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09-01-20

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编制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到本机关公共查阅窗口领取。
一、主动公开
l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我分局公共查阅窗口进行查阅。
l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窗口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公共查阅窗口地点:黄兴路2022号一楼接待室;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联系电话:55122022。
l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l 受理机构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具体见下表:
名称
办公地址
邮编
受理机构
联系电话
传真号
电子邮件
工商杨浦分局
黄兴路2022号
200433
办公室
55129910
55129910
 
l 提出申请
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sgs.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接待窗口当场提出申请。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l 申请处理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将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内容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l 收费标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依据沪财预〔2004〕44号、沪价费〔2004〕23号、沪工商财〔2004〕124号文)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工商杨浦分局监察科, 监督电话:55122022-2041,
地 址:黄兴路2022号, 邮 编:20043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二0一0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