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 的通知 2023-02-01


 

杨延办〔20232

 

关于印发《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

的通知

 

街道各办公室、部门,各居民区:

《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已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3118

 

 

 

 

 

 

延吉新村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321日印发  

(共印3份)

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财务管理,进一步健全规范财务制度,确保街道财务工作有序、规范运行,促进街道各项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各事业单位、直属企业,以及街道承担管理责任的各种企业法人、非营利性组织和社团组织(以下称“街道相关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各事业单位、直属企业、街道相关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机制,对街道相关单位在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经费审批权限的基础上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街道党政办公室(财务)负责街道会计集中核算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会计集中核算岗位设置和职责

财务主管岗位职责:

(一)负责街道办事处财务的全面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有关岗位责任制,分配和监督其他财务人员的工作任务;

(二)建立健全街道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提出合法化、合理化建议;

(三)负责街道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年终决算编制工作,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有效安排并调度好各项资金;

(四)审核、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督促办事处各部门降低消耗,杜绝浪费;

(五)参与合同的制定和审核,协助业务部门完成合同的签订工作;

(六)定期向街道有关领导、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街道党工委会议汇报财务运行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会计岗位职责:

(一)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审核原始凭证单据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做好各种会计凭证和账务处理工作;

(二)按要求编制报送各类会计报表,定期分析核算单位的财务状况,为核算单位领导及财政部门提供财务信息,年末做好核算单位的年终决算;

(三)检查银行、库存现金和资产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合同的管理、保存及执行情况统计;

(六)定期核对往来账,及时督促追收各种应收款项,保护街道利益不受损失;

(七)完成财务主管交付的其他工作。

出纳岗位职责:

(一)出纳人员在单位会计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负责办理银行往来和现金业务;

(二)认真审核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和经费开支审批表,对于手续不全的,要求补齐手续;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不予报销;

(三)根据规定和协议做好应收款工作,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收款情况及货币资金动态;

(四)签发支票、支付银行款项手续需齐全,每月做好银行对账工作,做好银行对账调节表;

(五)根据核对无误的原始凭证输入电脑,及时登记入账,做到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六)配合做好年初经费预算和年终会计决算工作;

(七)保管好各类现金、支票、汇票、收据、发票等票据;

(八)完成财务主管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由财务主管进行监交;财务主管的交接,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进行监交。

 

第三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六条  银行账户和货币资金管理

(一)街道办事处、所属各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须采取集体决策方式或竞争性方式确定,报区财政局核准后,可开立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和撤销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货币资金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现金、银行存款收支由出纳管理,账目由会计管理。

(三)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等行为。

(四)严格控制现金结算管理。公务支出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形式结算(符合附件3《上海市杨浦区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的支出除外)。如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款项,必须填报《现金支付情况说明》(附件1)报经街道办事处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凡属《上海市杨浦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件2)规定的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五)严格控制货币资金的出借,因公借款审批权限参照经费开支审批权限执行。因公借款要及时办理还款手续,杜绝公款私借。

(六)加强支票管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填写日期、收款人、用途和金额,严禁签发空白支票,签发的支票数额必须与存根联相符。

(七)出纳、会计应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必须及时同银行核对账务,每月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认真查清每笔“未达账项”的来龙去脉。当月的“未达账项”必须在下月中旬前处理完毕。

(八)严格落实银行预留印签分管制度。银行空白支票、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名章须分别管理,禁止由一人保管。

第七条  应收款管理。

(一)应收款是指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各事业单位、直属企业各类资金运用中所发生的暂支、应收和预付的款项。

(二)应收款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严格控制、专款专用、及时结算、程序合规、手续齐全。

(三)暂支款和预付款的使用范围为相关公务开支。

(四)暂支款和预付款的操作流程。

凡预付给外单位的各种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须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同时该项目须在年度预算安排范围之内,款项总额须在预算限额之内。

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应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制借款单并注明归还时间,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公务结束后一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要报告街道领导。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款凭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单。

(五)申请付款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是清理追收应收款的第一责任人。

(六)街道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包括日常清理、定期清理,由各核算主体的会计负责。日常清理主要是针对各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应收、暂付款占用情况随时进行的清理。定期清理是对应收、暂付款开展的全面清理工作,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进行。各应收款项的归口管理办公室(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催收催缴工作。

