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路街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2020-06-23

    一、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与街道办事处工作有关信息的活动。

二、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四、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长海路街道党政办公室为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和答复工作,并依法定期调整更新信息公开指南,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

机关职能科室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相关资料和办理结果及时报党政办公室。

六、党政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备

案。登记备案后,应立即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对申请公开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所申请公开信息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九、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十、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办理。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涉及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答复期限内,但是应将征求意见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如申请事项复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十一、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党政办公室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申请事项为未公开信息或党政办公室依据公开信息不能直接答复的,交相关职能科室办理。

党政办公室依据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拟答复内容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再经主要领导签字,按程序答复申请人。

十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及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以便备查。

十五、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