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民防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21-10-21

杨浦区民防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依据)

为切实推进区民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和保存的内容信息。

   第三条(领导机构)

  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秘书科具体承办,主任室负责审批把关。

   第四条(科室、基层单位职责)

  秘书科承担本办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本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地点:区政府门户网站);
  (二)汇总本办及所属基层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负责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维护、更新,保存原始材料;
  (三)负责汇总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情况。

  业务科室、基层单位负责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具体职责是:

(一)指通科、工程科、科宣科按照业务类别,负责办理申请人向本办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秘书科;

(二)法制科负责审核确定本办制定的规范性和行政管理类文件是否信息公开;

(三)基层单位按照业务类别,负责办理申请人向本办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结果应及时向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反馈给秘书科。

   第五条(主动公开)

  本办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民防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本办制定的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划以及规范性和行政管理类文件;
  (二)需要社会公众或其他组织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民防各项业务工作有关通知、通告、公告等信息;
  (三)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审核、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民防工程拆除审批、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的办事程序和流程、状态查询、常见问题、有关法规文件;
  (四)民防工程质量监督核查预告和情况公告,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竣工验收申报、民防工程档案验收的办事程序和流程、有关法规文件;
  (五)民防防护设备定点企业认证情况及防护产品指导价格信息;
  (六)民防部门参与和处置有关灾情情况;
  (七)民防办内部机构及其行政管理职能设置、调整和变动、领导变动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免予公开)

  本办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民防行政经费预、决算信息;

(三)正在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中的行政管理事项;
  (四)与行政管理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五)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

  本办不宜主动对社会公开,但可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国家秘密的文件中不包含免予公开内容;
  (二)民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进度和审查意见、工程档案利用等有关民防业务类信息。

   第八条(主动公开途径)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本办政府信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区政府门户网站民防网;
  (二)区“一网通办”专班“随申办”自助查询平台;

(三)民防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四)区档案馆和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秘书科根据区府办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每年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及时编制、更新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目录包括:信息名称、产生日期及内容简述等基本信息。工作年报、指南和目录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民防网公布,并按规定提供给区档案局,以方便公众了解、查阅本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依申请公开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办政府信息的,可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在区“一网通办”专班开设“随申办”自助查询平台下载申请格式文本,也可以从区政府门户网站民防网下载申请格式文本,按照要求准确填写有关内容;
  (二)采用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向区民防办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特例)

  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理)

  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做好登记,并视情可作以下处理:

  (一)对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应当场提供所申请的信息,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书,并由申请人签收;
  (二)对申请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场请申请人补正;
  (三)对申请事项明确的,接收受理申请,出具登记回执,并由申请人签收。

   第十三条(秘书科办理)

  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民防网接收到申请信息公开的电子邮件后,由秘书科当日送主任室阅批,并根据申请内容转办分管业务领导或科室、基层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业务科室办理)

  机关业务科室或基层单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进行审核把关,对不予公开的、可以公开或部分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信息不属于本办业务工作范畴的等情况作出明确判断,并提出办理意见;在此基础上,对依申请要求可以公开或部分公开的内容,制作拟公开信息的相应文书,报分管领导审核。拟公开信息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办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五条(答复)

  秘书科将经审批同意的办理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民防网(或信函形式)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不予公开;
  (二)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掌握范畴的,或者本办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应明确告知申请人;
  (三)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确认申请人确切身份后,在区“一网通办”“随申办”自助查询平台、区政府门户网站民防网或通过信函形式当面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有关信息公开告知文书的回执联上履行签收手续。征得申请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申请人,但要制作答复书面文书,以备存档。申请人本人可以当场阅读或者抄录,本办也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六条(办理期限)

  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应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对依申请公开,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主任室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电话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收费)

  以纸质、光盘、磁盘、胶片等形式作为载体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上缴区财政。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本办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

  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区民防办秘书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