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政府公报2006年第1期 2008-11-2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
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沪府发〔2005〕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
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行为,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中央四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套商品房(以下简称“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中低价普通商品房(以下简称“中低价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配套房和中低价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由市建设交通、发展改革、房地资源、规划、财政、市政、水务、教育、卫生、电力、交通等部门以及相关区县政府负责同志组成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协调推进配套房和中低价房的建设,并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和供应的管理。
 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房和中低价房的建设和管理。
  区县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房地、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开发用地
  第五条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全市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布局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批。
配套房和中低价房的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布局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大工程等城市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量、商品住房市场供应结构的实际情况,编制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年度用地计划,并纳入区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房地资源局。
第七条 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在公共服务设施成熟或者相对成熟地区;
  (二)结合郊区城镇、中心村建设项目或者已实施的配套房建设项目,统筹进行布局;
  (三)在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相对较完善的区域。
  第八条 符合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年度用地计划和规划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向市房地资源局申报项目认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经依法取得土地并符合配套房和中低价房规划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改变为配套房或者中低价房建设项目,并向市房地资源局申报项目认定。
 市房地资源局对申报的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项目的认定,实行联合会审、一次批复,并下达用地计划。
 第九条 市属和区县属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项目,分别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前期开发并做好土地出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项目采用项目招投标形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获得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资格和建设主体资格。
  第十一条 市属和区县属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项目,分别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招投标。
 第十二条 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价格和住宅均价最高限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审定后,列入项目招投标文件内容。
  (一)配套房和中低价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价格,根据土地前期开发直接成本确定;
  (二)配套房和中低价房项目的住宅均价最高限价,根据开发建设、管理成本加微利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竞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和销售价格。销售价格由竞标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按照项目招投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范围确定。
 项目评标主要以设计方案和销售价格以及企业资质、开发业绩、社会信誉为依据。
  第十四条 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项目协议书,明确建设要求、供应方式、销售价格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建设项目协议书,应当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
  建设项目协议书签订后,由区县房地管理部门与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注明“配套商品房建设用地”或者“中低价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
  第十五条 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中标通知、建设项目协议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区县投资管理部门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配套房和中低价房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配套房和中低价房的建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一)符合规划部门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
  (二)住宅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2室1厅为主要房型,适当配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l室l厅或者2室户,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3室l厅。高层住宅房型设计的面积可适当放宽。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建设的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 市有关部门在审批市属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市房地资源局的意见;区县有关部门在审批区县属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征询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配套房和中低价房开发建设项目,依法减免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供应和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配套房建设项目协议书或者中低价房建设项目协议书明确的供应方式和销售价格,预售或者出售商品房。
  配套房或者中低价房预售的,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应当注记“配套商品房”或者“中低价普通商品房”字样。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房地资源局根据全市统筹建设的配套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全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旧改项目拆迁总量的一定比例,编制配套房年度供应计划。
  建设项目所需的拆迁安置房源被列入配套房年度供应计划的,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计划立项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用房申请,经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房地资源局批准下拨房源。
