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21-10-21

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期限,确保依申请公开情况有记录、可核查,加强依申请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接收登记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访部门收到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三条 应当把“信函寄送”“门户网站申请”“当面提交”“传真申请”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政府服务,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第四条 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应提供电子回执或短信通知,告知申请人申请编号及查询索引。申请人采取信函、传真方式申请的,应出具收件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申请编号,通过“双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申请编号,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接收日期的确认详见后文“期限计算”。

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第五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通过本机关明确的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的,以系统提示申请提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挂号信等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四)申请人通过本机关公开的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需要与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时间,但申请人未提供电话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以本机关收件登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六条 对于网上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会自动上传至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经办人员应及时查看,并注意在平台上及时更新用户信息,以便于接收办理提醒短信。

对于网上申请以外渠道接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经办人员应在收到申请当日,及时手动录入工作平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第二章 审核

第七条 登记备案后,要及时对申请人及所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符合《条例》《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及时留存记录;仍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申请。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章 办理

第八条 对于指向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体上应按照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政府信息是否已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顺序,对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条 对于第三方的意见,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

(二)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无合理理由,或者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和本规定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四)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逾期未提出意见,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但是未明确公开属性或者需要变更公开属性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联合发文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答复期限内,但是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征询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办理类型,并拟定答复书。

第十四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区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十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降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纠错风险。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的答复书,经法制审核后,应当报局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或公章。

第四章 答复

第十七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行政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作出答复。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编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非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第十九条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通过“双挂号”邮寄方式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的,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作为附件。申请人当面领取或现场查阅的,应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查阅的时间和地点,申请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后现场领取或查阅,并进行签字确认。

第五章 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录入、补正、协办、征询、延期、答复等办理程序应当全程在工作平台进行操作并妥善保存记录。后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也应及时录入。

第二十一条 应当同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书面材料归档工作。

存档材料应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收件回执;补正告知书;延期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办理单;法制审核意见书或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申请编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时,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对档案材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为日后档案的查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杨浦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