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违法建筑告知书》 2021-10-29

公 告

王乐骅:

本市延吉五村37101室南侧天井内有一处建筑物,因该建筑物未取得城乡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违法建筑物。本机关多次联系你未果,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上述告知内容有异议,可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本市周家嘴路3889号进行陈述、申辩,如有证据证明上述建筑物不是违法建筑物或者不是你搭建的,也可以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告知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