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015-07-23

上海市杨浦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008121杨府办发〔200852文印发,根据2014210日《关于修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通知》修正)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分类分级

1.5工作原则

1.6预案体系

1.7基本情况

2  组织体系

2.1组织领导

2.2议事协调机构

2.3应急联动机构

2.4工作机构

2.5专家机构

3  预警与行动

3.1预警信息来源

3.2预警级别

3.3预警信息发布

3.4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和通报

4.2即时处置

4.3先期处置

4.4应急响应

4.5应急指挥程序

4.6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4.7信息发布

4.8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通信保障

6.3物资保障

6.4经费保障

6.5治安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基本生活保障

6.8交通运输保障

7  监督管理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7.4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

8.1预案制定

8.2预案修订

8.3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规范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建立健全区地下空间应急处置指挥体系、保障体系、防范体系,提高全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区域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作的若干意见》、《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杨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本区相关专项、部门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地下空间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位于设计相对标高±0.000米以下,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所有建(构)筑物。

本行政区域内地下轨道交通和站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按照市轨道交通事故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地下公共基础设施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按照相关的应急预案执行。

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灾种、影响程度等一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4分类分级

1.4.1根据《上海市杨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可能在本区地下空间突发的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1.4.2由于地下空间的特殊性,本预案所称的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地下空间的坍塌、倒灌、火灾、生产安全等事故和灾害,危急国家利益、城市安全、社会秩序、公众生命和国家、公民财产安全等公共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紧急事件或事故。

1.4.3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上海市杨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特别严重复杂,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死亡3人(含)以上,重伤5人(含)以上的事件;

2)重大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严重复杂,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上,重伤34人的事件;

3)较大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严重复杂,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死亡1人,重伤12人的事件;

4)一般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严重,人员有轻微受伤的事件。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平战结合。整合资源,快速处置。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纳入《上海市杨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管理。

1.6.1《上海市杨浦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区应急预案》)是应对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计划、处置程序;是指导街道、镇编制应急处置方案及相关单位拟制应急处置规程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应急办、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制和修订,报区政府审定,并报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1.6.2《街道、镇地下空间应急处置方案》是根据《区应急预案》为应对管辖区域内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区域计划、处置程序;是组织、指挥、管理、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应急行动的指南。由街道、镇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1.6.3《基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规程》是各地下空间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区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方案,具体明确即时处置流程、人员设备、联络组织、协同保障方案等。由各地下空间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编制和修订,报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1.7基本情况

杨浦区位于上海中心城区东北部,区域面积60.61平方公里,户籍人口108万。随着大规模旧城改造以及地下轨道交通的建设,区地下空间开发已形成了一定规模。据统计(截止200712月,不含地下轨道交通和地下公共基础设施),杨浦区有地下工程2058个,总建筑面积约173.6万平方米,已开发使用地下工程建筑面积120余万平方米,约占总建筑面积的69%

为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200711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成立杨浦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作为区政府领导下的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全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工作。

杨浦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区长任召集人,区民防办、区建交委、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工商分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文化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各街道、镇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办公室设在区民防办。

2  组织体系

2.1组织领导

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议事协调机构

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作为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议事协调机构,隶属区应急委,平时负责本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应急管理工作。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时,自动转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区地下空间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2)审议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协调推进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3)组织协调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事项。

4)向区应急委和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报告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5)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应急联动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为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履行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等职责。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4工作机构(略)

2.5专家机构

市、区共享专家库资源。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需要提请市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办公室派出有关专家,为地下空间应急处理提供决策建议。

3  预警与行动

3.1预警信息来源

1)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发布的预警信息;

2)市相关部门或行业发布的预警信息;

3)区相关部门、街道、镇提供的灾情信息;

4)区地下空间权属和使用单位提供的灾情信息。

3.2预警级别

根据《上海市杨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依据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预警信息发布

3.3.1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接收的预警信息,迅速传递告知各相关部门、街道、镇以及相关单位。

3.3.2区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要及时准确地将上级发布的预警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告知公众。对特殊群体、特殊场所、警报盲点应当采取有针对性方式予以告知。同时宣传应急避险和防灾减灾常识。

3.4预警行动

3.4.1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本预案和上级有关指令,随时进入预警状态。进入预警状态后,可报请区应急委,视情采取有关预防措施:准备或直接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开展防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根据需要转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财产;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筹措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关预警行动。

3.4.2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接到可能引发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后,要履行职责,及时研究和确定工作方案,采取相关的预警行动。

