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E164号提案的答复 2016-02-25

区公安局:

区政协第E164号“关于对杨浦区域内流浪动物妥善保护与控制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将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我委经对法律法规的梳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对涉及我委的内容进行了讨论研究后认为:

一、流浪动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其与城市中的鼠、鼬、刺猬等野生哺乳动物或鸟类、爬行类等野生动物类似,不属于动物防疫法所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防疫范围,无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在业务经费中业务相关经费,人员配置中无相关人员。对流浪犬只,《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有相应部门管理,但对猫无法律规定的相关管理部门。

二、目前对流浪动物的收养一般由小动物保护协会进行协调,有部分爱宠人士组成的志愿者队伍进行一些收养工作。对于流浪动物的绝育等工作,我委无相关职责和技术手段,也未配备相关药物,目前绝育主要是通过手术手段进行,投放药物进行流浪动物绝育几乎无可行性。

三、目前流浪动物数量巨大,如政府通过捕捉、饲养等手段进行数量控制,将耗费大量人力与财力,给财政造成巨大压力,且无相关法律支撑,按照“法无规定不可为”的要求难以实施。

四、我委将按照政府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浪动物处置后的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可能形成疫病传播的由政府部门发布疫情通报后进行相关防疫工作。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时参考。

 

 

 

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

2016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