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1-20
杨府发〔2024〕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有效防范政府合同风险和纠纷,保证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定义)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区政府作为一方合同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公共资源利用或者政策扶持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 (重大合同)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区政府作为一方合同主体对外签订,合同内容事项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合同:
(一)标的超过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二)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区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重大投资项目;
(三)区政府认为属于重大合同范畴的。
涉及合同补充、变更、解除等事宜的重大合同衍生协议,视为重大合同。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作为一方合同主体签订、履行、变更、备案、归档等合同管理行为。
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区管国有企业及其他由区财政全额拨款的预算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第五条 (遵循原则)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需要。
第二章 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六条 (承办机构)
签订合同应当确定承办机构。承办机构根据工作职能指定,涉及多个职能的,牵头部门为承办机构。
其中,承办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在授权范围内参加合同谈判;
(三)负责合同文本的拟订或修改;
(四)跟踪合同履行过程;
(五)负责合同资料整理、移交。
第七条 (合同要素)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上海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应为中文文本,确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应当约定以中文文本为准或者明确不同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
(三)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合同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九)合同各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其他必要条款。
第八条 (合同订立)
(一)谈判合同事项。合同承办机构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谈判、协商工作。在谈判过程中,可以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
重大合同,应当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提供法律支持。
(二)起草合同文本。合同一般由合同承办机构起草,合同相对方起草的,承办机构应当与之充分协商,做到权利义务对等。合同承办机构应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合同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进行认真审查。
(三)合法性审查。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机构应报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后,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再次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区司法局可以要求合同承办机构组织专家就专业性、技术性等方面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
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同审查意见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后,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送审稿),递交审批。确因项目情况特殊无法采纳或无法完全采纳的,应在提交区政府决策时一并予以解释说明。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合同不得报批。
(四)报批。合同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属于经常性业务工作范畴的,除初始首次外,可以授权分管区领导批准。
(五)签字及盖章。合同被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分管区领导签署。签署后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者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材料要求)
合同报送区司法局审查时,合同承办机构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的公函;
(二)合同草案;
(三)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法律意见;
(四)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查主体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区司法局可以要求合同承办机构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合同承办机构。
第十条 (合同履行)
合同签订后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签订主体和履行主体应当保持一致,若不一致,合同应明确签约主体和履行主体之间相互关系、权利义务等内容。除合同相对方违约或发现可能违约的确凿证据或者存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况,不得随意中止履行或有任何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 (补充协议、变更、解除、续签合同的程序)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续签合同的,参照上述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简易程序)
采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合同标的较小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订立程序,但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管辖约定)
合同约定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一般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区政府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等规定。
第三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预警制度)
当出现不可抗力、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相对人预期违约或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时,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损失。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会商本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提出处理预案,并向区政府提交处理预案及预警报告。
第十五条 (合同纠纷处理)
发生合同纠纷,承办机构应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提出解决该合同纠纷的具体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合同争议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方法解决。合同发生纠纷时,一般应首先采取和解、调解方式解决。合同各方经和解或调解,能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章 备案与归档
第十六条 (备案程序)
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正式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补充文本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合同备案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归档管理)
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保管;符合归档条件的,移交档案部门: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法律(审查)意见;
(六)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合同承办机构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损害政府形象或导致经济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并向责任人追偿;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钱财、物品等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政府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三)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政府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四)其他因故意或过失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十九条 (禁止性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或解除合同;
(二)委托临时机构或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三)授权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
(四)超越权限签订合同;
(五)有违反公平竞争的排他性、独占性内容;
(六)在合同中约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等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
合同涉及资金拨付的,应当依据财政预算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严格按照拨款比例和时间节点进行拨付。
第二十一条 (保密规定)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所有参加谈判、起草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查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以及受邀参与的法律专业人士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非工作需要及有关法律事务需要,不得对外泄露谈判签约事项以及所签合同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依职权加强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沟通信息,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国有资金安全。区审计局依职权加强合同签订、履行的审计监督工作。合同承办机构应当主动协助和配合相关监督工作,全面及时提供监督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