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失业保险金办事制度 2008-11-29

发放失业保险金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办事依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受理范围: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办事程序:l、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职工需享受失业保险金,凭《劳动手册》、户口簿及退工单,提出享受失业保险申请填写有关表格,接受职业指导。
2、经失业管理机构核准后,失业职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凭《劳动手册》本人身份证到职介所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办妥后,于次月15日携带身份证、劳动手册到街道劳动服务保障所领取存折,不可由他人代申领失保金及领取存折(生病住院除外)代办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患病,必须在指定医院就诊,(急诊和转诊除外),方给予70%的医疗补助金,报销手续每月1~20日办理,隔月通过银行转帐付给。
发放标准:按沪“劳保就”发[1999]70号文件执行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接待地点:抚顺路368号
联系电话:65145236
监督电话:65796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