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 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管理的意见 2002-03-27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
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管理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2002年3月13日第153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
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现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提出如下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管理的意见:
一、政策依据
1、《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第十五条;
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
4、《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第八条;
5、《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六条;
6、《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改变沿街底层房屋使用性质的条件
1、不得改变新建住宅小区和封闭住宅区域内的住宅使用性质;在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的性质。
2、城市规划、市容管理部门认定和规划创建的重要地区、重点道路,不得再申请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
3、因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沿街底层住宅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和卫生等部门的要求。
4、在本《意见》实施以前,经房地办事处审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物业,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两年有效;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整改,达到要求后予以换证。对本《意见》实施以前,未经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而改变沿街底层房屋使用性质的,需重新申请。
5、拟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住物业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在居住物业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得人为造成居住困难,不得申请廉租房。
三、改变沿街底层房屋使用性质时禁止的行为
1、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破坏房屋外貌。
2、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3、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它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四、申请改变沿街底层房屋使用性质需提供的材料
1、改变房屋性质申请书、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
2、城市规划、市容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和卫生等部门的意见。
3、拟改变使用性质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公房凭证。
4、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及同住人同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书面证明。
5、真实有效的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同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书面证明。
6、业主委员会同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书面证明。
7、物业管理单位实地勘察结果及意见。
五、审批程序
1、符合本《意见》第二条的申请人,在房屋所在地房地办事处领取《改变沿街底层房屋使用性质申请审核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2、根据本《意见》第二条第2、4项的要求,征求区城市规划、市容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和卫生等部门的意见。
3、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签字同意,由物业管理单位实地勘察盖章认可。
4、申请人将《改变沿街底层房屋使用性质申请审核表》和本《意见》第四条规定须提供的材料一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办事处核准后,报区房地局审批。
六、法律责任
1、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破墙、破房、违法搭建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房屋出租人,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改变房屋性质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市管理 房屋性质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