  区县配套房供应计划的编制、用房申请及批准,由区县政府自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配套房应当优先供应给以重大工程为主的城市建设动迁基地中的困难家庭,并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配套房预(销)售合同的程序办理。
 配套房的具体供应对象和供应程序,由区县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房地资源局根据中低价房年度建设计划及各区县需求情况,编制中低价房年度供应计划,由各区县按计划及时安排使用。
 中低价房的供应,采用区县自筹为主和全市统筹补充相结合的办法。自建项目能基本满足本地区需求的,由区县自行组织供应;自建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需求的,由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安排房源。
  第二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中低价房:
 (一)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一定年限;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三)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前款规定中的具体条件,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购买中低价房按照公开房源信息、填写申购表、审核购买条件、公示申购信息、领取准购证、轮候购买、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程序办理。中低价房供应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和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配套房或者中低价房,也可以承担配套房或者中低价房。
 配套房和中低价房的具体租赁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配套房或者中低价房的买受人出具《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七条 配套房或者中低价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配套商品房”或者“中低价普通商品房”字样。
  第二十八条 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
 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5年内确需转让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价格回购。
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转让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与配套房或者中低价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市农民动迁配套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以配套房和中低价房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管理 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制订的
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沪府发〔2005〕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制订的《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旧住房综合改造是指对城市规划予以保留、建筑结构较好、但建筑标准较低的住房进行综合改造并完善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旧住房综合改造及其管理。
  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保留建筑、经市政府批准的优秀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改造,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四条 (改造原则)
 旧住房综合改造应当遵循业主(公房承租人)自愿、政府扶持、因地制宜、分类改造的原则。
 第五条 (改造内容)
  旧住房综合改造内容包括:
  (一)将厨卫不独用的旧住房通过改造使其独用成套;
  (二)对涉及扩建或加层的旧住房进行“平改坡”综合改造。
  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中,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规划技术要求,增加居住小区停车场(库)、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等内容。
 第六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实施旧住房综合改造的管理部门。区县房屋土地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实施的规划管理。
各区县政府统筹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
第二章 改造程序
 第七条 (计划立项)
  区县房屋土地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的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计划,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后,列入全市旧住房综合改造年度项目计划,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和市规划局。
  第八条 (征询意见和委托改造)
  旧住房综合改造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区县房屋土地部门应当告知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或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由公房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征求全体公房承租人或业主的意见。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公房承租人或业主同意后,公房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建设单位具体实施有关改造工作。
  第九条 (编制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规划部门申请核提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消防、环保、卫生、民防等其他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明确改造项目的范围、建筑改造和环境改造内容、相关技术指标等。
 第十条 (编制改造实施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综合改造项目计划、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该项目的综合改造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主要改造内容、改造资金的承担方式等。
 第十一条 (听取意见和签订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将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综合改造实施方案在改造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意见。
 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综合改造实施方案征得改造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或者公房承租人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的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改造协议;改造协议的房屋属公有房屋的,还应当由公房产权单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改造协议。该协议可依照本市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规划审批) .
  改造协议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经区县规划部门审批,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消防、环保、卫生、民防等其他技术标准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改造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
  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房屋土地等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改造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改造项目的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办)存档。
 第十五条 (房地产登记)
