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无证建筑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5-09-09
关于开展无证建筑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摸清辖区内无证建筑的底数,根据区府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拆违办关于开展无证建筑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杨府办[2015]27号)文件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街道无证建筑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辖区内无证建筑的总数、分布和基本构成等信息,建立、完善无证建筑数据库,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根据区拆违办的统一部署,在2015年10月底之前,完成对辖区内无证建筑的普查工作,着力推进城区管理精细化,有效提升城区市容环境管理水平。
二、 普查范围
辖区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 组织实施
(一) 组织机构
街道成立无证建筑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瞿晓峰任组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陆秀明、王世贵、徐进、江静雯,街道办事处副调研员卞洪斌和杨浦公安分局新江湾城派出所所长陈杰瑜任副组长,街道社区管理办、社区自治办、社区服务办、社区文化办、社区平安办、派出所、房管办、城管中队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区管理办,具体负责无证建筑的排查工作。
(二) 职责分工
1、社区管理办负责本次普查的方案制定、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数据汇总、考核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推进本次普查工作。
2、社区服务办负责联系辖区经济园区和企业,并协助做好相关的无证建筑的普查工作,联系辖区部队,并协助做好部队办公用房和与部队相关区域的无证建筑普查工作。
3、社区文化办负责联系辖区学校、幼儿园,并协助做好相关的无证建筑普查工作。
4、社区自治办负责统筹协调各居委会的工作力量,协助做好住宅小区内的无证建筑普查工作。
5、社区平安办、公安派出所负责协调、处置普查工作中发生的矛盾,确保普查工作平稳有序。
6、房管办落实普查力量,做好住宅物业范围内(包括店面商铺)无证建筑的认定工作,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积极配合。
7、城管中队落实力量,会同区规土部门具体做好住宅物业范围以外(包括厂区、园区、商务区、学校、幼儿园、非军事禁区的部队用地)及公共场地无证建筑的《无证建筑普查表》的填写、认定审核工作。
8、各居委会负责组织填写管辖的住宅小区范围内(包括店面商铺)无证普查表的基本信息和照片拍摄汇总后报至街道社区管理办。
(三)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即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
(1)成立街道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小组,制定具体普查计划。
(2)召开街道无证普查工作动员会,部署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普查业务培训,组织张贴《上海市无证建筑普查告知书》。
2、基本信息采集(2015年8月27日-9月15日)
住宅物业范围内(包括店铺商铺):各居委会负责完成《无证普查表一》的第一大项“基本信息”、第二大项“详细信息”内容的填写工作,并按照要求和规范标准拍摄照片,填写完签名,并即刻报至房管办。
住宅物业范围以外:厂区(包括大中小学校、幼儿园)、非军事禁区的部队用地、园区、商务区及公共场所:由城管中队会同区规土局,组织力量,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落实填写相关普查表及拍摄照片工作。
3、组织认定:(2015年9月1日-10月15日)
住宅区内(包括店铺商铺):由房管办统一认定、审核,认定后由审核人签字,并报至街道管理办,由管理办组织人员统一录入电子表格。
厂区(包括大中小学校、幼儿园)、非住宅区域的沿街商铺店铺、园区、非军事禁区的部队用地、商务区(及公共场所:由城管中队牵头,会同区规土局,组织力量,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落实认定工作,认定后由审核人签字,并报至街道管理办,由管理办组织人员统一录入电子表格。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开展无证建筑普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摸清底数,建立准确、具体、全面的无证建筑的数据库。街道相关科室和职能部门要将普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重要日程抓推进、抓落实,确保人员到位,保障到位。
2、专业把关,准确界定。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普查工作,切实把好现场认定关,准确界定无证建筑。
3、细致工作,规范登记。普查人员要按照普查登记表的要求采集有关信息,做到“一处一表、一处一照片,内容详细”,不走形式,不留死角,确保普查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4、加强核查,确保质量。在普查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工作,防止出现普查不全、数据不实等问题。在普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社会突出矛盾、影响城市安全运行的无证建筑要重点标注并及时上报。
5、保障经费,加强考核。市、区将设立普查工作专项经费,作为本次普查的经费保障,并对各街镇完成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排名。街道也将对各居委会工作完成的情况进行考核和奖励。
社区管理办联系人:姜延卿,电话:55252558
房管办联系人:王霄,电话:55252721
城管中队联系人:何鹏飞,电话:55252701
附件一:普查标准和统计口径
附件二:无证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一:
