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青年储备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2014-01-06

杨人社〔201411

 

上海市杨浦区青年储备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积极探索机关事业队伍人才储备机制,根据国家及本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和事业单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范围方式

青年储备人才是指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统一招聘、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事业编制的储备人才,纳入区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服务中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招聘原则;

坚持“人岗适配、流动带教、统一管理”管理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考核原则。

第四条 管理权限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主管青年储备人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实施招聘考试、带教单位安排、工资福利核定、考核、辞职辞退等工作,做好带教单位工作指导与协调。区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青年储备人才的聘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

带教单位负责做好青年储备人才的岗位安排、带教老师确定,以及人员日常管理与使用、党团工会组织生活等工作。

第五条 招聘条件

青年储备人才招聘应符合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相关规定,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政治素质好。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3、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管理协调能力。

4、招聘时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第六条 招聘程序

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结合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经市、区编办批准后,在核定的编制内,制定青年储备人才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开展报名审核、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工作。

第七条 合同签订

青年储备人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合同到期一般不再续签,经考核考察特别优秀的,可予以续签。

第八条 带教单位安排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根据工作需要和青年储备人才专业、经历等情况,安排到具体事业单位实施带教。并通过座谈会、访谈等形式定期进行跟踪,按需调整带教单位。

第九条 日常带教

带教单位制订带教计划,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带教老师,给予青年储备人才政治上关心、工作上帮助、业务上指导,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并定期对青年储备人才进行工作考评,做好日常带教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工作要求

青年储备人才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管理,完成带教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同时,还应记好一本工作笔记,每个季度撰写一个工作案例,一年至少完成一篇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

聘用期内,青年储备人才应参加统一组织的区情教育、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带教单位应配合做好参训、培训等工作。

第十二条 工资福利

青年储备人才执行国家和本市的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工资收入由国家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构成;同时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病假、事假、探亲假等假期及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请假休假

青年储备人才请假一般应提前书面申请,填写《青年储备人才休假申请表》(病假需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请假天数在2天及以内的,由带教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带教单位领导同意签字;请假天数在2天以上的,由带教单位初审,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审批。请假申请核准后方可休假。若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申请的,可先口头申请、再补办书面手续。带教单位每月25日前将考勤情况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备案。

第十四条 考核管理

青年储备人才通过定期招聘和严格考核,实现滚动开发、优化结构。

1、组织实施。青年储备人才实施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聘用期满考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制定考核办法,统一开展考核;青年储备人才需填写《考核登记表》,带教单位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确定考核等次。

2、考核结果。试用期考核等次设定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的,按规定取消储备人才资格,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年度考核或聘用期满考核等次设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将进行组织面谈或劝退;考核为优秀的,按规定增发一定奖金。

第十五条 续聘任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对年度考核或聘用期满考核获优秀等次的青年储备人才,将进一步开展区级层面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将根据其日常表现、工作完成情况、带教单位意见,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综合评出特别优秀人员。对特别优秀人员将确定用人单位与其续签聘用合同,纳入事业单位正常管理。

第十六条 其他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11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1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