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8-05-18

 

关于制定《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有效解决本区老旧住宅小区电梯安全隐患整改难的突出问题,防范和减少事故,切实保障广大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拟对2015年颁布的《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二、政策执行情况和取得成果

《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591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两年多来,《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和主要成果如下:

一是明确了保障住宅电梯安全的指导思想、部门职责、保障措施,为有效解决本区住宅小区电梯隐患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是建立了区级层面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联席会议,为协调解决安全隐患突出问题提供机制保障。

三是将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住宅电梯自动纳入下年度区政府实事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为隐患整改提供科学依据。2015年、2016年、2017年共对327台电梯进行了安全风险评估。

四是明确了特殊条件下维修基金筹集、物业托管、整改方案制定的具体措施。

五是完善应急救援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每年均签约2家电梯生产单位作为区电梯应急救援单位,以满足特殊情形下电梯应急救援、应急诊断、应急维保之需。

六是进行正面引导和激励。对自筹资金完成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的小区给予一定奖励。电梯更新:售后公房4万元/台、商品房2万元/台;电梯改造:售后公房2万元/台、商品房1万元/台。截至目前累计奖励了107万元。

   七是为顺利推行《暂行办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先后又颁布了《<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

   八是《暂行办法》具体推进了杨浦区住宅电梯突出问题的处置。近年来比较典型的案例有:江浦街道,阳明新城小区自筹资金改造电梯;平凉街道,霍兰公寓街道垫资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延吉街道,台益公寓更新老旧电梯;殷行街道,市光二村小区更新10台老旧电梯。

三、制定《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一)按照《暂行办法》的时效为两年,目前已经超过其有效期。

(二)《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补充明确,不少现实问题亟待完善解决。比如电梯风险评估需要明确主体、比如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未超过15年的电梯如何奖励、更新改造流程各部门如何把关等等。这些都需要体现在新的《管理办法》中。

四、《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将原《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三个文件进行了合并,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修改合并共计15处,修订后办法共10条,2个附件。主要是指导思想、部门职责、保障机制、常态管理、更新改造奖励、物业托管、新技术运用和社会宣传等。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详见草案):

(一)将原办法的“暂行”全部改成“管理”。

(二)将原办法第一段的“目前”改为“老旧”,突出解决保障老旧住宅小区电梯安全。

(三)将原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可以”删除,强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对电梯安全的依法监管职能。

(四)将原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中增加“对无物业服务的小区”,突出小区托管的对象。

(五)将原办法第二条第三项中的“保障”改为“落实”。

(六)将原办法第二条第四项中的“公共”改为“电梯”,更符合本办法职责范围;增加“需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老旧电梯进行摸排上报”,突出属地责任。

(七)将原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中的“普遍”改为“电梯安全”,更符合本办法职责范围;增加“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联席会议成员”,明确会议组成成员。

(八)将原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中的“由各街道镇排摸申报使用年限较长需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确定整改方案以及次年9月底前使用将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超过15年的住宅电梯数量,经区市场监管局确认后,纳入下年度区政府实事项目”改为“由各街道镇排摸申报超过15年的住宅电梯名单(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前);经区市场监管局确认后,名单上报区政府,纳入下年度区政府实事项目。更加清晰了安全风险评估电梯的范围,同时区实事工程名单必须上报区政府。原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中还增加“现场评估结束后,由区市场监管局将评估报告移交相关街道并抄送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进一步完善了整个评估过程。

(九)将原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中增加“电梯维保公司”,明确应急救援单位的资质;增加“每次签约周期为一年,每家每年服务包干费用一般为5万元。应急救援的范围、区域、费用支付以合同形式确认”,细化了应急救援机制的执行。

(十)将原办法第四条“日常工作”改为“常态管理”,更加突出本办法安全管理的特性。

(十一)在原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增加“每半年对已评估结束的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情况进行汇总后报区市场监管局”、“分别通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信息通报可用电子文本或纸质文本,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告知,事后补交相关资料”,进一步明确了信息通报的程序、方法。

(十二)在原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增加“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细化了维修基金筹集的条件。

(十三)将原办法第四条第五项“更新改造奖励标准和流程”单列为新办法第五条,并改为“更新改造奖励”,将原<关于<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中奖励部分纳入并按“标准”、“流程”分别阐述,描述更加清晰准确。

(十四)在原办法“物业托管”中增加“小区有业主委员会且正常运作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小区自主管理或者重新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无业主委员会或虽有业主委员会但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街道镇提出申请后”,对小区物业推出的情况进行了分类,更利于执行。增加“小区所在街道镇应当与托管物业签订临时服务协议”,明确了街道职责。

(十五)《管理办法》草案修订为122日杨浦区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联席会议主要议题,成员单位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委托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区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待《管理办法》经区人民政府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