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09-16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分类

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916

 

 

 

        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

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守法诚信义务,进一步规范分类监管,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效能,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 1)、《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沪府规[2018] 13)、《上海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沪人社监[2018]426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是指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进行等级评价,并根据不同的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职责分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并由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要求实施分类监管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

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原则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工作。

第五条(评价依据及分类监管信息)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用人单位信用记录,对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一)被评为“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的;

(二)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的;

(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的;

(四)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五)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条(评价指标及分类标准)

根据等级评价依据及分类监管信息,将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以下等级:

(一)被评为“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的,评为A1级。

(二)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检查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评为A2级。

(三)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四)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行政处理或处罚合计三次以上(含三次);

2.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3.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4.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5.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6.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7.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评价周期)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评价周期。每年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实际情况,确定守法诚信评价等级。并加强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相应等级,实现对用人单位的有效监管。

第八条(评价程序)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组成评价小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评价。评价小组根据上一年度的监察监督情况、劳动争议调处情况等,对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进行初步评价。

(二)征求意见。听取工会组织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对初步评价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反馈并提供依据。

(三)确定等级。评价小组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并结合企业目前劳动关系情况提出评价意见,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最终审核确定。

第九条(监管类别及监管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不同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对于评为A1级的用人单位,不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项检查和“双随机”监管抽查范围。

(二)对于评为A2级的用人单位,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双随机”监管抽查频次。

(三)对于评为B级的用人单位,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双随机”监管抽查频次;并由街道网格定期开展日常监督,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

(四)对于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双随机”监管抽查频次;并由街道网格定期开展日常监督,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十条(联合惩戒措施)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换;对因欠薪立案查处和拒不落实治欠保支制度的责任企业,一律向社会公布;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查明违法事实,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符合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列入条件的,特别是移送公安机关的欠薪案件,全部列入“黑名单”,并按时推送至市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达到问责一人、警示一批、震慑一片的社会效果。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