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路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和工作规则 2015-12-16

平凉路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和工作规则

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政府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杨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履行受益人政府职能。现结合平凉路街道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街道办事处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大力弘扬敢于创新、敢于争先、敢于攻坚、敢于担当的“四敢精神”,切实提高转型发展、服务群众、团结协作、依法行政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围绕杨浦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的目标,着力推进社区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努力把街道建设成为和谐平凉、幸福家园。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街道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履行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要在街道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坚决维护党工委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工委的决定。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重视司法监督、舆论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监督。办事处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厉行勤俭节约,严格廉洁从政,发挥综合行政效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行政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重大问题应报主任或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受主任委托,可牵头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第三章  工作职能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完成区政府及各部门经区政府同意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以廉洁、高效、求真、务实、为民的精神,履行街道办事处的各项职能。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为重点,以“管理出成效、群众得实惠、基层有活力”为目标,积极拓展与人民群众沟通联系的渠道,倾听群众诉求,解决民生问题,发展基层民主,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创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民主自治、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要不断强化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监督专业管理、指导自治组织的功能。

第十条  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领域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对区域内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等 地区性、综合性工作承担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职能。

第十二条  动员各类驻区单位、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引导驻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整合辖区内各种社会力量为社区发展服务。

第十三条  承担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迅速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突发性事件和严重灾害性事故,并根据上级指示及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凡属办事处重大事项和涉及社区社会事业发展影响较大的重要工作,要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集体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与会人员,由相关分管领导组织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可以采取听证会、协调会和公示等方式征求居民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和分析论证,供决策参考。 

第十六条  凡涉及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涉及社区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以及办事处规章制度,应由主任办公会讨论和决定,或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党工委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对重大决策、领导批示和各阶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要及时督促检查,党政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督办和监察,维护行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人民群众满意。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

第十九条  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办事处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拟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和协议文本,以及各部门拟对外签订的涉及街道办事处权利义务的各类合同和协议文本,起草部门须严格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法性、权利义务约定等方面的审核。重大合同应当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并需经党政办公室、司法所合法性审查后,报街道办事处审定。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各部门年初向办事处上报年度工作目标,经办事处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办事处要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全年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并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年需要完成的实事项目;各部门要据此细化任务,按季度分解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办事处要每半年通报工作进度情况,年末报告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切实树立大局意识,不断提高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整体合力。属于办事处已确定的日常工作,根据分工,由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办事处明确由一位副主任牵头,相关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配合。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当主动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办事处应明确由一个综合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区委、区政府和党工委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每年要及时向社区代表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舆论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监督。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基层居委会和驻区单位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改进,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严格贯彻《信访条例》,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坚持办事处领导处理人民来信和周四上午群众来访接待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要认真落实信访工作“一岗双责”、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信初访等机制,加强积案化解,切实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政风行风测评、基层民主测评等方式,评估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绩效,不断提高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水平。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

1、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况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紧急情况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2、出席范围为办事处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或主持工作副主任),会议议题涉及的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可列席。

3、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任负责制,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到会;与会者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会前应向主任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也应同时提出。

4、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议题由副主任在会前提交并由主任确定,对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和准备不充分的决策方案,一般不予讨论。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办事处的重大事项,必须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在会前广泛调研或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要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听取意见作出决定;会议对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在思想不统一、认识不一致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可以在会后作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如仍不能统一作出决定的,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党工委。街道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精神起草抄告单、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和其他有关通知、批复或印发有关文件,由办事处主任签发,下发有关部门执行。

5、主要议题:

1)传达学习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党工委会议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街道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2)研究贯彻执行街道党工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3)研究审定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重点、计划、实施方案、报告、总结、年度财政预决算等。

4)讨论决定各行政部门向街道办事处请示的有关事项。

5)听取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阶段性工作汇报。

6)检查上级部门部署的主要工作任务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7)通报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工作情况。

8)行政部门工作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常规经费使用。

9)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处务会议

1、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况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紧急情况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主持,或委托副职主持。出席范围为街道办事处行政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干部、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等。

2、会议主要议题: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党工委的重要精神和要求;各部门提出季度工作安排,汇报阶段性工作推进情况;办事处主任点评、分析、部署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其他问题等。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专题会议

由办事处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办事处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由党政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召集。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专题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处理和协调办事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一条  科长例会

1、科长例会每周五上午召开,一般由受委托的副书记或副主任主持。出席对象是各部门负责人,各分管领导可视工作需要参加会议。

2、会议议题:传达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指示和决定,部署重要工作;听取各部门一周工作安排;沟通各部门间工作;整合资源、统筹推进街道整体工作;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科务会议

由各部门分管领导和负责人自行召集,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主要传达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指示、决定,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并研究如何贯彻落实;交流、协调本部门工作。

第三十三条  居委会工作会议

1、主任会议:经办事处主任同意,由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传达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有关会议精神及工作要求,通报社区重大事项,听取居委会工作情况汇报,指导居委会工作,商议解决社区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2、条干部会议:经分管领导同意,由科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一次,布置落实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十四条  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会议(行政党组会议)

1、辖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主任(行政党组书记)主持。

2、会议出席范围为辖区内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

3、会议主要内容为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街道党工委会议决议、决定,讨论需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之间协同、协调、协作的有关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召集。

第三十  精简会议,提高办事效率

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凡召开居委会主任会议,要由办事处主任批准;各科部门召集居委会条线干部会议,要由分管副主任批准,一般每月两次;街道每周一下午机关联络员集中后,再下基层,要及时了解掌握居委会队伍及工作情况,指导居委会工作,帮助其协调解决急难愁问题。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制发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市相关规定。凡是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公文,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及时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印发、转发的文件,一般应属于关系街道总体规划、重大战略方针、新的政策性措施、需要各部门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等。各部门以办事处名义发文,需到党政办公室申请填写发文单,由分管副主任审批再由办事处主任审核签发,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范围的工作应与有关副主任会审后,提请主任签发;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党工委的决定,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动平凉社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要强化敢于负责和勇于担当的意识,直面困难和挑战,加强团结协作,合力破解发展难题。

第三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学习制度,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经济知识、科技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掌握新办法,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坚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进一步健全服务群众的体制机制。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社情民意,重在解决基层、群众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工作人员每年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半年进行一次廉政建设勤政情况检查,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要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进一步精简文件和各类会议,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简报只保留一种以电子版形式发布,不印发纸质版。

第四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党工委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办事处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意见。

第四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机关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科部门要及时向办事处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办事处请示。公务员、事业干部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四十四  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队伍建设。办事处领导要带头执行各种规章制度,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加快形成以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办事处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十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第四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凡街道党工委《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涉及街道办事处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均需报请街道党工委讨论决定。

 

平凉路街道办事处 

201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