 改造中属加层的房屋、新增小区停车场(库)、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等,应当办理初始登记。根据协议归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由建设单位申请登记;归公房产权单位的部分,由公房产权单位申请登记;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可由建设单位一并提出登记申请,由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中记载,不颁发房产证。
 除第一款情况外,改造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重新测绘,并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建筑面积的变更登记。整个项目变更登记后,原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协议办理相应的建筑面积变更登记。
加层部分出售后,按规定办理相关的房地产登记手续。
第三章 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 (建筑间距)
  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改造范围内建筑与改造范围外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划技术规定》)的标准;改造前的建筑间距不符合《规划技术规定》的,改造时不得再减小原建筑间距;
  (二)改造范围内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规划技术规定》中有关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规定标准折减10%执行;
  (三)改造后的建筑底层改为非居住用途的,计算建筑间距时可将底层高度扣除,但不得再按照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折减;
  (四)改造后的建筑间距不得低于消防间距标准。
  第十七条 (建筑退让)
  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的建筑退让,按照《规划技术规定》中有关建筑退让的规定执行。改造前的退让距离不符合《规划技术规定》的,改造时不得再减小原退让距离。
 第十八条 (高度控制)
  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需要加层的,一般只能在原建筑上增加一层。确有特殊情况,经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共同审核,在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增加两层。
  加层部分的建筑层高应与原建筑标准层层高一致。
  旧住房综合改造范围内,24米以上的建筑不得进行加层、扩建。
  第十九条 (结构安全)
  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涉及加层、扩建或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的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房屋改造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条 (房屋面积要求)
  旧住房综合改造除与住户有约定的外,不得减少原住户房屋居住面积。加层部分的房屋参照本市《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厨卫基本条件)
 旧住房成套改造应当按户配置独用的厨房间和卫生间。
 厨房间可采用封闭式或通过式,应当具备通风条件,并预留设置燃气灶、水斗、热水器的位置。
  卫生间应当敷设上下水管,设置地漏,并预留坐厕、淋浴位置。卫生间不得设置在厨房上部。
  第二十二条 (屋顶水箱)
 旧住房综合改造中,应当对有条件的屋顶水箱进行改造,以提高用水质量。
 第二十三条 (电表)
 旧住房综合改造应当按户设置计量电表,每户配电标准不低于4千瓦。
 第二十四条 (防火抗震要求)
 旧住房综合改造不得降低耐火等级,并不得将闷顶作为居住、储藏等使用空间。应当使房屋建筑的防火条件、抗震性能有所改善。
  第二十五条 (环境整治要求)
旧住房综合改造应当统筹各项配套设施建设,有条件的项目应当增设停车位、户外活动场地等设施,并实行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室外机及所附滴水管、晾衣架以及其他附着于外墙的设施应当统一设置。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租金调整)
  经改造后的成套公房,公房承租人应当按照独用成套公房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第二十七条 (调整安置)
 旧住房综合改造后,由于原居住部位调整使用功能,原公房租赁关系无法继续履行的,公房产权单位可以另行安置原公房承租户,重新建立租赁关系;也可以进行货币补偿,终止原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的公房承租户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该改造范围内的增量房屋。
 第二十八条 (改造经费来源)
 旧住房综合改造费用应当采取多方筹资的办法予以解决。
  公有住房改造的费用可从房屋租金、改造后新增房屋出售收入、改造范围内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净归集资金等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新增房产权属)
 旧住房综合改造增加的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停车场(库)及加层增量部分权属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协议约定。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加快旧住房成套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1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改造 办法 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备区
关于做好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沪府发〔2005〕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三军、武警部队各大单位:
 2006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现就做好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双拥宣传教育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和驻沪三军、武警部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双拥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一系列指示,大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把军民团结的优良传统融入到上海城市精神之中。
 地方和驻沪部队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广大军民相互支持、团结奋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取得的辉煌业绩和各条战线在双拥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进一步营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良好氛围。地方各单位要深入进行全民国防教育,牢固树立爱国拥军观念,提高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自觉性。各部队要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这两个历史性课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拥政爱民光荣传统教育,不断激发官兵“学习上海、融入上海、保卫上海、奉献上海”的热情,增强新时期军政军民团结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主动办好拥军优属实事,进一步增进军政军民团结
 新年春节期间,各区县、各部门要适时组织慰问团(组),对驻地部队以及军烈属进行走访慰问。要及时了解部队建设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驻军解决战备训练、国防施工和转业退伍军人安置、随军随调家属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要进一步拓展双拥工作领域,依靠社会力量开展群众性拥军优属活动,积极引导、支持“两新组织”开展双拥。要通过创建双拥模范先进和军民共学共建、共树新风等活动,弘扬科学,破除迷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军地双方要从实际出发,组织军政军民联谊联欢,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各级工、青、妇组织和民兵组织要发动团员青年、妇女、民兵和职工积极主动地为子弟兵和优抚对象做好事、办实事。
 驻沪三军、武警部队要继续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充分发挥部队在抢险救灾和支持地方重点工程建设方面的生力军作用,满腔热情地为驻地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
 三、切实落实双拥政策法规,推动双拥工作深入发展
