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关于调整《新江湾城街道居委会经费管理使用制度》的通知 2018-01-09

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

关于调整《新江湾城街道居委会经费管理使用制度》

的通知

新江湾城街道各居委会:

《新江湾城街道居委会经费管理使用制度》经2017年新江湾城街道第1次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

                          2017年1月22日

 

 

 

 

新江湾城街道居委会经费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进一步优化居委会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程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居委会工作正常开展,切实推进基层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区自治工作的水平,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居委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新江湾城街道有关财务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居委会财务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财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随意列支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居委会各项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设立“小金库”。

2.科学使用。经费的使用要根据年初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科学编制预算,以项目化形式科学合理地安排活动经费的使用。

3.勤俭节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合理安排开支项目和经费支出,建立健全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确保居委会办公活动经费总量控制,不超支。

4.公开透明。经费使用必须坚持规范操作,公开透明。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接受社区居民群众的监督。 

二、经费种类和标准

居委会的经费共分三大类:办公经费、服务经费、自治项目经费。居委会办公经费按照各居委会成员职数和居民户籍户数核拨。各类经费的具体数额如下:

(一)办公经费

主要用于:日常办公用品的添置、维修;居委会办公及活动用水、电、煤、电话等公用事业费用;经职能部门批准的报刊、杂志订阅、市内交通费;根据需要添置小件低值易耗品等。

1.成建制居委会办公经费每年2.5万元;

2.筹建制居委会办公经费每年1.5万元;

对公益设施面积超大、承接部分街道功能的居委会适当给予补贴。

(二)服务经费

主要用于:小区居民开展各类活动、各类志愿者服务补贴以及各种节日慰问等。

1.各居委会(含筹建制)服务经费每年基数1.5万元;

2.按照各居民区入住户数增配服务经费,标准为10元//年。

(三)自治项目经费

主要用于:自治团队培育、自治骨干培训、自治品牌硬件添置、一居一品建设等。

具体管理参照《新江湾城街道“自治金”管理办法》。

三、经费审批

单笔500元以内的小额工作经费支出,由居委会主任(或负责人)签字,社区自治办主任审批后报销;5005000元须由街道分管副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其中,单笔超过1000元的须提前填报《大额资金申请审批表》,按审批权限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经费使用制度

1.居委会当年经费须当年使用,结余不得转存;

2.居委会各项经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街道,由党政办(财审)开具统一收据;

3.居委会各项经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并详细注明用途,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方可报销;

4.填写报销单,须注明经费列支明细项目,由经办人、居委会主任(或负责人)签字后,作为居委经费收支凭证实施报销手续。组织外出活动、各类志愿者的慰问经费报销时须附参加人员名册、签收审核表;

5.日常购买物品,报销时须附上小票;京东等网上购买物品,报销时须附上订单详细页面截图;广告公司制作宣传栏等,须附上宣传栏照片或效果图;

6.各居委会要确定一名兼职报账员,兼职报账员应定期根据党政办(财审)提供的对帐单严格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报账以公务卡刷卡、贷记凭证为主,现金报销需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8.居委会应建立经费收支台账,按时与社区自治办、党政办(财审)核对。

五、经费监管制度

居委会主任是居委会财务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居委会经费的监管,采用居民监督与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监督、审计相结合的办法。

1.加强指导。机关联络员是居委会工作的指导员,对居委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要及时沟通和关心。社区自治办要加强对居委会成员的业务培训,实施对居委会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党政办(财审)要规范并严格执行居委会经费报销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纪检监察室牵头对违纪违规现象进行核实查处。

2.违规查处。对违反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1)凡私设“小金库”的,追究居民区主要负责人责任,并全额没收“小金库”资金,停发该居委会全年奖,取消各项工作的评优资格。居民区党(总)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在党内、居委会或街道召开的居委会成员会议上公开检查。

2)对截留、挪用、违规占用居委会经费或私分“小金库”资金的,经查实必须如数退还。同时,涉及人员为居委会成员的,街道办事处将建议解除其与社工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涉及人员为党员的,街道纪工委将根据党纪条例予以处分;对情节严重并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居委会适时接受财务审计。

六、其他

1.尚景园居委会(筹)参照成建制居委会执行;

2.入住户数不足500户的居委会经费单独核定;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4.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制度相违背的,按上级有关制度执行;

5.本制度由社区自治办、党政办(财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