(七)严格控制暂付款、应收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健全手续,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其中对账龄在三年以上,或债务方已歇业关闭等情况,按规定程序报经街道办事处领导审核,上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核销。对二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要落实专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催讨。对二年以上未催讨而使债务失效或催讨不力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财政经费、事业经费及其他经费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二)街道固定资产分为以下6大类:

1.房屋及构筑物:指产权属于街道的各种房屋、建筑物;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通信设备、交通监控设备等;

3.通用设备:指各类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等;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街道固定资产的管理主体和原则:

1、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主管部门、使用部门、财务分工负责的原则。党政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其他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1)党政办公室是街道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街道固定资产年度采购预算对固定资产申购进行初审;主持、参与资产购置及修缮;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企业的固定资产统一建立和维护固定资产实物账,并确保账实相符;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拨、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和统计;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2)社区自治办公室是居委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委会固定资产管理具体事宜,并统一纳入街道固定资产管理范畴。

(3)各办公室(部门)、各居委会作为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应做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建立明细台账,每件固定资产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人;及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等情况,做到账(卡)、物一致;定期进行盘点,并提出盘点报告。

(4)党政办公室(财务)是街道固定资产的协管部门,主要负责编制街道固定资产年度采购预算;负责根据街道固定资产年度采购预算对固定资产申购进行初审;协助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实物账的管理工作,并确保固定资产实物账与固定资产财务账之间账账相符;配合做好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和统计。

(四)固定资产的申请和采购

1、各办公室(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将来年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编入部门预算。未编入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预算追加手续。

2、使用办公室(部门)申请购置时,应填写《延吉新村街道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附件4),按经费审批权限报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3、固定资产购置按“先报废,后申请”原则,资产使用部门或使用人申请更换的原固定资产尚未完成报废手续前,禁止购买相同功用的新固定资产。

4、购置的固定资产需政府采购的,由党政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非政府采购的,由申请部门自行采购。

5、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严格按照区财政局规定的标准执行;对没有配置标准规定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提高效益。凡在本街道现有资产中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6、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货后应交资产管理部门或保管使用人验收。同时由党政办登记入账建卡,办理保管领用签收手续,产品说明书及保修卡原件由档案部门存档,产品说明书、保修卡及发票复印件交保管使用人签收。

7、各办公室(部门)收到其他单位无偿调拨或捐赠的固定资产时,应将资产调拨交接单(若无,则填写《延吉新村街道固定资产验收表》(附件5)报街道党政办资产管理员和财务分别登记入账,并及时登记科室固定资产台账。

(五)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1、按照“谁使用谁保管”原则,各办公室(部门)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保管,落实专人负责做好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落实责任到人;并负责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各办公室(部门)负责人是本办公室(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人。

2、各办公室(部门)负责人轮岗或离开原工作岗位,由部门管理员编制《固定资产移交确认单》,部门新老负责人应根据移交确认单落实固定资产的交接手续,移交确认单由双方签字确认,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党政办公室备案。

3、各办公室(部门)领用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随意外借或变动。如确需要临时变动的,需向党政办公室备案,并办理固定资产变更手续。

4、会议室等公共部位及处级领导办公室的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5、各办公室(部门)因职能变化、地点变更或资产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等发生的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闲置固定资产,须及时通报党政办公室,协助党政办公室办理入库或调拨手续。还未办理入库或调拨的固定资产,原使用办公室(部门)有责任继续保管。

(六)固定资产的核对与检查

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半年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自查核对,党政办公室每年一次对各办公室(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延吉新村街道固定资产盘点表》(附件6)。盘盈的资产要及时入帐,资产盘亏需找明原因。

2、每年一次的实物清查一般在年底进行。各方职责为:党政办公室负责制订清查方案,准备各类登记文本和粘贴编号条。各办公室(部门)应提前整理固定资产,会同党政办公室做好本办公室(部门)固定资产的清理和核对工作。党政办公室和各办公室(部门)负责人在部门固定资产汇总登记表上签字。

