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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0-08-11
索引号:YA1901000-2010-00394
发布机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政府公报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沪府办发〔2010〕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前移火灾预防关口,确保本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受控,严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上海世博会顺利运行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以及全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场会议精神和《公安部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16号)要求,本市从即日起至2012年底,开展为期3年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下简称“防火墙”工程),现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提高本市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监管、设施建设、检查考评的“四项责任”,不断夯实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的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的“四个基础”,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消防宣传教育、社会消防管理创新的“四个水平”,使本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显著优化,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防控。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由市消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防火墙”工程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和督察考核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防火墙”工程有序推进。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需重点落实的
(1)社会单位要积极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按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并规范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消防警示标语。
(2)社会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消防责任人、管理人、重点行业和特种岗位人员参加消防专业培训,确保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社会单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疏散引导人员、演练频次和要求,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灾,员工能及时到位处置,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2.需巩固完善的
(4)社会单位要建立并落实火灾隐患岗位员工自查、保安值班巡查、安保部门检查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督查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规范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等基础台帐,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5)社会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结合单位实际以及“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制作消防培训教材或课件,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火场逃生自救、引导人员疏散等基本技能培训,建立相关培训记录,提高员工懂自身岗位的火灾危害、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报火警、会扑灭初期火灾、会逃生自救的“三懂、三会”能力。
3.需创新突破的
(6)在保持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伍规模和数量的基础上,各超高层建筑场所、大型商场市场和轨道区域要抓紧组建专职消防队伍,有条件的地区视情拓展社会单位消防、治安联防和区域单位联防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市消防局要抓紧修订完善7大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统一规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类台帐、记录以及标志标识样式,并由市标准化委员会颁布出台地方性标准。同时,每年底组织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确保2010年全市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全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二)推动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需重点落实的
(7)编制完成《上海市消防“十二五”规划》,推动各级政府落实公共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基础设施建设;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修订、出台《上海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上海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贯彻实施《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上海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
(8)工商、质量技监、民防、文化、安全监管等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依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市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等工作平台,加强对消防产品和地下空间、公共娱乐、易燃易爆等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并借助信息化手段,畅通火灾隐患信息抄告和移交处理的渠道。
2.需巩固完善的
(9)强化各级政府消防工作目标的责任落实。每年初召开全市消防工作会议,由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将消防安全联席会议、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继续将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每年底组织考评验收并由市政府发文通报。
(10)中心城区区政府要加大对老式居民楼、危棚简屋、城中村、农夹居地区消防安全设施改造的力度,继续推广应用简易水喷淋、配发逃生绳、更换老化电线、厨房灶台改造等工程;市郊区域政府要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对砖木结构、保护性建筑集中的城镇、村庄进行治理,对缺水地区、城乡结合部、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区域、场所、部位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进行整治,提升火灾应急防范能级。
3.需创新突破的
(11)卫生、文化、教育、金融、旅游、通信、电力、国资等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考评内容,建立考评结果抄报制度。
2010年,抓紧编制完成《上海市消防“十二五”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实施《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考评内容,进一步完善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考评结果抄报制度;2012年,提请市政府修订《上海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需重点落实的
(12)各区县政府要整合安全生产监管队伍资源,借鉴推广闵行区消防监察大队、普陀区消防协管员队伍、长宁社区消防工作站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建立完善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各区县政府、乡镇(街道)、农村(社区)要结合实际,建立治安、消防联防、消防志愿者等在内的多种形式队伍,落实农村、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宣传等工作职责。
(1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独立建制工业(旅游)区管委会建立完善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健全农村、社区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消防工作职责,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督促落实居(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2.需巩固完善的
