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江湾城街道城区综合管理“大联动”工作细则 2011-05-06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
关于新江湾城街道城区综合管理“大联动”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综合管理“大联动”工作,根据《杨浦区城区综合管理“大联动”工作细则》(杨综管委办[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新江湾城街道城区综合管理实际,现就“大联动”工作中涉及的问题发现、信息互动、执法联动和监督考核等方面的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指挥平台
按照“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协调有序、动作高效”的要求,健全完善新江湾城城区市容、社会治安、应急管理功能于一体,形成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整体作战的信息化综合指挥枢纽和平台。
新江湾城街道综合管理指挥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设在公安派出所110指挥中心,通过综合110接处警平台、图像监控和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等实行信息化指挥调度、实时监控和信息联通,实施综合管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及时处置涉及城区综合管理中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保障综合管理联动执法活动有效进行。街道指挥分中心配备指挥长、副指挥长,公安派出所分管副所长担任指挥长,城管分队副队长和派出所相关警长担任付指挥长,在城管、工商等部门派驻专人的协助下,指挥调度辖区各类街面治安警情、市容环境问题和综合管理中的突发事件、重大问题的处置。
二、运作模式
(一)信息联动与处置指挥
通过公安派出所110接处警平台、图像监控、城市综合管理系统,以及综合巡查队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上报的案(事)件,立即指令地区内相关执法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到场处置;对“区联动中心”派发的处置信息,分中心受理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处置核查,并将处置结果上报“区联动中心”;对街面综合巡查队、联合执勤队、社区工作站发现上报的治安和市容环境隐患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事项归类,及时传递派发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依法管理;对治安和市容环境综合性问题,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活动,集中整治中因执法力量不足,报“区联动中心”协调组织有关力量,上下联动进行专项整治。
(二)问题发现与处置
组建综合巡查队,按照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问题发现、先期处置和信息上报机制。
1、建立综合巡查队。由绿化市容管理员、市容协管、市场协管、网格监督员、市政巡查员组成综合巡查队。
2、建立社区工作站。由居委牵头,会同物业公司,建立居住区工作站,组织物业保安、房屋协管、综合协管和志愿者等开展居住小区巡查。由空军留用土地指挥部、市城投新江湾城项目部负责建立部队建设区域和市城投建设区域工作站,城管队员和安全监督员共同参与。
3、责任网格划分。根据新江湾城辖区特点,以淞沪为界,设东、西二个网格责任区;四个巡查小组,每组3-4人,二个班次运作(6:00—14:00,14:00—22:00),负责网格内的巡查管理工作。各社区工作站分别负责所在小区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4、巡查职责和任务。在日常巡查中,注意排查、发现影响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社会稳定(包括消防等安全隐患、无证经营、人和房变动)等情况和线索;违法建筑、“八乱一跨”(包括乱设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乱倒垃圾、乱晾晒、跨门营业)等问题。
5、发现处置程序。巡查队和工作站巡查队伍在巡查时发现或群众举报,以及其他途径获取的信息,对能当场制止和解决的,先期进行法制宣传,以劝告、教育等方式督促纠正,并将当场纠正的相关信息上传“分中心”。对不听劝导的、难以处理或不能处置的需要专业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处理的问题,以及重要情况和重大隐患信息(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上报“分中心”,分中心及时指派联合执勤队到场处置。
(三)街面执法力量联合执勤
1、联合执勤队组成。以公安巡警、城管为主体,工商、交警参与,社保队员协助,组成联勤队,由公安巡逻民警和城管队员带队,并设立一个工地专业管理组。
2、街面联合执勤网格。根据辖区街面治安、市容环境实际和重点,结合新江湾城辖区特点和辖区各职能部门实际情况,联合执勤设立一个网格。
3、联合执勤重点时间段。市容环境方面:6:30—8:30,16:30—18:30;治安方面:7:00—9:00,15:00—21:00,23:00—3:00。
4、联合执勤模式。按照“无事巡逻、有事执法”的要求,联勤队负责街(路)面的社会治安、市容环境动态问题的巡管和处置。
5、联勤执法的原则和要求。联勤执法必须坚持“执法主体不变,执法程序不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具体工作规范详见附件:《新江湾城城区综合管理“大联动”联勤工作办法》)。
(四)综合管理改进与完善。
“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和运作效果,对辖区“大联动”相关措施和运行机制进行调整和完善,对群众反映强烈及通过整治后反复出现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从源头上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分中心”对上报的隐患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事项归类,及时流转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依法管理,针对比较突出的地区性隐患难题,牵头组织辖区行政执法联动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三、考核评估