 新年春节期间,军地双方要对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件》和上海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的落实情况以及部队执行群众纪律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地方要对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和生活保障、义务兵家属优待、旅游观瞻场所对军人优先优惠、官兵涉法问题处理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维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驻沪三军、武警部队各单位要加强对外出军人、军车的检查和监督,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官兵遵守群众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树立人民子弟兵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良好形象,为驻地的建设和发展再立新功。
 2006年是新一轮双拥模范创建活动的评比之年。军地各单位要认真回顾2005年双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深入开展双拥模范创建活动,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和上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主题词:民政 双拥工作 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
本市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沪府办发〔2005〕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工程施工、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安全,现就切实加强本市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区县、各系统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认真开展排查,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冬春季节气候相对干燥,生产任务比较集中,是事故的易发、多发期。各区县、各系统和各单位要加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力度,克服侥幸心理,把查找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从今年12月中旬起至明年2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查隐患、查制度、查应急预案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学校、特种设备、燃气以及车辆、船舶、机车、航空器等的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坚决加以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或责令停产整顿,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各单位要将排查情况、存在问题、隐患治理等信息和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突出工作重点,严格落实安全措施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要严格执行各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物处置单位的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装置设备、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打击非法运输;对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实施严格监控,防止中毒、爆炸、燃烧、泄漏、环境污染等各类事故的发生;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逾期不申请或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狠抓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专项整治。要在前一阶段开展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治力度,注重整治效果。对存在突出隐患的场所,该停的坚决停,该关的坚决关。对整治难度大、安全隐患多、涉及面广的问题,要实施联合整治,及时协调解决。要把专项整治与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设施、促进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三)严格烟花爆竹储运销售监管。要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严格落实专店经营、专库储存、专柜零售、防火防爆等规定,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严格执行禁放区域和时间限定,落实大型活动、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运输渠道的检查力度。对违法运输、储存和销售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严密防范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城市交通、公安、港口、海事、民航、铁路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尽早筹划春运各项工作,制订安全运输方案,健全安全责任制;深入开展“车辆单位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百日竞赛”活动,认真落实交通运输安全各项措施;加强对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安全营运意识,提高安全运输能力;加大对轨道交通、公交、出租、货运、航运、航空、铁路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运输工具和设施的安全检查检修,加强营运调度和管理,确保春运安全有序;加强交通运输管理,严防超载、超员、超速和违章驾驶、违法营运和带故障出勤等行为。
  (五)强化建筑施工和消防等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和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定;合理安排春节前后的建设工程进度,严格掌握施工作业安全条件;加强对建筑设备、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防止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和坍塌事故的发生;加大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力度,杜绝违章违规施工。对逾期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或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建设施工企业,要坚决撤销其施工资质证书。
此外,要加强对商场、市场、医院、宾馆、饭店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和管理,避免火灾和踩踏事故发生;加大对火灾隐患的治理力度,凡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限期治理整改到位,对存在火灾隐患、难以整改治理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要加强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维护设施设备,制订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重点防止煤气中毒、管道泄漏等各类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旅游景点、学校、大型活动场所等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冬春季节的特点,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完善应急预案,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值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区县、各系统和各单位要重点做好应急方案、应急物资、应急队伍、应急处置的准备,做到居安思危,严阵以待。要加强冬春关键时节的安全生产值班,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动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节日期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值班,一旦发生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到场、第一时间处置。要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整合各类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队伍,提高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信息报告、发布制度,确保反应迅速、灵敏、高效。
