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的实施意见 2012-05-16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



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的实施意见



 



各科室、各场所院办、居委会、物业公司: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9号)和《杨浦区关于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的实施意见》(杨府办发〔20117号)的文件精神,认真落实《2012年度杨浦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实施计划》的文件要求,结合延吉新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杨浦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的要求和延吉“务实创新,精致和谐,再铸辉煌”的社区建设和管理目标,以提高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为突破口,健全综合管理体制,建设低碳、环保、宜居的社区环境。



工作目标: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通过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和生化处理等科学方法,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着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体系,初步建成覆盖全街道的日常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中转、分类处置系统,努力实现“十二五”期间区域内人均生活垃圾处置量以2010年为基数每年减少5%的目标。



二、 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推进生活垃圾促进源头减量工作的组织领导,街道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党工委副书记及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为副组长,市政科、文明办、妇联、绿化市容所、工商所、食药监所、房管办、环卫作业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推进生活垃圾促进源头减量工作的部署、协调和考核等工作,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取得实效。同时,成立工作推进小组(附件2),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组长,市政科、绿化市容所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辖区内推进生活垃圾促进源头减量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系、情况汇总和督察考核等工作,努力解决实施推进过程的问题、矛盾,使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三、 职责分工



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由街道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各职能科室和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确保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工作取得实效。各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市政科:全面负责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协调各单位、各部门按计划实施垃圾分类减量;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困难;对各单位、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组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阶段工作分析总结。



文明办:负责宣传报道和活动策划。充分利用传媒资源、宣传阵地,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宣传品的制作与发放,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广泛宣传,推广普及相关知识,牵头组织大型活动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妇联:负责动员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宣传发动和协调整合作用,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多种渠道协同文明办做好宣传发动和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培训,做好户内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和宣传品的发放工作。



绿化市容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落实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做好餐厨垃圾投放容器和收运设施的配置,指导对装修垃圾、餐厨垃圾、大件垃圾、枯枝树叶等分类收集和收运,督促环卫作业队提高分类收运、分类处置质量;协助对分类指导员和保洁分拣员进行培训和指导考核。



房管办: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对居住区垃圾分类收集管理,组织对物业公司开展垃圾分类减量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督促物业公司落实居住区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树枝树叶等堆放场所和专项回收、废品回收点;督促物业公司提高装修垃圾管理、生活垃圾分拣及专项处置的能力;督促物业公司做好保洁分拣员的专项培训工作。



工商所:协同推进辖区内各商家和门店开展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协同食药监所加强餐饮企业的餐厨垃圾管理,支持城管分队、环卫作业队对各门店垃圾分类投放的督促检查。



食药监所:负责加强餐饮企业开展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管理指导。督促餐饮企业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杜绝餐厨垃圾混装混运、私自外流,协助绿化市容所、环卫作业队做好餐厨垃圾申报、收运、处置工作。



城管分队:负责加强餐饮企业餐厨垃圾的管理和督促各门店开展垃圾分类投放。协助绿化市容所做好餐厨垃圾申报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油脂处置程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环卫作业队:负责做好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工作。按要求落实分类装运、分类处置;落实对餐饮企业、食堂等餐厨垃圾的收运。做到应收尽收、规范处置;切实做好生活垃圾量化统计,完善分类收集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四、 试点范围



根据区绿化、市容部门的相关指导意见,结合延吉实际,拟选择12个小区作为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小区,1座商务楼、1座政务机关大楼作为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大楼(附件3),如下:



试点小区(12个):水丰嘉园、益康大厦、帆升公寓、心仪雅苑、海林大楼、大众苑、泰鸿新苑、松花公寓、延吉大楼、控江西三村、长白三村、延吉二三村。



试点大楼(2座):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环球广场。



五、时间安排



(一) 前期准备阶段(20121-3月)



配置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健全基础设施建设,组建分类指导员(按每500-700户居民为单位,设立分类指导员一名)、保洁分拣员和巡视督导员队伍并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建立分类收运制度。



(二) 宣传动员阶段(20123-4月)



制作垃圾分类减量宣传材料,充分利用各种传媒资源,广泛宣传“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促进源头减量”的意义、方法,提高社区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三) 方案实施阶段(20125-6月)



在选定的12个小区及2座大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试点工作。逐步解决实施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矛盾,使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逐步有序进行。



(四) 全面推进阶段(20127-10月)



在总结初期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分类收运制度,强化健康环保低碳生活理念,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减量工作。



(五) 评估考核阶段(201211-12月)



对垃圾分类减量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分析总结,为继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提供经验。



六、 工作要求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促进源头减量是实现建设低碳、环保、宜居社区的实事工程,各职能部门、物业公司和居委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起来,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工作目标要求,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切实做好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 加大宣传培训,树立文明理念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促进源头减量工作需要社会各方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动员力度,树立文明理念,同时各职能部门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做好垃圾分类减量工作。



1、加大宣传。制作与发放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宣传品,指导居委会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和小喇叭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广泛宣传,全面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2、开展培训。对辖区内12试点小区居民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培训,努力提高居民对适度生活垃圾分类的认知度,从而逐步养成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习惯。



3、广泛动员。积极发动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学校、商场、宾馆、工地等参与和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营造上下齐心、全民支持的良好氛围,努力使垃圾分类减量变成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



(二) 规范分拣流程,加强源头管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两个步骤:一次投放由社区居民实施;二次分拣由物业公司确定的分拣员实施,环卫部门负责收运(附件4)。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分拣制度,规范分拣流程,抓好大分流、小分类工作,重点落实餐厨垃圾、装修垃圾、枯枝落叶与大件垃圾等分类运输和处置。



1、餐厨垃圾收运。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监管网络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网络,加强对餐厨垃圾的全过程管理。指导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加大投入,增加设备,切实提升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逐步实现餐厨垃圾“应报尽报、应收尽收、应处尽处”。



2、装修垃圾管理。在“定点堆放、定制管理、定向委托、定时清运、定责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装修垃圾收运处置措施,坚决杜绝“混收、混装、混处”等现象,实现装修垃圾有序处置,有效利用,推进装修垃圾收运、处置规范化。



3、枯枝落叶与大件垃圾。建立大件垃圾、枯枝落叶预约上门收集制度、落实专业收运队伍和分类处置场所,严格防止枯枝落叶混入日常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三) 完善制度建设,确保工作实效



各部门、各单位要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督促监管与考核评估,分层推进,全程把控,确保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取得实效。



1、建立分类计量制度。计量制度由各单位负责落实,物业公司负责统计试点小区计入废品回收系统可回收垃圾量,环卫作业队负责统计进入市处置系统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有害垃圾、玻璃、大件垃圾等处置量。统计数据要求准确、真实反映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情况。



2、完善工作评估制度。每月定期对分类减量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方法。分类指导员、分拣员、收运作业人员相互进行评估;房管办、居委会分别对分类指导员和分拣员队伍工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有关职能部门对分工负责的试点单位分类减量工作进行分析评估。



3、健全检查考核制度。对试点区域开展的分类减量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物业公司落实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物业公司达标创建和评比内容;建立垃圾分类考核奖惩办法,激励并推动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4、开展分析总结工作。及时收集和汇总各类信息和成果,不断完善工作流程,积极探索推进措施,形成鲜明工作特色,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