3.4.3区政府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联动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自动启动相应预案,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或应急处置规程;

2)组织应急队伍和专家进入待命状态;

3)调集所需的装备、器材、通信工具等物资;

4)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措施。

3.4.4区地下空间权属和使用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规程,疏散人员,关闭电路、水泵等设备设施,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和通报

4.1.1本区地下空间内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要通过110或其它途径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进行报警,并向区政府值班室、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报告。

4.1.2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接报30分钟内向区政府值班室作口头报告,1小时后向区政府值班室作书面报告。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过程中的报告、续报工作,同时根据事态情况及时向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4.1.3区相关部门要与各街道、镇加强协作,建立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超出管辖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区域单位通报、联系和协调。

4.2即时处置

区地下空间权属和使用单位负有即时处置的第一责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4.3先期处置

4.3.1区应急联动中心要切实履行先期处置职责,采取必要措施,对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实施先期处置,封锁现场、抢救人员、疏散民众、调集队伍等,并及时上报现场动态情况。

4.3.2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判定事件等级,制定救援方案,提出应急响应的等级,组织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等。

4.4应急响应

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上海市杨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

4.4.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本区地下空间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Ⅰ、Ⅱ级响应,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配合、协助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4.4.2Ⅲ级应急响应

本区地下空间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区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区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4.3Ⅳ级应急响应

本区地下空间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在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区应急联动中心的指导下,由事发地的街道、镇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4.4.4响应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处置响应等级视情相应提高。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区地下空间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4.4.5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民防办)的响应

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所发生的事件级别,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2)开通与相关救援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系渠道,随时掌握事态的发展情况;

3)组织抢险抢修、卫生防疫、防化等民防专业队伍或派区民防特种救援人员现场,参加应急救援;

4)组织相关专家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开设800兆无线网(人防网、区应急网),保持指挥通信的畅通;

6)提供事发区域的地下空间基本信息。

4.4.6各相关预案的响应。

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种、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在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协调下,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为加强救援工作的协调,区应急委视情建立综合指挥部,由各预案指挥长及相关领导参加,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现场的救援工作。

4.5应急指挥程序

1)开设指挥部。选择适当的地点和位置开设指挥部。

2)情况汇总。参与现场先期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迅速向现场指挥反馈现场处置有关情况。

3)分析判断。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以及事态、可能造成影响等。必要时听取专家咨询意见。

4)指挥决策。在分析判断的基础上,迅速研究拟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果断作出指挥决策。

5)下达指令。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下达各项处置指令。

6)信息反馈。及时反馈现场救援的情况。

4.6各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略)

4.7信息发布

(略)

4.8应急结束

4.8.1现场处置完成后,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宣布现场处置结束,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4.8.2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区应急委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事发地下空间权属和使用单位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的现场清理。如事故造成电力、供水、燃气、通信中断及环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和环保等部门组织抢修。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现场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5.1.2相关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镇要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实施救济救助,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区民政局等单位予以协助。

5.2调查评估

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责成相关工作机构、事发地街道、镇对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灾害损失、重建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民防、安监、医疗卫生、建设交通、环保以及水、电、气等抢险救援队伍是本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装备水平,增强应急能力。

6.2通信保障

区信息委要积极争取市级有关部门的支持,整合网络和有关资源,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迅速、安全的通讯保障,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动作。

6.3物资保障

区发改委、区经委、各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4经费保障

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所需日常工作经费,由区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5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治安维护,加强现场警戒及人员设备的安全保卫,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事发地区街道、镇派出所协助做好治安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生计生委要及时组织医救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等。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医疗力量和资源参与医疗卫生保障。

6.7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街道、镇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

6.8交通运输保障

区建交委、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通畅。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  监督管理

7.1宣传

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街道、镇结合实际,负责本地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地下空间管理和使用单位要提高安全意识,与社区建立互动宣传机制。

7.2培训

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街道、镇要组织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和组织指挥的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各相关部门、地下空间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处置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培训。

7.3演练

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平战结合原则,建立演练机制,定期组织、协调地下空间应急救援演练。演练要做到有规划、有计划、有评估、有总结,明确演练范围,对指挥调度、应急响应、处置能力等各个环节进行考查,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不断加以完善。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的特点,组织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高协同应对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地下空间管理和使用单位应根据相关预案和处置规程,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7.4监督检查

区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8  预案管理

8.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区政府审定,并报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各街道、镇及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根据本预案,编制相关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内容。

地下空间权属或使用单位负责编制具体的处置规程。

8.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报区应急办审核。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8.4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