主题词:综合 安全 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杨府发〔2005〕3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为了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5〕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市政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和工作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区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要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二、本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实施意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立足实际、注重实效,以切实解决本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
  二是实行“两个结合”,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政务公开、政风评议、公务员目标管理等现行管理制度相结合,做到相互衔接;充分发挥区政府各委办局和各街道、镇的作用,做到条块结合,共同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三是突出重点、稳步推行,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的督促和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和深化。
  (三)工作目标
  区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的执法理念与正确的责任意识得到确立和不断加强;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更加明确、科学,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逐步健全、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的合法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有效制止和纠正,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得到及时表彰和奖励,形成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三、本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任务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1、梳理执法依据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区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各街道、镇政府以及区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对其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梳理。
区行政执法部门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基础上,对自身以及区和各街道、镇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分类排序和列明目录后,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区政府法制办对有关单位报送的执法依据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梳理结果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分解执法职权与确定执法责任
 区编办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区人事局根据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梳理“三定”方案,确定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与执法责任,指导、协调各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执法职权分解与执法责任确定工作。
  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区编办确定的执法职权与执法责任,将本部门的执法职权分解到内设科室,编制行政执法科室职责说明书,明确其执法责任。
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岗位的配置情况,将本部门的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岗位,按照行政执法的具体环节确定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依据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位,编制执法岗位职责说明书,在此基础上,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时,要做到科学合理、协调配合、相互衔接,避免职权交叉、重复。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1、对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评议考核
 区人事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监委、区政府法制办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标准,组织对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和测评结果,确定考核分值与等次。
 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的外部评议纳入政风测评体系。区政风测评部门要对确定的重点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测评;对其他行政执法部门5年内轮评一次。
 2、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区人事局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制定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办法,将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核体系。要明确评议考核主体、评议考核程序、评议考核结果的确定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相应工作的指导。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评议考核方案、评议考核标准与指标,明确评议考核的指导原则、内容、方法,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中的非领导成员行使行政执法权限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中领导成员的评议考核,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区监委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区政府成立由蒋卓庆区长任组长,曹雅琳副区长任副组长,钟杰、袁建民、梁学林、李蕴然为小组成员的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
  成立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委、区编办、区人事局等相关责任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钟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
  区政府于12月上旬召开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全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领导,根据区政府的部署,结合部门实际,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明确推进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二)明确职责,有序推进
  本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和区监委牵头,会同区编办、区人事局共同组织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互相配合,各司其职,根据市主管部门确定的任务要求,认真研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保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力求时效,确保进度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时间节点,切实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梳理执法依据
