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试行意见》等三个试行意见的通知 2012-08-16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
试行意见》等三个试行意见的通知
杨就促办〔2011〕1号
各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为了进一步落实本市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结合区政府关于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试行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就业援助工作的试行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社区青年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试行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要求,以扶持青年(大学生)为重点,通过扩大创业群体,强化创业人员能力,完善政策扶持,提高创业带动就业的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推进创业见习
1、本区参加本市创业理论知识培训、地区创业专题培训、高校创业教育合格的35周岁(含)以下失业青年(大学生)人员,可参加创业见习。见习期限控制在3个月以内,经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
2、见习期间在享受本市创业见习补贴的基础上,由区专项资金再增加每人180元/月生活费补贴;每人200元/月交通餐费补贴。
3、见习学员的带教老师在享受本市创业带教补贴的基础上,由区专项资金再增加每人100元/月的带教费补贴。
二、开展创业培训
本区承担推进创业任务的部门,委托有培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有创业意向的人员开展创业扶持政策、开业准备、市场营销、风险控制、成本核算、企业经营等内容的创业专题讲座,给予相应补贴。
1、组织讲座不少于20课时,结业学员人数在40人(含)以上,开业率达到25%以上,一次性补贴工作经费20000元/期。
2、区内各高校科技园区组织本校毕业两年内(含应届毕业生)的青年(大学生)开展创业专题培训,经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结业学员人数在40人(含)以上,开业率达到30%以上,可比照上述标准给予经费补贴。
三、加强创业服务
本区承担推进创业任务的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机构,进行创业宣传、创业心理辅导、代理代办等服务活动,给予相应补贴。
1、经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开展的创业巡讲、创业心理辅导、创业模拟等主题活动,一次性补贴工作经费2000元/期。
2、经登记备案后需要“三代理”服务的创业组织,由专项资金按本区现行标准给予代理机构相应补贴。
3、对当年登记备案的创业组织,在工商、税务、质检、银行等部门单位办理登记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相应的补贴。其中,创办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费用补贴;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费用补贴。
四、贷款融资扶持
对本市符合在职人员创业的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开业前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还清本息,按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有融资需求的,区财政可按规定向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推荐担保。
五、园区设备补贴
区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基地为创业组织提供具有办公桌椅、空调、电话机、宽带等基本使用条件的办公用房,给予相应补贴。
1、园区入驻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创业组织,达到园区入驻单位总量70%以上,可申请园区设备补贴。
2、单间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上、不到18平方米的,每间补贴3000元/年;使用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上,每间补贴5000元/年,补贴期限为2年。
六、带动就业补贴
对经扶持后备案且在本区注册经营的创业组织,按本市带动就业比例的要求,对当年新增岗位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可申请本市职工月基本社会保险缴费企业承担部分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七、本文件中所指的创业组织,是在本区注册经营且登记备案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劳务派遣类公司。
八、申请与拨付
上述各项政策,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园区向区开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区开业指导中心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并按规定在专项资金中予以拨付。
九、本试行意见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本试行意见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就业援助工作的试行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机制,加大政策援助力度,更有效地帮助地区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困难青年(大学生)就业,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援助对象条件
就业援助对象主要是指地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中有一定劳动能力、就业愿望迫切,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援助的其他人员。
具体包括:“4045”失业、协保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领取生活补贴费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征地人员;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及其他有困难的人员。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放《就业援助证》,凭证享受市、区各项就业优惠政策。
二、加大援助力度
1、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各街镇应按规定进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帮助就业。
2、对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各街镇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给予托底安置。
要确保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在三个月内予以安置就业,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在一个月内至少一人上岗就业。
3、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加强援助管理
1、积极发挥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优势,加强与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的协作,积极拓展企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就业岗位,通过给予社保费、岗位补贴的方式,拓宽就业困难人员市场就业的渠道。
2、各街镇要加强地区就业协作基地的运作,发挥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在劳动力市场配置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市场就业。