(一)建立绩效考核体系。街道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两支队伍和各个工作站进行日常检查评估,行政党组对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和组织公众评议,保障“大联动“机制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二)建立公众评价机制。由街道牵头,组织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代表,每半年对社会治安、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情况进行巡查评议、绩效评价。以110报警数、市民投诉率和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为考评重点内容,对主动解决疑难问题的实行加分,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前端管理。通过建立一个中心和两支队伍,强化辖区管理问题的发现和处置,形成“上下联动”、“问题联处”和“执法联动”的管理机制,使辖区治安和市容环境问题得到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早解决,尽力从源头上堵塞城区管理的漏洞,减少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源头问题。
(二)注重协作共赢。公安、城管、工商、绿化市容等联动单位在做好专业管理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为城区综合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撑,共同在“大联动”工作中获益,形成情况互通、工作联动、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工作格局,推动“大联动”工作的良性运作。
(三)注重以人为本。在联动中,要注意管理方法,注重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帮助和引导工作。对设摊问题要疏堵结合,管理与服务并重,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做好服务。通过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来消除“对抗”,避免矛盾激化,妥善解决问题。
(四)注重依法管理。联勤队要始终坚持两个不变原则:即执法主体不变、执法程序不变,在执法管理上要做到严格、公正、规范,在执法态度上做到理性、平和、文明,坚决防止因违反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而引发暴力抗法、群众投诉及社会矛盾。
附件:1、《街道“大联动”组织架构与工作流程图》
2、《新江湾城城区综合管理“大联动”联勤工作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城区建设 综合管理 工作细则
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1年5月11日印发
(共印33份)
附件1:
新江湾城城区综合管理“大联动”组织框架
联合执勤队 以公安巡警、城管分队为执法主体,由公安民警、城管队员 、工商所人员、交通民警、社保队员组成。 综合巡查队 由绿化市容所负责,由绿化市容管理员、市容协管员、市场协管员、网格巡查员等组成 社区工作站 1、住宅小区工作站:由居委干部、社区民警、物业保安、房屋协管、综治协管、志愿者组成 2、部队建设区域工作站:由部队指派人员、城管队员、安监人员组成 3、市城投建设区域工作站:由市城投新江城项目部指派人员、城管队员、安监人员组成
附件2:
新江湾城城区综合管理“大联动”联勤工作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杨浦区委办公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杨浦区城区综合管理“大联动”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及区城管委《杨浦区综合管理“大联动”联勤工作办法》要求,确保新江湾城公安派出所和城管十二分队在参加本区城区综合管理“大联动”工作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总体要求,对公安巡逻民警和城管队员参加城区综合管理“大联动”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参加“大联动”执法人员必须坚持“执法主体不变、执法程序不变”的原则;严禁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执法,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执法;严格做到既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又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
二、工作要求
联合执勤队在参加辖区综合管理“大联动”执法过程中,对群众来电举报或110报警、日常巡管工作发现案(事)件的处置以及参加辖区大型综合管理联动执法活动,应当分别按以下要求操作:
(一)群众举报或110报警案(事)件的处置要求
接群众来电举报或110报警后,街道城区综合管理指挥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应根据举报内容初步区分职责范围后,指令相应网格的联勤队迅速赶赴现场,分别情形按下列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1、涉及公安业务类案(事)件的处置要求
(1)指令
●民警接到分中心指令后应立即带领联勤队赶赴现场,并在到达现场后向分中心报告。
(2)处置
●民警到达现场后应迅速了解案情并控制现场。确有必要的,应设置相应警戒区域,疏散现场无关人员和车辆。
●整个处置过程由民警负责,其他联勤队员予以积极配合。
●民警在初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应及时将了解的情况向分中心报告。需要其他职能部门配合的,应及时向分中心报告并请求协助。涉及重大情况的,民警应立即向派出所领导报告情况,请求支援或要求所领导赶赴现场指挥。
●对于现场有违法犯罪嫌疑人,民警应立即予以控制或实施抓捕。
如违法犯罪嫌疑人已经逃逸的,民警应了解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逃跑方向、交通工具等信息向分中心、区联动中心报告,区联动中心视情调集周边联勤队及街面警力协同查缉。
●民警在现场处置时,应依据现场环境及时开展相应的先期调查取证工作,寻找目击证人,固定现场证据。