普查标准和统计口径
一、普查标准
1、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公房租赁凭证》,或与《房地产权证》、《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建筑物、构筑物;
2、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筑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
3、超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筑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
4、《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逾期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统计口径
(一)住宅区域
1、搭建在天井、庭院内的
1.1高度超过围墙的阳光室(天井、庭院的围墙低于1.8米的,或没有围墙的,高度按超过1.8米计算);
1.2阳光室、简易房占天井、庭院面积搭到或超过30%的。
2、搭建在平台、晒台(露台)、屋顶上的阳光室、简易房、鸽棚
3、抬高屋顶或开挖地面,在房屋内部插层增加使用空间的
4、在房屋外立面进行悬空搭建的
5、擅自拆落地重建的别墅或独栋住宅
6、搭建在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6.1占用公共场所的;
6.2占用公共绿地的;
6.3占用道路及两侧的(包括消防通道和地下防空通道)。
(二)非住宅区域(包括厂区、园区、商务区等)
1、单独整体建设或在原建筑上“长高长胖”的
2、建筑形态包括:阳光房、简易房(活动房)、砖木结构、钢结构、钢混结构等
(三)公共场所
1、建筑形态包括阳光房、简易房(活动房)、砖木结构、钢结构、钢混结构等
2、搭建区域包括
2.1位于公共活动场地、广场及经规划核定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区域内的;
2.2位于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内的;
2.3位于现有的城市道路、公路两侧和隔离绿带内的;
2.4位于现有的铁路交通、轨道交通及隧道两侧安全保护区内的;
2.5位于高压电走廊保护区内的;
2.6占压地下管线和位于管线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
2.7影响消防车、救护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通行的;
2.8阻塞消防、地下防空通道的;
2.9位于城市高架道路桥孔、桥梁、引桥及桥面投影下的(高架和桥梁的配套建、构筑物除外);
2.10位于河道、海塘安全保护区域内的;
2.11占用其他公共场地的。
(四)不列入普查范围的情况
1989年3月6日前已建成,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不列入统计范围:
原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房屋产权登记涉及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89】监字发第77号)执行后,受理申报登记但不予确认房屋产权的违章建筑,且其幢数、间数、建筑面积等有关情况已记录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的;或当时没有办理登记,但有同时期地形图等资料能证明建筑物确已存在的。
附件二:
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无证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
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瞿晓峰 新江湾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陆秀明 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世贵 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徐 进 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江静雯 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卞洪斌 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副调研员
陈杰瑜 杨浦公安分局新江湾城派出所所长
组 员:潘家新 新江湾城街道社区管理办公室主任
陈柏霖 新江湾城街道社区自治办公室主任
沈 洪 新江湾城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主任
张国龙 新江湾城街道社区平安办公室主任
徐 轶 新江湾城街道社区文化办公室主任
邓 斌 新江湾城街道社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李世明 杨浦公安分局新江湾城派出所副所长
戴荣盛 杨浦区城管执法局新江湾城中队队长
丁建新 杨浦区房管局新江湾城办事处主任
二、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街道无证建筑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潘家新
副主任:邓 斌、戴荣盛、丁建新
第一工作组:组织协调组
组 长:邓 斌 组 员:朱荣兴、徐朝安、丁 晖、姜延卿、张 杰、易开勇、陈峥嵘
职 责:负责无证建筑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数据汇总、信息上报、考核评估工作。
第二工作组:住宅物业区工作组
组 长:丁建新 副组长:徐朝安 组 员:姜延卿、王 霄、各居委会(含筹)负责人、各物业公司负责人
职 责:牵头组织住宅物业范围内(包括店面店铺)的无证建筑的普查和认定工作,各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配合。
第三工作组:非住宅物业区工作组
组 长:戴荣盛 组 员:许震威、朱 铭、何鹏飞
职 责:组织落实力量,开展住宅物业范围以外(包括厂区、园区、商务区、非住宅区域的沿街店面店铺、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非军事禁区的部队用地及公共场所)的无证建筑的普查工作,配合区规土局做好审核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