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6-05-31

             

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区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提升VOCs污染防治水平,改善本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关于开展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11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325号)等文件要求,杨浦区环保局决定开展企事业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和杨浦区第六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本区VOCs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提升VOCs污染防治水平,改善本区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范围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要求本区完成涉及船舶涂装、表面涂装、汽车修理、包装印刷、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事业单位的VOCs治理任务。

三、工作目标

20168月底前,全面完成相关企事业单位的VOCs综合治理。

四、工作内容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VOCs废气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未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的,或者废气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罚。

五、适用法律法规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并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单位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运行管理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的,或者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检查和核查工作,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安排和要求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联系人:

杨浦区环保局污防科      

电话:25251179    13801654547

 

 

 

 

上海市杨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6524

 

 

 

 

                                                     

 上海市杨浦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5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