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4-01-24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

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区各预算主管部门,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方便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24〕2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区各预算主管部门积极落实并指导所属单位按照执行。

一、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二、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三、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四、加快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要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区财政局将就上述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合同签订、资金支付时间等纳入区级部门预算管理考核指标内容。

区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的重要意义,维护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为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