(14)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房屋管理等部门要督促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重点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不善、疏散通道被占用等突出问题。
(15)巩固社区消防工作“八个一”工程建设成果,部署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回头看”活动,对社区公共消防器材配置情况开展集中检查。
3.需创新突破的
(16)结合地区实际,探索建立社区小场所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和村庄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按照《上海市消防规划(2003-2020)》,鼓励灭火力量存在盲区的乡镇政府发展专职消防队,作为公安现役消防力量的有力补充。
2010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独立建制工业(旅游)区管委会要完成消防安全领导组织调整,农村、社区要明确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部署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回头看”活动,并结合实际,推进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组建工作;2011年,农村、社区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力争完成80%的人员培训任务和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组建工作;2012年,力争完成全部的人员培训任务和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组建。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需重点落实的
(17)整合公安机关内部资源,明确治安、文保部门以及轨道、公交、水上、机场、铁路、农场等公安机关的防火工作职责,并纳入日常业务工作范畴;建立消防、治安、文保等警种共同参与火灾隐患排查督改的“多警联勤”工作机制;各公安分(县)局要切实推动公安派出所第三级消防监督工作,将其纳入农村、社区警务建设和治安管理内容;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公安其他业务警种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另一方面要巩固完善“防消联勤”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火灾隐患的发现率、整改率,扩大排查整治的覆盖面。
(18)建立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协作机制和消防内部联合调查机制,完善市、区县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三级火灾调查机制,在全市公安派出所部署推广实施简易火灾原因调查工作。
(19)对上海消防政务网进行改版,为广大市民提供网络消防宣传和在线消防咨询服务;发挥并拓展“96119”消防热线作用,积极鼓励市民发现并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解决公共消防安全的盲点、弱点和热点问题。
2.需巩固完善的
(20)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整治,加强在建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各公安分(县)局要每季度分析辖区火灾形势,提出防范对策,针对性地开展地区火灾隐患薄弱环节整治;及时更新消防监督检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技术含量。
(21)修订下发新版《警务公开》、《告知单》、《对外接待窗口规范化操作实施细则》,继续推广应用“上海市消防局窗口信息发布平台”软件,开发应用“窗口服务质量评价系统”;巩固现有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推出“当场审批”工作措施,协调规划、建设等部门建立完善“并联审验”便民利民制度。
(22)继续开展季度消防监督执法质量考评和年度“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优胜单位”创建活动;加强执法中的廉政建设,巩固“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公信力”专项工作成果,部署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大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好公安部消防局“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和市公安局“网上办案”、“网上办事”系统平台的推广运用工作,做到执法信息录入、执法程序流转、执法活动监督等工作全部在网上操作、办理。
(23)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五进”工作。加大中央媒体、《东方早报》等主流媒体消防宣传力度,与主流电视媒体合作开设消防电视栏目;充分发挥消防博物馆、消防站等教育基地宣传作用,优化户外视频、公益挂图、公共电子屏、语音条等消防宣传平台,大力宣传“防火墙”工程,推动教育部门落实消防教育纳入教学大纲,与民政部门联合开展关爱老年人消防安全工程。
3.需创新突破的
(24)继续扶持中介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中介服务,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等工作,深入推进与市建设交通委的协作,落实对消防检测、审图、咨询服务机构季度抽查制度。
(2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探索建立将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体系、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内容的工作机制,推动社会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2010年,集中开展社会面单位消防安全普查、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平安建设”、建筑工地、建筑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完善火灾调查机制,在全市公安派出所部署推广实施简易火灾原因调查工作;修订完善政务、警务公开,部署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出“当场审批”制度;完成上海消防政务网改版工作,启用公安部消防局消防监督管理系统;2011年,建立完善“多警联动”工作机制和“并联审验”制度,完成执法规范化建设相关制度修订工作,熟练运用公安部消防局和市公安局信息业务系统,分别与教育、民政等部门联合发文,推动落实消防教育纳入教学大纲,开展关爱老年人消防安全工程;2012年,与主流电视媒体合作消防电视栏目。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防火墙”工程是实现“平安办博”,推动本市社会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形成有效工作机制,确保“防火墙”工程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通过“防火墙”工程例会、联合检查等形式,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市消防局要加强消防业务的指导,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不落实、进度不平衡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执法监督中如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将相关情况信息通报消防部门,确保监管到位。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种办法,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户外视频、社区板报等宣传媒体、载体,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宣传构建“防火墙”工程中出现的工作典型,对各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同时,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对广大市民加强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其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四)加强考核验收。“防火墙”工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其中,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由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属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对区县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工作情况,由市政府结合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考核验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区县两级公安机关逐级考核。每年12月20日前,各区县政府要将当年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题词:公安 消防 意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