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投促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2019-07-09

杨浦区投促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系统保密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区委保密办有关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本系统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本系统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四条 因泄密而给党和国家或本系统造成损失及恶劣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保密组织机构及责任规定

第五条 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统保密日常工作的开展,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兼职保密干部。小组成员和保密干部调整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区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法律、法规,研究解决保密工作问题,落实保密工作人员、设施、设备、经费等保障。

二)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本系统保密规章制度。

三)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对涉密人员资格、保密承诺、脱密期管理等进行审查、监管、考核。

四)确定本系统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建立保密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保密综合防护措施,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五)组织开展保密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保密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工作。

七)协助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本系统内发生的保密违规行为和泄密事件,及时采取补救和整改措施。

八)配合、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党委主要领导对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保证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本系统内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二)研究解决保密工作的重要问题,监督、检查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落实,为保密工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保障。

第七条 保密工作分管领导对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一)及时研究和部署保密工作,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培训。

(二)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考核。

(三)为保密领导小组成员和保密干部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第八条 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培训。

二)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第九条 各科部室负责人为科部室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科部室保密工作。

第三章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条 在本系统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应当进行任前资格审查,填写《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向区委保密办报备。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应为中共党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掌握保密业务知识、技能和基本的法律知识。

第十二条 按照涉密人员的涉密程度,将涉密人员确定为核心涉密人员(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重要涉密人员(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和一般涉密人员(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实行分类管理,在填写《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时注明,向区委保密办报备。

第十三条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落实保密承诺和责任。涉密人员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应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接受出国(境)保密教育,不得擅自将涉密文件资料和涉密物品携带出境。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按程序清退所保管的全部涉密文件、涉密计算机、涉密载体等涉密物品,办理涉密物品移交手续,严禁擅自对涉密物品进行销毁或作其他处理。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落实有关脱密期管理规定,签订《离职离岗保密承诺书》。

第四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本系统日常工作中传递、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事项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本系统内部集中存储、保管涉密载体的专门场所。根据工作实际,确定综合科(部)为保密要害部门,保密室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是保密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本规定的要求,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自觉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八条 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涉密人员,应按照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位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按照国家保密强制标准配备保密技术防护设备,安装门禁等系统,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综合防护体系,确保国家秘密始终处于安全可控的状态。

第二十条 保密要害部位应配备专门存放、保管、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各类移动存储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码文件柜等安全保密设备。

第二十一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经常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存在泄密隐患的,或未严格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

第五章  涉密文件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涉密文件的流转严格按照规定范围阅读、传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流转范围。涉密文件的收发实行登记制度,报领导审阅时,由综合科(部)指定保密干部专送。涉密文件待领导审阅完毕后,归还至综合科(部)归档。

第二十三条 涉密文件传阅要包装加封,放在信封内直送。除党委主要领导指示外,不应将涉密文件在领导之间自行传递。

第二十四条 有领导批示的涉密文件,由综合科(部)负责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部门间不得互相自行传递,综合科(部)应掌握文件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第二十五条 涉密文件审阅后须妥善保管,原则上当天退回,由综合科(部)锁入保密柜或归还区委机要局。涉密文件概不外借。其他涉及内部事项的文件应分类归档存放,避免文件丢失或泄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区委机要局相关要求,每年对涉密文件进行清退、销毁。科部室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涉密文件外出。如发生涉密文件缺失等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按照存储、处理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分为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非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包括线 缆、插座、配线架、连接设备等基础设施)予以统一管理,不得擅自更改、扩充、挪用、损坏。

第二十九条 严禁擅自卸载、修改涉密计算机的安全技术程序和管理程序;严禁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严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以任何形式制作、存储、处理、发布、传递涉密信息;严禁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传递国家秘密;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个人信息传输和游戏娱乐活动。

第三十条 涉密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三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及其存储设备实行专册管理,由综合科(部)统一登记保管。涉密计算机及其存储设备维修由综合科(部)报请区委机要局,并将相关维修情况及时报备区委保密办。涉密计算机及其存储设备不再用于处理涉密信息或不再使用时,应及时报告综合科(部),由综合科(部)协同信息系统维护公司做好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工作,并报区委保密办。

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各科部室负责人作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科部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的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科部室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的日常使用和保密管理工作,指导其他人员按照保密规范正确使用和操作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避免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科部室必须严格控制涉密信息系统的信息输出。涉密计算机内信息“只进不出”,原则上不安装打印机等信息输出设备,关闭光驱刻录功能,并封闭USB接口防止违规接入。如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要严格采取病毒查杀、单向导入等技术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实际,有涉密计算机信息输出需求的科部室须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备综合科(部),由综合科(部)协同信息系统维护公司为科部室安装打印机或开通光驱刻录功能。涉密计算机的信息输出要严格做好信息输出登记台账,其中,涉密信息输出按照“一事一审”要求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等应按保密要求进行销毁。综合科(部)定期对各科部室信息输出记录台账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综合科(部)协同信息系统维护公司,按照区委保密办的技术要求,每月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性分析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章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未经党委主要领导授权,不得随意对外发布信息。对外发布信息的内容要经过保密审查,防止涉密信息或敏感信息外泄。

第三十七条 切实加强对外信息发布网络管理,严禁发表、刊登、转载涉及国家秘密内容或本系统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各科部室应当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台账,记录发布的每一条信息的责任人、发布内容、时间等要素。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待发布的信息须经科部室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科部室负责人)和党委主要领导或指定人员审批后方可发布。发布信息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综合科(部)定期对各科部室信息发布登记台账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向新闻出版机构(外单位、个人)投寄、提供稿件和作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容,也不得涉及本系统的工作秘密及他人隐私。稿件和作品凡是涉及本系统业务工作的,在投寄前要提交科部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审查,报党委主要领导同意。

 

 

上海市杨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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