  2006年1月10日前,区政府法制办完成区政府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登记,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将书面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各街道、镇完成自身执法依据梳理,经主任(镇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将书面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2006年1月20日前,区行政执法部门完成自身及其下属机构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登记工作,经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将书面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2006年2月25日前,区政府法制办完成对各街道、镇和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行政执法依据的审核确认,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2、分解执法职权与确定执法责任
  2006年3月25日前,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完成内部的执法职权分解与执法责任的确定。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2006年3月25日前,建立健全对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机制,同年12月31日前,完成一次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2006年3月25日前,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遇到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主题词:法制 执法 责任制 意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06年本区元旦春节期间
帮困送温暖工作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杨府办发〔2005〕4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2006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排好冬令期间困难群众生活的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关心安排好群众生产生活、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节日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的生活,现就做好2006年本区元旦、春节期间帮困送温暖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打造知识杨浦、构建和谐城区为目标,从维护杨浦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认真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广泛开展社会帮困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使全区的困难家庭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二、工作原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帮困送温暖工作的总体要求,本区元旦、春节期间帮困送温暖工作要围绕“知识杨浦、和谐城区、爱心涌动、温暖万家”的主题,突出“五个注重”。一是注重凸现和谐主题。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继续贯彻“一线工作法”,通过节日帮困送温暖的特定形式,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人民群众心坎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二是注重雪中送炭。要以解决本区困难群众迫切需求和实际困难为目标,在对困难对象进行普遍救助帮困的基础上,对重点帮困对象进行必要的政策聚焦,着力解决他们在医疗、教育方面存在的困难。三是注重营造氛围。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机关党员干部更要率先垂范,积极投身到结对帮困活动中去,进一步深化“双千”活动,大力倡导慈善互助,形成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和友爱互助的良好氛围。四是注重统筹协调。要坚持“一口上下”的运作机制,依托各街道、镇的救助帮困工作平台,统筹政策资源和信息,构建全覆盖的帮困送温暖网络,切实做到“主动帮、不遗漏、少重复”。五是注重情系灾区群众。坚持立足全国发展大局,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开展“冬衣暖人心”主题募捐活动,帮助灾区、贫困地区困难群众顺利安全过冬。
  三、工作重点
  (一)突出重点困难对象。元旦、春节期间帮困送温暖工作要在面上普遍帮困的基础上,把因患大重病或长期患慢性病、医疗支出过大,影响基  本生活的困难人员,子女就学有突出困难的对象以及传统帮困对象、困难老人和残疾人作为救助帮困的重点。
  (二)丰富帮困工作内容。要不断丰富帮困送温暖工作的内容和形式。根据困难对象不同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既要坚持上门走访慰问,又要组织困难群众融入社区活动和社区生活;既要送帮困金、送实物,又要送技能、送岗位,引导困难家庭通过劳动就业解决困难,同时还要送服务、送慰籍,广泛开展冬季助浴、问候谈心、免费医疗服务、节日结对同乐等活动,合理配置帮困资源,实现帮困工作的整体效应。
  (三)创新帮困工作机制。要创新帮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的积极性,加强党政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联动。要通过政策引导和舆论倡导,加大社会捐助力度,采取政府和慈善公益组织相结合的方式,拓展救助帮困资金渠道,营造社会广泛参与、人人奉献爱心的良好氛围。
  四、帮困送温暖活动的主要措施
  (一)区民政部门牵头,重点做好对低保对象和生活有突出困难群体的帮困送温暖工作。对民政传统救济对象和退休早及退休金偏低的无子女“一老养一老”家庭,给予一次性200元节日补助;对民政福利事业单位中集中供养对象,给予每人60元的一次性节日补助;对存在御寒困难的对象(主要是“三无”老人和社会困难户),给予御寒实物补助。对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暂未覆盖或者患大重病经医疗救助后仍有突出困难的对象,给予一次性200—500元的临时医疗补助;对全区低保家庭按户发放一次性节日补助,用于购买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开展对困难老人的“冬季助浴”活动。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冬衣暖人心”主题募捐活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动员全区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干部带头捐助棉衣被,积极支援灾区和贫困地区困难群众。
  (二)区劳动保障部门牵头,重点做好对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帮困工作。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做好对失业困难人员的节日慰问工作;根据有关政策,对双失业家庭中的重病住院人员,给予生活费补助和医疗费补助;继续加大促进就业力度,通过送技能、送岗位等形式,缓解困难群体的就业困难。
  (三)区教育部门牵头,重点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帮困送温暖工作。做好2006年春季教育救助的落实工作,建立与民政部门的教育救助联动机制,切实落实各项教育救助政策。
  (四)区卫生部门牵头,重点做好社区内老年人的医疗服务帮困送温暖工作。针对本区5860名80岁以上的老年人、离休干部开展一次免费上门医疗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医疗卫生点的载体作用,为困难群众开展一次节日义务医疗服务。
  (五)区总工会牵头,重点做好对困难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帮困送温暖工作。组织100家工会组织与转制企业困难职工结对,提供助困、助学、助岗等帮困活动;向200名转制企业重病特困职工每人赠送一份价值500元的医疗帮困卡;走访慰问100名转制企业的困难职工、转制企业的生产自救带头人和生活有困难的劳模、先进;为54名转制企业困难职工子女免费订阅一份文汇报;对12993名支内支疆退休回沪定居人员及异地安置离退休干部发放节日补助和一次性特困补助;对困难退休职工进行节日慰问。
  (六)区残联组织牵头,做好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节日期间的帮困送温暖工作。开展“扶残助残春雨行动”,为低保家庭残疾人学生或残疾人子女(高中阶段)发放助学金;为困难康复对象发放康复服务优惠券;为重残无业、失业、一老养一残、一户多残、大病重病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对象发放生活困难补贴;各街道、镇“阳光之家”节日期间要做好辖区内智障人士的服务工作。
  (七)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牵头,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本区城镇离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工作。
  (八)区医保部门牵头,做好为重点困难对象的医保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的作用,重点关心辖区内患大病、重病困难群体,为其办理医保事务提供服务。
  (九)各类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团体牵头,开展多种形式的帮困送温暖活动。