3、要切实加强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得到托底安置。
各街镇公益服务社托底安置的人数,由区开业指导中心根据地区就业援助的情况,实行按季调剂安排。对当月安置人数超过控制指标,应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四、具体扶持政策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企业除外)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六个月,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的一次性补贴。
其中,就业困难失业人员,年补贴10000元/人;就业困难协保人员,年补贴5000元/人。
2、本区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安置地区就业困难失业人员,可申请每人400元/月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区“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经认定的就业援助基地安置本区就业困难失业人员,在享受本市规定的补贴基础上,可申请每人400元/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4、街镇公益性劳动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申请享受本市规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经批准突破控制指标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市各项补贴标准由区专项资金给予保障。
5、地区职业中介机构帮助介绍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无就业经历的青年(大学生)及社区中30周岁以上、不满35周岁且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不足2年的失业青年就业,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三个月以上,且办理补贴申请期间仍在就业状态,可申请一次性职业中介补贴费500元/人。
6、街镇就业协作基地录用地区失业、协保人员在非本区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由专项资金按每人100元/月的标准补贴交通餐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实行按季结算。
五、经费申请和拨付
1、用人单位申请享受本试行意见第四条第一款扶持政策的,由区就业促进中心受理,按有关规定核拨。
2、本区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千百人就业项目”、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安置录用或安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经费申请和拨付,仍按原流程操作。
六、本意见自2011年4月1日起,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七、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社区青年
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试行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本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见习工作,更好地帮助社区失业青年(大学生)、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市场就业竞争能力和岗位技能,现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就业能力
1、开展社区青年(大学生)职前教育。以三级就业服务网络为基础,对社区无就业经历的青年(大学生)开展职前教育。通过就业形势教育,参观企事业单位和职业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激发他们市场就业的内在动力。
2、推进职业见习和定向培训相结合。以就业引导培训,组织青年(大学生)参加职业见习增强岗位认同感,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岗位工作能力,积极探索“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的工作新机制。
3、加强岗位高技能人才培训。围绕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大局,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技能竞赛,使各类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4、积极筹划建立地区经济人才培养基地。以区域经济发展为导向,依托国家级科技园区主要产业技术优势,组织开展社区青年(大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地区充分就业。
二、加强政策扶持,推进工作开展
1、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前教育、企业“订单式”培训,对每期课程不少于40课时、培训学员在40人的非政府补贴项目,按每位学员5元/课时的标准补贴培训费。
2、对发挥行业优势,组织本区失业人员参加定向培训的培训机构,按就业人数一次性补贴组织费100元/人。
3、地区国家级科技园区提供园区企业职业见习岗位,一次性补贴200元/人。
4、鼓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以就业为目的的职业见习青年参加定向培训,在公共课程培训后,开展20课时内的本单位岗位技能培训,按每位学员5元/课时的标准补贴。
5、本区失业青年(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见习,并获得相应证明、证书,一年内被企业录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一次性用工补贴2000元/人。
6、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区失业青年(大学生),按5元/4课时的标准补贴交通费;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区“低保”家庭失业青年(大学生),按15元/4课时的标准补贴交通餐费。
7、对参加职业见习的本区失业青年(大学生),见习期间在享受本市相关补贴的基础上,再补贴每人200元/月的交通餐费。
参加普通岗位见习,补贴期限为3个月;参加符合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工岗位见习,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8、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区职业技能竞赛以及经推荐参加本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得高级/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区失业青年(大学生)、企业职工,给予一次性培训费补贴。其中,获得高级/三级的,一次性补贴750元/人;获得技师/二级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人;获得高级技师/一级的,一次性补贴1200元/人。
三、规范日常管理,严格拨付程序
1、社区中30周岁以上、不满35周岁(含)且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不足2年的失业青年,也可参照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2、以上各项经费由补贴对象向区职业介绍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附上所需文件材料。
3、区职业介绍部门受理、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并按规定在专项资金中予以拨付。
4、本意见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5、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