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2022-01-28

杨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

工作制度(2022年)


为确保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新修订为2019年)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最新修订为2020年)。主动公开信息范围、公开时限、依申请公开办理时限、答复类型等规定须严格对照执行。

二、职责分工

区投资促进办办公室牵头开展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工作部署总结、统一发布答复、开展培训指导等。

各科室(单位)根据业务内容负责具体政府信息制作提供、申请发布、解读说明,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等。

三、工作制度

(一)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和发布审查机制

公文起草、发布时应明确、审查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政策解读配发情况、发布要求等。原则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除涉密外一律全文主动公开,部分内容暂不宜公开的删减后公开。

定期对不予公开和应该调整的信息进行梳理判,已符合公开条件的要及时转为主动公开,内容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发布。

(二)保密审查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1)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3)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办公室对本机关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保密审查。

(三)主动公开机制

1.主动公开目录

结合区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要求,制定本机关主动公开目录,实现动态更新。

2.主动公开发布渠道

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第一渠道为“上海杨浦”官网政务公开栏目、投资杨浦专栏及“投资杨浦”微信公众号

(1)发布流程:主动公开的公文制作后,由办公室主动在门户网站公开。非公文类主动公开信息制作后,由起草责任科室经办人核对无误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办公室后公开。栏目内容维护根据业务职责由相关科室(单位)提供。

(2)公开时间: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归档

每半年向区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

1.收件回执。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制发收件回执。

2.受理及补正。对于有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室接收后进行初审,需要补正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需补正或补正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办理期限及延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同意,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定答复意见。根据申请内容由业务科室提出科室答复意见,情况复杂的,应向政府法律顾问、上级主管部门等咨询办理建议。

5.报请审核。拟定的答复意见应当报业务科室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6.答复及送达。按《条例》《规定》的答复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告知书并寄送申请人。

7.办结归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施行全平台管理(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案件各环节需在平台操作或将平台外操作的材料补录入系统。纸质文档做好电子化保管或归档保存。

(五)其他

每年1月31日前制作并发布上年度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四、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开展动态更新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