市慈善基金会杨浦区分会要加大慈善助困力度,对本区1000户特困家庭给予一次性节日补助。组织好“蓝天下的至爱”新年万人上街慈善募捐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推出“爱心套餐”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助学、助医、助老等活动,大力倡导慈善互助、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
区红十字会要组织开展“千万人帮万家”帮困活动,为全区孤儿每人购买一份健康保险,并为他们举办迎春团圆会;为1000户因病、因灾致贫的困难家庭每户给予一次性500元的节日补助。
区妇联要组织开展对全国和市“三八红旗手”中的困难对象和特困儿童、孤儿的帮困慰问;对患妇科重症的贫困妇女给予医疗补助。
团区委要组织开展爱心助学活动,对100名困难学生提供每人200元的助学帮困;并继续组织好200个团干部、“共青团号”集体与困难青少年的“一助一”帮扶工作。
  (十)各街道、镇社会保障委员会牵头,认真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帮困送温暖工作。要重点排摸、掌握辖区内的各类困难对象信息,充分运用社会救助“一口上下”的运作机制,整合各类救助政策和帮困资源,充分发挥各街道、镇帮困基金的作用,有针对性地采取救助帮困措施,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急难愁问题,确保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帮困送温暖工作机制。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建立和完善以民政牵头、部门配合,依托社区、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帮困救助的协调,整合帮困救助资源,切实把帮困送温暖工作落到实处。区有关职能部门要不断研究和探索帮困救助工作的措施和方法,完善对困难群体帮困救助的长效机制,使帮困送温暖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
  (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帮困工作。区各宣传媒体要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总体要求,加大对“知识杨浦、和谐城区、爱心涌动、温暖万家”帮困送温暖系列活动的宣传,大力弘扬慈善精神。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镇要广泛发动机关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投入帮困送温暖活动,营造人人参与、奉献爱心的良好氛围。
  (三)扎实推进,落实各项救助帮困措施。元旦、春节期间的救助帮困活动要体现“雪中送炭”和“节日加温”的帮困效应。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镇要及时、有效地落实各项帮困措施,并将各类慰问、帮困信息及时与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沟通联系,有机衔接,互相补充,确保救助帮困的全覆盖。
  (四)加大救助帮困工作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镇要按照时间节点的要求,在2006年1月27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元旦、春节期间救助帮困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区民政局社会科)。
主题词:民政 帮困救助 通知
蒋卓庆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
研究区审计工作等
  2005年11月23日上午,蒋卓庆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研究区审计工作,区政府与市科委、市经委分别签订共同推进杨浦知识创新区建设框架协议有关工作,区重大工程项目进展工作以及2006年区重大工程项目安排工作等。
  关于2005年区审计工作和2006年区审计工作设想,会议充分肯定了区审计局近年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在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使审计工作的职能性、独立性、责任性得到明显体现。会议强调,政府审计是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进一步完善政府治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明年要加强对资源、资产、资金集中的权重部门的审计监督。要加大审计力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参与审计。要注重抓好机关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审计监督能力和水平。
  关于区政府与市科委、市经委分别签订共同推动杨浦知识创新区建设框架协议有关工作,会议认为,区政府与市科委、市经委分别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市区联手,形成合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充分发挥市区各自职能特点,联动推进杨浦知识创新区建设。会议强调,要通过与市科委、市经委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联系沟通,进一步提升知识杨浦的内涵,实现区域功能提升和发展特色产业的目标。
  关于区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以及2006年重大工程项目安排情况,会议充分肯定了区重大办及相关职能部门为区重大工程建设所作出的贡献,今年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良好。会议强调,区重大工程建设是区域功能提升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是政府实现规划和吸引社会投资的导向。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市重大工程建设会议提出的要求,大力弘扬洋山精神,继续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细化时间和措施,加快推进功能性项目建设,圆满完成今年目标,为明年开好局、起好步打下扎实基础,力争早出成效.
会议还研究决定了其他事项。
蒋卓庆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等
  2005年12月1日上午,蒋卓庆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2006年区政府实事项目征集工作、妥善解决“特殊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和加强中小幼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并传达市化解动拆迁矛盾工作会议精神。
  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要求,区“十一五”规划编制要贯彻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要求,凸现杨浦特色,科学确定目标,确保务实可操作性。要把握时间节点,广泛征求意见,抓紧修改完善。
  关于2006年区政府实事项目征集工作,会议指出,2006年实事项目通过向居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开征集的方法,共征集各类意见建议1068件,真正体现了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实事项目的首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会议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实事项目的责任主体,完善实施计划,并将征集形成的实事项目初步方案上网征求意见。
  关于妥善解决“特殊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会议强调,加强对“特殊物业”的管理服务,是创建“满意物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社区安居、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直接关系杨浦百万市民的切身利益。会议要求,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破瓶颈、解难题,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入手。要明确“特殊物业”的界定,采取针对性措施,完善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物业管理。要继续开展物业企业责任保险工作,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努力使居民满意。
  关于加强中小幼学校安全防范工作,会议强调,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要高度重视。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整合管理力量,加强排摸和检查,及时整改安全薄弱环节,减少安全隐患,切实做好中小幼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会议传达了市化解动拆迁矛盾工作会议精神,并对进一步做好我区动迁工作提出了“三化、三加强”要求。要确保动迁人员专业化、动迁过程程序化、动迁操作规范化,加强动迁公司建设、加强动迁重点地块力量、加强动迁矛盾政策研究,使区动迁工作有序进行。
会议还研究决定了其他事项。
蒋卓庆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
研究加强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等
  2005年12月6日上午,蒋卓庆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研究加强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等。