3、因管理不善,保管不力或违反操作规定造成资产被盗、遗失、减少使用年限的,当事人或各办公室(部门)负责人需述明原因,制订改正措施。其调换、重置的费用将根据固定资产虚拟折旧期内的残值,由党政办公室报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由当事人个人赔偿或由各办公室(部门)经费支付的数额。

(七)固定资产的调拨与报废

1、为节约经费,提倡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通过调拨手段,增加使用效率。调拨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采取高端需求新购,中、低需要梯级调剂的方法,合理调配资产,尽可能降低和减少街道的管理成本。各办公室(部门)要听从调配安排,接受和使用调拨资产。调拨进、出部门及党政办公室三方填写《延吉新村街道固定资产调拨单》(附件7)。

2、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或因失去使用效能等其他原因无法修复使用,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延吉新村街道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8),经分管领导认定后报党政办审核,符合报废条件的,由党政办按规定逐级办理报批手续处理。

3、使用部门可申请固定资产报废的情形包括:①固定资产已过设计寿命,确实不能再使用的;②固定资产出现故障后无法修复的;③因设备技术水平落后,不能与相关配套设施配套,而造成事实上不能再使用的;④设备使用成本过高,超出该设备自身价值的。

4、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处置,其他办公室(部门)不得随意处理。党政办及时对报经审批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注销处理和账务核销。资产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第九条  负债管理。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各事业单位、直属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将财政性资金借给或变相出借个人和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不准为企业和个人作商业担保。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事业单位所有收入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不得擅自挪用、截留或坐支。不得以各种名义设立小金库。

第十一条  涉及收入的合同,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收入金额和收入时间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查明原因,防止形成坏账。

第十二条  票据管理。

(一) 票据是指支票、发票、收款收据等专用凭证。票据管理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制度。

(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资料费、体检费、水电费、电话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三)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四)各类收费票据和发票一律按编号顺序使用,不得跳号,如有差错应注明“作废”,连同存根一并送财务保存,不得销毁。收据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其他内容涂改必须加盖收款人私章并限修改一次。

(五)收款收据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缴销,收据款项及时入账,未及时入账视为挪用。

(六)票据管理谁遗失谁负责。如发现票据遗失,自遗失之日起七天内报告街道党政办公室及上级财政部门,并写出书面检查,自费登报申明作废。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支出应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单位(部门)年度预算中核定的资金用途、范围、金额及标准使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甚至化整为零分散支出或变相支出。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各事业单位、直属企业的支出审批遵循集体领导下的办事处主任“一支笔”审批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一般支出由办事处主任审批或办事处主任授权按职、按额分级审批,重大项目或大额资金支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

(一)人员工资、奖金、聘用金和福利费等支出

1、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奖金、值班费、福利费等开支,由社区党建办公室制单,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凡属机关公务员、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奖金在审批后进入“阳光账户”管理。

2、街道社工、派遣制人员、聘用人员、企业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福利费等开支,由职能科室制单,社区党建办审核,办事处主任审批。

(二)部门预算内经费必须严格按预算范围、内容使用,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和开支范围内,经费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各办公室(部门)一次性500元(不含)以下的工作经费支出,由办公室(部门)负责人审批;

500元(含)以上至5000元(不含)工作经费支出,各办公室(部门)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请示,财务报销时,由分管领导审批;

5000元(含)以上至50000元(不含)的工作经费支出,各办公室(部门)应事先提出经费支出申请,由各办公室(部门)负责人签字、党政办公室(财务)拟定预算安排建议后,报分管领导审核、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党群部门党建项目经费支出申请应事先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批,财务报销时,由分管领导审核,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50000元(含)以上工作经费及涉及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的“三重一大”经费支出,根据上述流程提出经费支出申请,按照街道“三重一大”规定研究决定;财务报销时,根据党政办公室抄告单,由分管领导审核,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党费、团费、工会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参照执行。

(三)特定经费的审批及报销规定。

1、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和开支范围内,党政办公室一次性1000元(不含)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

2、机关日常水、电、煤、电信费、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等公用事业费的支出,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街道睦邻中心、居委会活动设施的水、电、煤、电信费、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等公用事业费支出按年度预算参照经常性工作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审批。

