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细则 2022-10-08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后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放样复验或备案、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工作效能,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后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施工图实施工程建设期间,对建设单位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的行政检查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杨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应符合本细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
杨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筑工程管理科(市政工程管理科)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工作。
杨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告知承诺制度的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管理科(市政工程管理科)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1个工作日内,应将许可信息告知执法大队。
执法大队应于得知许可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联系,通过电子或纸质形式向建设单位送达:《建设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告知书》(附件一)和《建设单位依法守规承诺书》(附件二)。承诺书由建设单位填写盖章后交执法大队存档。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应由建设单位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申请,取得变更批复后,方可实施建设。
建筑工程管理科(市政工程管理科)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结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执法大队。执法大队应对变更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 开工放样复验或备案阶段的监督管理
执法大队在获取《建设工程项目跟踪记录单》(附件六)后,应对项目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未申请开工放样或备案即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依法进行处理;建筑工程管理科(市政工程管理科)在受理开工放样申请后,经核查发现项目未经放样复验已开工建设的,应告知执法大队进行处理。
执法大队应定期核查建设项目开工状况,发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的8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开工放样复验或备案且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的,应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项目事中事后核查建议书》(附件三),告知相关管理要求。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执法大队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到±0.0、结构到顶两个阶段的现场巡查。对规模较大、单体数量较多的项目,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视情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检查现场应填写《建设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记录单》(附件四),并附相应的影像资料;记录单一式二份,由执法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建设单位签字确认,一份交建设单位(个人),一份由大队随项目案卷存档。
建设单位可主动提交±0.0、结构到顶两个阶段的测绘报告。对提供测绘报告的,执法大队应根据测绘报告并结合现场查勘,对照建设单位承诺事项,检查建设工程落实规划审批要求的情况,包括用地界线、建筑后退、相邻间距、建筑面积等控制指标执行情况,便于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对不能提供测绘报告的,告知违法建设的法律后果,并由建设单位对此作出相应承诺。
执法大队在建设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内容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填写《建设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记录单》(附件四)并将核查情况告知建筑工程管理科(市政工程管理科)审理。建筑工程管理科(市政工程管理科)在收到记录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反馈执法大队依法处理。
第九条 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提前服务阶段
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提前服务阶段,建筑工程管理科(市政工程管理科)应填写《建设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业务联系单》(附件五),征询执法大队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意见,执法大队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第十条 历史项目的处理
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视建设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