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 2015-04-24
上海市杨浦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
(2007年9月19日杨府办发〔2007〕41号文印发,根据2014年2月13日《关于修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海市杨浦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的通知》修正)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疫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应急联动机构
2.3工作机构
2.4专家机构
2.5成员单位及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
3.2信息报告
3.3预警分级与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原则
4.2分级响应
4.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4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恢复生产
5.2社会救助
5.3灾害补偿
5.4保险
5.5后期评估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通讯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治安保障
6.6物资保障
6.7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练
7.4奖惩
7.5预案管理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本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持社会稳定,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杨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1.3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结合杨浦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形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疫点数超过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疫点数超过5个以上;
(3)动物发生疯牛病等烈性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继续扩散蔓延;
(4)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发生1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疫点数超过3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5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暴发流行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且疫点数超过5个以上;
(5)我国已经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疾病又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动物疾病传入我区或在我区发生或发现;
(6)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发生1起口蹄疫疫情;
(2)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且疫点数2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暴发流行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且疫点数超过2个以上;
(5)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发生猪瘟、新城疫、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疫情;
(2)暴发流行其他二类、三类动物疫情;
(3)发生动物(家禽、野禽、狗、猫等)不明原因突然大量死亡情况,死亡率超过10%以上;
(4)市或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畜禽产品贸易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各街道、镇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属地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有关部门、各街道、镇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动员,做到群防群控。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杨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略)
3 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
本区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会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
3.2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信息报告主体
(1)信息报告单位。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街道、镇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与动物防疫相关的科研院所和实验室等。
(2)信息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动物防疫组织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养殖、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3.2.2信息报告形式
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2.3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要立即报告区防治办,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诊断。
3.2.4信息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预警分级与发布
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等,将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按其运作规程,对预警级别适时进行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原则
4.1.1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街道、镇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区防治办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4.1.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1.3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域,相关街道、镇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防治办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分级响应
4.2.1 I级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情况及时向区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区防治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4.2.1.1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4)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有关物资、场所和交通工具等;
(5)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6)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组织街道、镇和社区以及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4.2.1.2区经委及动物卫生监督所
(1)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和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级别和处理效果评价;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4)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6)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7)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实验室诊断;
(8)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9)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及动物防疫知识的宣教工作。
4.2.1.3 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4.2.2 II级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情况及时向区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区防治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2.1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1)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
(2)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3)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4)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
(5)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
(6)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导向工作;
(7)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4.2.2.2 区经委和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1)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疫情;
(2)必要时向区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和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
(5)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6)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2.3 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4.2.3 III级响应
确认较大动物疫情后,区防治指挥部根据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4.2.3.1 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对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防治指挥部和上级畜牧兽医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同时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区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区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IV级响应
确认一般动物疫情后,区防治指挥部根据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防治指挥部和上级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2.5 临近区(县)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养殖、运输、经营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响应结束
4.4.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1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4.2特别严重突发动物疫情应根据《上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由上级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上级部门批准宣布。
4.4.3严重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批准宣布,并根据《上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
4.4.4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经委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4.4.5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可请求市畜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后期处置
5.1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2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政府及疫情发生地街道、镇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5.3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动物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5.4保险
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灾害工作,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灾害保险。
5.5后期评估
5.5.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1)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
(2)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
(3)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
(4)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5)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5.2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上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6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防治指挥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队伍保障
区防治指挥部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部队等部门组成,且相对固定。
6.2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要将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特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5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驻区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6物资保障
6.6.1区经委、区发改委等部门要针对紧急防疫的要求,启动区级重要商品储备的动用程序,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为动物防疫提供相关物质保障,并协调相关物质的后续供应。
6.6.2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宠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防疫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讯工具等用品。
6.7经费保障
6.7.1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或销毁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各类必需支出预算。
6.7.2 区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 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教育
区防治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培训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7.3演练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4奖惩
7.4.1奖励
(1)区政府、区防治指挥部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2)区民政局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4.2惩罚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经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审定,并报上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可以根据《上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及本预案,并结合实际,组织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5.2预案修改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区应急办审核。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区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7.5.4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1.1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的重大疫病,且传播迅速,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畜牧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8.1.2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8.1.3疫区。以疫点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地理环境、天然屏障和交通等因素;
8.1.4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