3、除居委会外,各办公室(部门)的日常办公用品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购置,其他办公室(部门)原则上不得报销办公用品费用。

4、居委会办公经费实行按月定额管理,定额标准经“三重一大”流程审议通过后,按照《延吉新村街道居民区财务管理办法》审批。

5、各类会议费按《杨浦区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杨财发【2017】198号)执行。会务费开支必须有会议组织部门下发的会议通知或召开会议的报告,委托第三方承办的须有合同,附结算明细,并提供会议召开的相关材料。

6、考察培训费用按《杨浦区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杨财发【2018】1号)执行。培训经费应有主办部门的培训通知,统一由党建办公室负责办理,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

7、因公出差支出标准按《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号)、《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行【2016】6号)、《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沪财行【2016】19号)执行。

8、教育经费必须在学习前以书面形式报街道领导批准,取得相关证书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9、招待费(餐费)从严控制,统一由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各类招待费(餐费)报销要清晰填写招待事由、就餐人数,并符合《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14】4号)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10、代收代付款项、垫付款项应坚持先收后付,确需垫资需提高一档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经费报销:

(一)支出要有合法有效票据,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付款报销。

(二)办公用品、日用品、食品等实物的报销。

属于发放实物的,报销的发票应附明细清单和发放清单,发放清单上应有签收人签字。

属于非发放的实物,对于一次性使用完毕的,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和明细清单,并注明用途;对于非一次性使用完毕的,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和明细清单,以及由科室财务联系人签字的入库单,各办公室(部门)应参照街道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非一次性使用完毕实物的收、发、存台账登记。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对低值易耗品领用台账开展检查。

(三)公务机票的报销。

严格公务机票报销管理。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附经有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审批表。

(四)慰问费的报销。

慰问志愿者的经费支出,应注明志愿服务期间、服务天数,参考《上海市志愿者管理条例》规定,适当补贴志愿者误餐、交通费用,按照每天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入志愿者的个人银行账户。

除志愿者慰问以外的其他慰问支出,应提供上级部门开展慰问工作的文件依据,明确慰问对象、慰问标准。

(五)超出核定的预算范围和规定的审批权限、没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要素不全、用途不明或违反审批权限、手续不全的经费支出,一律不予支付与报销。

(六)加班餐费报销需附加班时间、加班事由、加班人数,并附餐费明细。

(七)公务接待费报销需附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名单)、接待清单(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八)凡涉及经费审批者本人的费用,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经上一级领导审批;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个人发生的费用实行互审。

 

第六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按照党工委、办事处议事规则,经街道行政办公会议、党工委会议审议,报区财政局审核、区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的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财务)按区财政局要求汇总编制年度预算,对各职能部门预算编制进行具体辅导并负责财政补助收入、其它收入、公用经费的预算编制,居委会公用经费由社区自治办公室负责预算编制。

(二)党建办公室负责人员经费的预算编制,其中,居委会人员经费由社区自治办公室负责编制。

(三)各办公室(部门)负责部门经常性项目经费和一次性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根据区政府采购目录,将经常性项目支出和一次性项目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名和资金来源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人员经费按核定标准编制,公用经费按定额编制,项目经费按轻重缓急排序,根据财力和有关标准核定安排。

第十九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收支的编制范围,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此外,凡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

(一)街道党政办(财务)具体负责预算的执行、控制和监督。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复后的预算执行,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对其提供资金。

(二)项目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中途改变用途,各部门的分管领导为预算执行的责任人。

(三)党政办(财务)须加强财务收支情况的分析,半年一次定期向街道行政办公会议和党工委会议汇报各部门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预算一经核定,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年度执行中因受有关政策和人员机构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时,应由分管领导向党政主要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党政主要领导视情况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的决算应由党政办公室(财务)按照区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二十三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由党政办公室(财务)根据区财政局要求编制年度决算。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党政办公室(财务)整理立卷成册,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编造清册移交档案室,档案室必须按期点收。会计档案移交过程中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档案保管人员现场监交。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阅会计档案,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外借时,借阅人要先填写借阅档案登记簿,登记借阅档案的内容、原因、归还时间,经批准后,方能外借。借阅人要对资料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保证按期归还。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后,须按规定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已入库档案,须向档案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销毁原因等内容。经财务负责人、主要领导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需要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各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章  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三位一体”的财务监督机制,即党政领导重点抓、财务部门具体抓、内部审计专项抓,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将财务监督落到实处。

