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2-21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杨府规〔2020〕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1213日区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2020221日  

 

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运行,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国家及本市、区相关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公共服务原则项目资金投向应当为基础设施提升、民生保障改善、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整治、社会公共安全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服务领域。

(二)政策导向原则项目资金安排以本市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为导向,以市、区两级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

(三)统筹平衡原则项目资金应结合财政收支状况、项目轻重缓急程度进行统筹安排,优先保障规划内、重大决策部署及基本民生需求项目。

(四)预算管理原则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各项目预算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及预算执行,并加强项目成本控制。

(五)追踪问效原则将绩效理念和要求融入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主要为新建、改建、扩建等形成固定资产的各类项目。

(二)更新改造项目,主要为建筑改造、建筑修缮、城市维护等对原有设施进行改造、修缮、维护性质的各类项目。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为电子政务等各类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四)装饰装修项目,主要为不涉及主体承重结构变动,对建筑物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完善美化的各类项目。

(五)其他建设项目,主要为综合整治类等其他项目。

第四条(管理职责)

区财政局作为资金监管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预算与执行、政府采购、财务活动及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监管工作。

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部门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审核及监督所属建设单位项目资金申报、使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及预算实施项目建设,并履行本单位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绩效管理等各项工作,项目费用纳入建设单位部门预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预算申报)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将绩效目标作为立项入库和事前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未按照规定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不得申请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要着力加强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并形成绩效评估报告。预算单位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

每年三季度由建设单位根据本部门项目库情况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绩效目标以及按年分月资金使用计划,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区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的设置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第六条(预算审批)

区财政局结合当年财力及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情况,按确保续建,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原则,根据批复的项目总投资,结合建设单位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际推进进度、历年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绩效目标,筹集安排项目预算资金,并在本级人大批准后二十日内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第七条(预算执行)

项目资金使用前需由建设单位提出资金用款申请及提供以下材料,同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

(一)项目资金用款汇总表及申请表;

(二)财务(投资)监理的用款审核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或项目服务合同;

(四)发票等付款凭证;

(五)区财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有效凭证。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区财政直接拨付,符合资金预拨条件的,按《杨浦区基本建设项目预拨资金操作细则(暂行)》执行,其他项目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区财政局收到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单位资金使用申请后,对付款依据、付款范围、付款内容等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用途及付款条件的,由区财政局直拨收款方或经区财政局盖章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在项目预拨资金内支付。

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偏离、未达预期进度或目标的,各部门、各单位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作为项目调整预算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预算调整)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计划调整,绩效目标、规模及内容等重大变更、动用预备费等涉及项目总投资和当年预算资金需求变化的,由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总投资调整依据,调整后绩效目标,调整后项目当年资金使用计划及调整原因等资料,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区财政局申报调整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区财政局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实施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和项目要暂缓执行或停止预算拨款,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调减或收回预算资金。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投资调整依据,结合项目投资调整计划及建设进度、年初预算执行、调整后的项目绩效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调整项目预算。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九条(分类审批)

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审批,具体如下:

(一)基本建设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分类审批,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投资评审。

(二)更新改造项目总投资500万以上的按照本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报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审后核定投资;总投资500万以下的报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可委派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并参考评审结果进行批复。

如涉及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的项目,根据《杨浦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管理规定》,项目审批前还应报区机管局初审。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总投资200万以上的按照本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总投资200万以下的报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可委派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并参考评审结果进行批复。

属于电子政务项目范围的,根据《杨浦区电子政务联席会议制度议事规则》,总投资200万以上的经区电子政务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市及区级财政性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总投资3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报区电子政务联席会议审核;总投资30万以下的为备案制项目,报区电子政务联席会议审核。

(四)装饰装修项目总投资500万以上的按照本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报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审后核定投资;总投资500万以下的报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可委派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并参考评审结果进行批复。

如涉及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的项目,根据《杨浦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管理规定》,项目审批前还应报区机管局初审。

(五)其他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批,区财政局可委派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并参考评审结果进行批复。

第十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

建设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有关的服务,重要设备和材料等应按批准的投资规模进行限额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经区财政局批复后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程序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范围的,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及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投资控制)

建设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实施,对建设方案重大变更、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增加投资、动用预备费等情况的,由建设单位报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予以调整投资和使用预备费。

建设项目资金控制实行投资(财务)监理制,由区财政局委派投资(财务)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投资(财务)监理服务费100万以上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投资(财务)监理单位;投资(财务)监理服务费100万以下的,由区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财务)监理入围单位,并由区财政局会同预算主管部门通过比选方式在入围单位中确定项目投资(财务)监理单位。

对总投资1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较为简单的建设项目,区财政局可委派投资(财务)监理单位采用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绩效自评价)

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在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所需资料: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文件、经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工程结算报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

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预算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就项目基本概况、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并向区财政局进行报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由区审计局对竣工项目进行决算审计的,其审计结果可以作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依据,除此之外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区财政局结合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第五章 财务与会计管理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设置建设项目账户,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准确归集和反映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

建设单位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各项成本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资产确认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有关准则的规定,对符合相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建设项目,在项目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前,按照估计价值同步计入单位财务账和资产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将单位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管理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真实反应项目资产的实际在建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第三方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机构选派)

区财政局对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以下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评审的咨询评估机构(由区财政局核定投资的项目)、全过程资金监控的投资(财务)监理单位、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投资(财务)监理联合体入围单位,并由区财政局会同预算主管部门通过比选方式在入围单位中确定上述第三方服务机构。

项目资金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与工程有关服务数额标准的,上述第三方机构的选派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及程序执行。

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由区财政局核定投资的项目)、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及会计师事务所和投资(财务)监理单位联合体服务费用计入项目成本,服务合同由相关项目建设单位与服务机构签订。

第十九条(机构职责)

项目咨询评估机构负责对项目立项依据、建设方案及总投资出具项目评审意见。

投资(财务)监理单位负责提供项目自立项审批后至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项目全过程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和投资(财务)监理单位联合体负责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内容)

项目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绩效自评价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监督方式)

区财政局会同预算主管部门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单位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财政局当年工作安排,抽取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信息报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反映项目进度、投资控制、资金需求及使用等情况,接受区财政局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违规处理)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局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暂缓、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 无项目预算、超项目预算及超投资计划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

() 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转移、侵占、挪用财政性资金;

()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

()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资金,相关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公章;

() 未按规定提供有关合同、发票等必需文件,或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性资金;

() 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或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 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杨浦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4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