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沪杨检公益行公建〔2020〕22号检察建议书的复函 2020-07-22
杨建委﹝2020﹞92号
关于沪杨检公益行公建〔2020〕22号
检察建议书的复函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检察建议书(沪杨检公益行公建〔2020〕22号)我委于2020年6月12日已收悉,对于贵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我委立即开展相关调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核查,位于南翔殷路51号的上海联格工贸有限公司分公司从事干粉砂浆生产,将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中,但未取得相关的排水许可证。
二、有关检察建议的办理情况
(一)督促整改
杨浦区建管委(区水务局)及下属事业单位杨浦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事务中心于2020年6月26日赴现场查看,发现南翔殷路51号(上海联格工贸有限公司分公司)于王家浜设置有一根排水管道,该管道直接连通至河道内设置的污水管道中,但并未将污水直接排放到河道内(附图一、二)。工作人员约谈公司相关负责人后,确认该公司需纳入排水许可管理,应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水务执法人员于6月29日向该公司发放了《申办<排水许可证>告知书》(附件二),敦促其办理排水许可证,公司负责人当场承诺将尽快对其园区内部进行改造并申办排水许可证。
我委水务执法人员再次于2020年7月16日赴现场查看,南翔殷路51号(上海联格工贸有限公司)正着手对其园区内部排水管网进行改造,待改造完成后将根据《申办<排水许可证>告知书》要求,向市水务局申办《排水许可证》。
(二)外延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强化水务执法震慑力,7月1日,水务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位于我区的另一经营场所开展行政检查(位于共青路41号),该场所现经营砂石料装卸运输。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取水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与责令改正决定书(第22202000020号)(附件三)。7月3日,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已对违法取水设备进行拆除。经调查,共青路41号(上海联格工贸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属实,我委遂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220200007号)(附件四),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万元整。
(三)长效管理
为建立健全我区排水长效管理,强化属地监督,我委结合汛前检查,发出了《关于在杨浦区重大工程中开展2020年汛期排水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杨建委〔2020〕43号)(附件五),由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事务中心加强区域排水日常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排水执法监督检查。截止至目前,已立案查处4起。
此外,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分流制排水地区雨污混接监督与整改工作,加大力度解决雨污混接现象,区河长办已于2020年4月2日印发了《杨浦区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杨河长办〔2020〕9号)(详见附件六),指导我区雨污混接长效管理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杨浦区建管委(区水务局)作为排水行业属地管理部门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是健全完善排查发现机制,充分运用城市管理网格化平台的作用提高水务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处置能力;二是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杨浦区水务执法巡查工作制度》,根据《杨浦区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落实执法人员巡查责任,督促整改落实;三是强化协调联动,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区环保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协同治理机制,最大限度整合各级行政资源和执法力量,定期开展排水执法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我委精细化管理水平,持续推进我区水环境提升工作。
特此复函。
附件一:相关法律条文
附件二:《申办<排水许可证>告知书》
附件三:《调查询问通知书》与《责令改正决定书(第22202000020号)》
附件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220200007号)》
附件五:《关于在杨浦区重大工程中开展2020年汛期排水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杨建委〔2020〕43号)
附件六:《杨浦区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杨河长办〔2020〕9号)
杨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水务局)
2020年7月21日
杨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印发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