●根据警情,需要将与案(事)件有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和相关人员带至公安机关调查的,现场民警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直接使用现场警用车辆将相关人员移交或带回属地派出所,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现场警用车辆无法满足运送条件或现场无警用车辆的,要请求分中心派车增援。必要时,民警也可临时征用其他联动部门的车辆或社会车辆。
(3)反馈
●民警在案(事)件处置完毕后,应向分中心报告,并恢复正常巡管工作。
2、涉及城管业务类案(事)件的处置要求
(1)指令
●带队人员接到分中心指令后应立即带领联勤队赶赴现场,并在到达现场后向分中心报告。经初步判断,该案(事)件属于城管业务范围的,由联勤队的城管队员依法处置,民警要积极配合,全程关注处置过程,并做好相关的取证工作,同时应视情开展维护秩序、劝说解释工作。
工作中,民警严格执行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
(2)处置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城管队员可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管队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告知有关行政救济的权利。
城管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违法当事人,按照开具的法律文书上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城管队员在现场处置时,应依需要及现场环境及时开展相应的先期调查取证工作,寻找目击证人,固定现场证据。
●对违法当事人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工具,要开具《暂扣物品告知书》,写明暂扣的当事人姓名、物品名称、数量等内容,有条件的要装袋装箱,贴好封条,到指定的地点处理。
●对取缔违法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的,应按规定填写《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活动经营物品取缔单》交当事人,并按规定的处置流程进行处置。
●城管队员在处置过程中,如需要其他联勤队配合的,经与带队民警协商,可呼叫配合。
●如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发生妨碍公务案件的,民警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处置工作:在城管队员表明执法身份并依法开展处置后,当事人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拖延等非暴力方式阻碍城管队员依法执法的,民警在全程关注处置过程并做好相关取证工作的基础上,应予收劝阻,做好解释工作。当事人采取暴力或以其他方式阻碍城管执法造成大量群众围观、道路拥堵等较严重后果的,民警应立即制止,锁定证据,并将违法犯罪嫌疑人传唤至属地派出所依法处理。
(3)反馈
●城管队员现场处置完毕后,由联勤队带队人员向分中心报告,并恢复正常巡管工作。
3、涉及公安、城管业务交叉案(事)件的处置要求
民警接到分中心指令后应立即带领联勤队赶赴现场,发现案(事)件涉及公安、城管业务交叉的案(事)件,如设摊销售管制刀具、烟花爆竹、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的,应及时向分中心报告情况。现场民警和城管队员应根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分别按照上述有关处置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4、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案(事)件的处置要求
带队人员接到分中心指令后应立即带领联勤队赶赴现场,发现不属于公安、城管业务范围案(事)件的,应及时向分中心报告情况。分中心应立即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处置。民警在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处置时,可视情开展维护秩序、劝说解释等工作,如发生妨碍公务等涉及公安业务范围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应锁定证据,依法处置。
(二)日常巡管时发现案(事)件的处置要求
●联勤队在开展日常巡管工作中发现涉及公安业务类、城管业务类、公安与城管业务交叉类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案(事)件的,应迅速了解案情、控制现场,向分中心报告,并根据案(事)件不同类型,按照上述第(一)项中“群众举报或110报警案(事)件的处置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完毕后,应及时向分中心报告,并恢复正常巡管工作。
(三)参加辖区大型综合管理联动执法活动的工作要求
●如辖区组织开展大型的综合管理联动执法活动,分中心应专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工作要求和现场指挥人员。
●现场指挥人员应根据现场案(事)件情况判明性质,根据法定职责明确执法主体,指挥有关联勤队员按照上述处置要求开展工作。
三、注意事项
(一)公安派出所、城管分队应明确联勤队的负责人员,并由该人员负责本联勤队的日常巡管处置工作。
(二)联勤队员在日常巡管和处置工作中应注意相互配合。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现场民警和其他联勤队员应注意维护周边秩序,并视情对有关当事人和群众开展劝说解释工作;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其他联勤队员予以配合。
(三)联勤队员在日常巡管工作中,应当按规定携带和使用有关装备。民警应当按规定携带警用装备,开启录音笔,并按规定启用取证仪等装备。
(四)在处置聚众阻碍执行职务、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群体性案(事)件中,应特别注意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人员的控制和调查取证工作。
(五)当事人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联勤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执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