松花江路以南,宁国路、黄兴路以东地段为三类B级区域,简称“3B区域”,最低补偿单价为每平方米7200元。
(三)邯郸路、翔殷路以南,营口路以西、中山北二路、松花江路以北地段为四类A级区域,简称“4A区域”,最低补偿单价为每平方米7600元。
(四)除上述地段以外的其余四类地段均为四类B级区域,简称“4B区域”,最低补偿单价为每平方米6800元。
二、价格补贴标准
本区区域范围内价格补贴中的补贴系数为25%。
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规定
(一)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适用范围
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1、户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
2、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的,应当以合并后的建筑面积计算户建筑面积。
2001年11月1日以后,因被拆迁户析产、赠与、买卖、分户等原因造成户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不适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二)应安置人口的认定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根据2006年7月1日公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执行。
(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安置标准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被拆迁户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其应安置面积以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后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低于下表规定的,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被拆迁户居住人员 |
五类地段 |
六类地段 |
一人 |
30平方米 |
40平方米 |
二人 |
45平方米 |
55平方米 |
三人 |
60平方米 |
70平方米 |
三人以上 |
每增加一人, 增加12平方米 |
每增加一人, 增加16平方米 |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支付房价款。
符合《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规定的免收超面积部分购房价款的适用对象除外。
四、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有关标准
(一)区域范围
五角场镇和殷行街道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二)所属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基价
所属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
(三)价格补贴
建筑面积的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2300元。
五、实施时间
上述标准和规定均自2006年12月25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执行本《通知》的标准和规定,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仍按原来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市建设 拆迁房屋 补偿安置标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