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5-01-23

街道各办公室、部门:

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则》已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5123

 

 

 

 

 

 


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密切政府与群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延吉新村街道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是杨浦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  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在中国共产党延吉新村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的原则履行职能。

 

第二章  组成和运行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杨浦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五条  办事处主任负责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调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或协管范围的工作,受主任委托,可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下设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平安、社区营商等工作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各部门结合社区实际,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完成本部门工作任务。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承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可以设置或者依托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和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事务受理、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开展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九条  对辖区内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项,街道办事处有权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就近、管辖有利的原则,进行统筹协调、考核督办。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召集由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辖区内各类公共服务、管理和安全事项。

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对巡查发现的辖区内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街面治安等问题,应当及时派单调度、督办核查,指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时予以处置。

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接受街道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的派单调度,及时反馈处置情况,并接受督办核查。

 

第三章  工作职能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履行下列职能:

(一)统筹落实社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社区建设规划,参与辖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教育、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生育等领域的相关政策;

(三)综合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区和房屋管理、应急管理等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

(四)优化营商环境,统筹协调辖区内各类力量资源,做好安商稳商和市场主体服务工作;

(五)依法开展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六)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类专业执法工作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整合辖区内社会力量,形成社区共治合力,为社区发展服务,推动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八)指导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

(九)承担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平安;

(十)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  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导向,整合社区公共资源,健全公共服务网络,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增强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便捷性,提高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

  第十  对群众反映的责任部门不明确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听取研究群众的诉求,统筹协调区级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推动解决;对经协调未能解决或者不属于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反映。

第十  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和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支持人民团体、群众活动团队、社区志愿者依法开展活动,为社区发展服务。

街道办事处应当扶持社区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纠纷调解等社会组织发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承接的公共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支持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人大代表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发挥联系群众的平台作用,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和居民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持续发展的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沟通和协调,听取意见和建议。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议题需要,约请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列席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委员会会议,推动社区相关问题的解决。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制定并根据自治章程开展自治活动,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建立群众评价机制、引入专业社会组织等方式,提升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

  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行政事务和印章使用的规范管理制度。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  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

第十  街道办事处主任召集和主持办事处全体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凡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应由街道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后报请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

第十  街道办事处对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财政预算年度安排等决策,必须事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办事处在决策中,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二十  各部门提请办事处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对专业性、前瞻性较强的事项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评估。涉及社区单位的,应充分协商;与居民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应事先征询居委会和居民代表的意见。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  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为核心,积极推行依法行政。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做到依法办事,高效便民,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第二十  深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扩大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渠道,把居民群众关心的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提高群众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知晓率。对重大事项、政策和实事项目,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  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依照区政府下发的事项清单,定期梳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切实提高并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第二十  街道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逾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须经街道法治部门(司法所)审核备案。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于街道全局性工作安排,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部门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办事处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  街道办事处要强化目标管理,明确全年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分解岗位目标责任,并提出全年需要完成的实事项目。各部门要细化任务,认真组织落实,每季度进行检查和总结。

第二十  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职责管理,属副主任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由分管副主任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明确由一位副主任牵头负责,相关副主任、调研员配合。属各部门负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由各部门负责。属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十  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完善联系居民区工作制度,结合“一线工作法”,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基层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并认真改进,切实解决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二十  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三十  街道办事处每年要及时向社区代表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三十  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组织开展基层民主测评。积极接受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公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七章  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十  会议制度

(一)行政办公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召集并主持,副主任办事处调研员等行政业务分管领导参加,人大工委副主任、党政办公室主任、司法所所长、财务主管等列席。如主任因故不在,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参会人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应有书面记录,会议记录须经与会人员签阅方可归档。

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参加相关议题汇报和讨论,视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由与会人员提出,主任审定。会议材料由有关行政部门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如涉及经费须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办事处主任签字审核,于召开会议前2个工作日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排定会议议程。

行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决定的重要精神和工作部署;

2、研究审定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计划、阶段工作重点、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通报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3、讨论通过街道办事处上报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党工委重要材料及提请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4、讨论通过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发布的决定、公告和通告、通知等重要规范性文件;

5、研究部署街道办事处日常重点工作,协调涉及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的重要事项;

6、讨论决定各行政部门向办事处请示的有关事项,听取部门重点工作汇报;

7、研究审议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综合预算决定,以及调整预算报告;

8、讨论其他需要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办事处专题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与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具体工作的部署、落实。

第三十 公文审批制度

办事处公文审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流程参照《延吉新村街道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各部门报送办事处审批的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起草文稿,起草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负责审核,经党政办公室核稿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并签发,重要事项经行政办公会议、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后发文实施。涉及工作交叉的,由公文起草部门组织会签,相关分管领导审阅,再报主要领导审批并签发。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文件审批通过后,按照区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通过区专门系统向社会主动或依申请公开。如依法需要保密的,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

要切实精简公文,以办事处名义印发的文件,应当是涉及全街道、全辖区的重要决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重要事项。凡部门范围内的事务,原则上应以内部资料下发。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党政办公室不予办理。

第三十 请示报告制度  

街道办事处日常工作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各项日常工作由工作人员向部门负责人请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分管领导向办事处主任请示报告。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凡超出部门职权范围或须向街道办事处请示报告的事项,必须及时请示、汇报。属于应请示的事项须按照权限范围经办事处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应报告的事项,应在事发时立即报告,无法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或口头报告。重大突发事项应按照《延吉新村街道值班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进行报告处置。

涉及到街道全局性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决定,应向街道党工委请示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报告;

(二)街道办事处关于社区建设和管理、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的重大政策及加强自身建设的重大措施;

(三)年度财政预决算,预算执行中的重要调整;

(四)按“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规定应上报党工委讨论决定的事项;

(五)街道组织机构、非常设机构的设置调整;

(六)涉及区级及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推荐申报;

(七)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街道范围政策性、倾向性、突发性问题的处理;

(八)街道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实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九)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三项制度工作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向街道党工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八章  作风建设

第三十  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改进文风会风,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优良作风带动政风民风,为推动和谐社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十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提高理论素养,把握时代脉搏。通过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综合素质。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虚心向群众学习,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充分了解社情民意。

第三十  落实“一岗双责”,严格执行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督查。办事处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完善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和问责。

   

第九章    

第三十  办事处各部门依据本规则,结合本部门职责要求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实施细则。

第三十  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