  关于加强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指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是影响全局性的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对政府管理能力和应急机制的考验。今年以来,我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总体看处于受控状态,但仍要高度重视,树立“大安全”意识,打好基础,警钟长鸣。会议强调,要时刻保持忧患意识,以对杨浦百万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尽心尽职,确保守住“大安全”工作底线。要抓住时机,集中力量,狠抓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等源头性环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条块结合,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并用,推进制度化、网格化、动态化的工作机制,严把准入门槛,严格执法。要继续加大对奖励举报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宣传力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关于加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工作,会议强调,加强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管理,既是一项涉及城市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工作,也是涉及资源、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要根据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对区域内现有废旧金属收购点进行清理和压缩,查处违规经营,提高行业规范经营水平。要通力合作,动态监管,扎实推进行业整顿和规范管理,切实维护正常收购秩序。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强调,要按照国务院的工作要求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管理创新。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会议还研究决定了其他事项。
蒋卓庆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
研究部署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帮困送温暖工作等
  2005年12月14日下午,蒋卓庆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帮困送温暖工作、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以质取胜战略和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全力打造产业品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和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等。
  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帮困送温暖工作,会议强调,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做好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救助帮困工作。要做好基础工作,建立一人一档的帮扶对象档案,在此基础上实施分类帮困,突出重点困难对象的帮扶,切实做到“主动帮、不遗漏、少重复”。要整合各类政策和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社会公益组织等各方力量参与帮困救助的积极性,构筑全覆盖的帮困送温暖网络。要加强舆论宣传,弘扬慈善精神,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开展形式多样的帮困活动,通过送技能、送岗位等方式,引导困难家庭通过就业解决困难。要不断探索帮困救助工作的措施和方法,完善民政牵头、部门配合,依托社区、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救助帮困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帮困送温暖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要广泛动员全区各级机关干部参与结对帮困,进一步扩大救助帮困覆盖面,确保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关怀送到每一个困难家庭,使困难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关于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以质取胜战略和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全力打造产业品牌工作,会议指出,通过实施品牌战略,提升区域企业产品质量,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区产业能级和影响力。会议要求,要梳理分析区域内产品质量管理和品牌发展现状,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引进名牌企业力度,积极扶持区域内企业创建名牌。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完善实施名牌战略方案,将其作为改善区域投资环境的有效手段之一。
  关于加强区食品安全工作,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区各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堵源头、端窝点、严准入、强监管”,努力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区食品安全总体处于受控状态。会议强调,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高度重视。要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多环节的监管力度,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准入门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的宣传力度,继续做好食品安全检查情况的公示,发动全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节日市场供应工作,加强对流通、消费市场的监管,确保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不发生严重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关于加强河道长效管理工作,会议强调,加强河道长效管理是治理好我区水环境、推进建设生态城区的重要举措。要理顺管理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切实处理好条与块之间的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我区河道的长效管理,为杨浦知识创新区建设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会议还研究决定了其他事项。
蒋卓庆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
研究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等
  2005年12月21日下午,蒋卓庆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和2005年政风行风测评工作等。
  关于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认为,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开展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是落实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经营秩序,从源头上杜绝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结合平安城区建设,制订整治计划,确定重点,分类整治,明确节点,限期落实。要多管齐下,综合执法,建立一厂一档,开展长效管理,确保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无安全隐患。
  关于2005年政风行风测评工作, 会议充分肯定了今年我区政风行风测评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会议强调,测评工作是推进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有效机制。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以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评判标准,不断深化政风行风建设。要认真分析测评结果,寻找问题症结所在,积极落实整改措施。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员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群众网上评议的监督作用,拓宽思路,不断开创政风行风建设的新局面。
会议还研究决定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