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7.4”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8-11-29

201874日上午6时左右,上海森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杨浦区嫩江路145号生活区内,公司员工在驾驶电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187号),由杨浦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并邀请区监察委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事故单位:上海森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园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2000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园林设计,施工,绿化施工,护养管理等。

(二)事故车辆等基本情况

12017年森园公司与上海益高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购买了2辆型号为EG6023H的电动车,总价为人民币9.8万元整。

2、上海益高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森园公司提供了《电动车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要求“本车为非公路用车,请勿在公路上行驶”。

3、电动车驾驶员李某某、死者陈某某均为森园公司员工。李某某持有蓄电池观光车司机特种操作证(N5),证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74日上午6时左右,电动车驾驶员李某某上班,准备将载有垃圾的电动车从嫩江路145号生活区开出,通过嫩江路行驶至上海共青森林公园内垃圾回收处进行倾倒。李某某驾驶电动车从车库倒出,将车尾向东南方向调整的过程中,听到生活区内其他人在喊“撞到人了”,李某某听到后由于紧张造成操作失误,电门当成刹车加速倒车,直至电动车左后侧将人撞倒在生活区大门右南侧。车撞停下后,李某某下车查看,看见公司员工陈某某仰面倒在地上,面部和地面都有血迹。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将陈某某送到了长海医院,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陈某某(男,55岁,甘肃人)一人死亡。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和技术鉴定分析

(一)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发生在嫩江路145号森园公司生活区内,大门朝东开启,事故点位于生活区大门右侧。

2、右南侧铁门铁条离地约0.7米高有一处车辆撞击痕迹。

3、生活区车库停放着车型编号EG023H,车辆编号17010002的蓝色电动车(即事故车辆)。

4、事故车辆的左后轮胎翼子板有明显刮擦痕迹。

(二)技术鉴定分析

201874日,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陈某某直接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森园公司电动车驾驶员在驾驶电动车倒车前未检查车辆周围环境,确保安全。

2、间接原因

森园公司组织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公司员工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操作车辆。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王某某,森园公司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李某某,森园公司绿化养护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森园公司总经理王某某给予其行政处罚。

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成森园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李某某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森园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森园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2、森园公司要严格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的安全管理规定,完善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厂内车辆使用规定,切实管理好车辆的行车路线,严禁从业人员违规将厂区内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上海森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7.4”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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