第二十九条  建立互相制约机制,对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大经济业务的支出管理实行决策、执行、监督职责分清,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街道内部财务监督由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联合执行,会计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不符合程序、不履行手续的会计事项有权退回,要求补充、更正,或者拒绝办理。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企业依照本规定,自觉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等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街道颁布的《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预算管理办法》、《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办法》、《延吉新村街道关于完善街道会计集中核算的实施意见》、《延吉新村街道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实施意见》和《延吉新村街道内部审计制度》相应作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财务)负责解释。

 

附件:1.现金支付情况说明

      2.上海市杨浦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3.上海市杨浦区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

4.延吉新村街道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5.延吉新村街道固定资产验收表

6.延吉新村街道固定资产盘点表

7.延吉新村街道固定资产调拨单

8.延吉新村街道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附件1:

经办部门


事由(一事一报)


情况说明


报销事项

报销金额

1



2



3









合计


报销人:

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报销日期:

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意见:

 

审批人:

审批日期:

现金支付情况说明


附件2:

上海市杨浦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支付项目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零星印刷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8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9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10

会议费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11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2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3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如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发生的支出。

14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5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16

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注: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符合《上海市杨浦区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的支出除外)。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上述项目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仍应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流程办理支付。

 


附件3:

上海市杨浦区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

序号

现金支付项目

1

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且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零星公务支出。

2

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停车费等费用中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现金收取的押金返还。

3

支付给本市(本市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和外省市人员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4

支付给困难或病患职工、优抚对象或特殊人群等的一次性慰问支出;抚恤金、丧葬费;孤残儿童给养费中的零用金支出。

5

维稳等特殊工作需要的相关支出。

注:除目录规定的支出项目外,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及转账结算的,须填报《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报经单位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


附件4:

延吉新村街道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申请办公室(部门)


购置事由: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日期:

申购清单

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价

数量

金额

经费  来源

























合计金额:


分管领导意见:

日期:              

资产管理员意见:

财务审核意见:

日期:              

日期:              

办事处主任审批意见:

日期:           


附件5:

延吉新村街道固定资产验收表

固定资产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


购置日期



 



总价



购置发票编号


购置发票金额



资产配置方式

政府采购□ 自行购置□ 无偿调拨□ 接受捐赠□ 其他□


资产使用科室  (部门)


资产存放点



资产使用(保管)人(签字)      


办公室(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字)



资产使用办公室(部门)负责人(签字):


固定资产        标签编号


财政固定资产系统编号



党政办资产管理员意见:




日期:              


财务记账凭证号:




附件6:

延吉新村街道固定资产盘点表

使用部门:                                                                                    盘点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资产编码

资产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

账存数量

单价

金额(元)

取得日期

存放地点

责任人

现状

盘点情况

盘盈盘亏原因

完好

闲置

毁损

待报废

实存数量

盘盈(+)盘亏(-)







































































































办公室(部门)负责人(签名):                  办公室(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名):

 


附件7

延吉新村街道固定资产调拨单

资产编号

固定资产名称

设备类别

规格型号

购置日期

购置单价

数量

金额

备注




























调入办公室(部门)


办公室(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意见


调出办公室(部门)


办公室(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意见


党政办固定资产管理员意见:

日期:            

党政办财务意见:

日期:            

注:此表一式三份,党政办、资产调出办公室(部门)、资产调入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8:

延吉新村街道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处置部门


固定资产名称


编号


规格型号


购置日期


处置方式:无偿调出□    出售□    报废□    报损□    捐赠□

处置理由: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日期:             

固定资产登记原值:

固定资产购置发票编号:

财务记账凭证号:

财政固定资产系统编号:

资产管理员意见:

财务负责人意见:

日期:             

日期:             

分管领导意见:



日期:              

办事处主任审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