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369街坊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 2021-11-12

杨浦区长海路街道办事处

杨浦区369街坊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

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依据《杨浦区369街坊(部分)征地居住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公告》)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制定《杨浦区369街坊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以下简称《人口认定办法》)。

第二条(被补偿人)

    本《人口认定办法》所称被补偿人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所记载的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与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以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记载为准。

第三条(人口认定的基准日)

    人口认定的基准日是指计算、统计和核定被补偿人口的截止时点。

    杨浦区369街坊以《补偿方案公告》张贴公布之日为本次征收集体土地被补偿人口认定的基准日。

第四条(申请范围和条件)

    下列人员可以作为本次《人口认定办法》规定的申请人:

     (一)原当地农村村民,是指在本次征地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农龄的原洪东村村民及因93年征地户口农改居的人员。

    (二)原当地农村村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该独生子女,参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按2人计算。

    原当地农村村民或非原当地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本次被补偿人口的认定:

    (一)截止基准日,在本次征地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他处无住房,或虽他处有住房但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

    (二)截止基准日,不具有被征地房屋处常住户口的,在本市他处无住房,或虽他处有住房但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原户口从被征地房屋内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海员、船员、野外筑路、勘探、就学等人员,现户口在部队、工作单位或学校的人员;

    2.原户口在被征地房屋内,因正在服刑而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3.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一方符合本次被补偿人口申请条件的;未出生婴儿根据医学证明可暂时计入申请人范围,待婴儿足月凭出生证和本市常住户口领取相应的补偿款,并在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书的其他事项内将上述约定内容载明。

    4.非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一方符合本次被补偿人口申请条件的,可暂时计入申请人范围,待其户口一年内报入本市常住户口后,方可领取相应的补偿款,并在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书的其他事项内,将上述约定内容载明;

     5.夫妻一方户口不在本次征地房屋内,结婚证登记的日期至基准日满一年的;若未满一年但其与配偶的婚生子女已报出生的;或未满一年但女方已怀孕并具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怀孕证明及体检记录的,根据医学证明可暂时计入申请人范围,待婴儿足月凭出生证和本市常住户口领取相应的补偿款,并在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书的其他事项内将上述约定内容载明。

     6.截止至征地房屋补偿基地启动后一个月内,女方已怀孕并具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怀孕证明及体检记录的,根据医学证明将未出生胎儿暂时计入申请人范围,待婴儿足月凭出生证和本市常住户口领取相应的补偿款,并在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书的其他事项内将上述约定内容载明。

第五条(不予认定被补偿人口的情形)

    户口在本次征地房屋范围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本次征地房屋被补偿人口:

    (一)父母户口不在被征地房屋内,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入被征地房屋内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离婚户口迁入本次征地房屋范围内,截止至基准日离婚未满三年的,其应当与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核算住房建筑面积;       

第六条(其他住房的含义)

    下列情形属于有其他住房:

    (一)本市他处的承租公有房屋(含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本市他处的产权住房(含网签购房合同、网签预售合同、预告登记);

    (三)因本市他处住房(含宅基地)拆迁(征收)获得的补偿安置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

    (四)本市他处的宅基地住房;

    (五)本市他处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

    (六)本市他处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七)在本市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第七条(面积标准)

    原当地农村村民的人均可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非原当地农村村民的人均居住困难面积为15平方米。

第八条(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一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申请家庭成员和住房基本情况及查询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离婚状态的,需要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状态的,提交未婚状态承诺书(原件);       

    (五)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房和其他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原其他住房已被拆迁(征收)的,需提交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若处婚姻存续期间的,应当提交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户籍所在地房产情况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并拒绝补齐、补充或逾期未补齐、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审核公示)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区征收管理部门向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申请后,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长海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长海路街道”)按本《人口认定办法》以及参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17号)、相关配套文件等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的人数在基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长海路街道核查并公布。

    根据认定的人数,由长海路街道确认被补偿户的可建未建建筑面积和居住困难补贴面积,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长海路街道出具认定证明。

第十条(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段:20211115日至 20211120

    受理日:(9:00~11:00、13:30~17:00)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人口认定办法》由长海路街道公布并解释。

 

       

 

202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