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首次注册申请须知 2008-11-29
一、政策依据:
1、卫生部第31号部长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2、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沪卫医政[1994]第32号)。
二、受理范围:
本市护士(包括在沪就业的外省市、境外护士)的首次注册。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提交材料:
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俗称大证):
(一)申请对象:申请者不在护理岗位,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资格:
1、
2、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或符合免考条件者。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个人申请需加填《上海市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单》);
2、“老人”提交
3、符合免考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相应专业毕业文凭;
4、身份证明;
5、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1张(另有1张照片申请人自行贴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上)。
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副本(俗称小证):
(一) 申请对象:已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即已获得大证),受聘于或拟聘用于以下岗位的人员:
1、医疗机构护理岗位人员(含助产士);
2、医学院校、卫生学校、医疗机构护理专业教学人员;
3、卫生局、护理学会、高等医学院校、医疗机构护理管理专职人员。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个人申请需加填《上海市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大证);
3、身份证明;
4、单位拟聘用证明(已在岗者勿需此证明,但需由用人单位在上述《申请表》、《申请单》上注明在岗);
5、(拟)在民办及内部医疗机构执业的申请人需提供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6、《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二级以上医院出具);
7、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张(另有2张照片申请人自行贴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上);
8、获得护士大证后5年未办理小证者,需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护理岗位工作经历的书面证明,不能提交该书面证明的,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中参加护理岗位临床实践三个月,并提交培训单位出具的培训合格书面证明。
三、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大、小两证):
(一)申请对象:受聘于或拟被聘用于护理岗位(“护理岗位”指医疗机构护理岗位,医学院校、卫生学校、医疗机构护理专业教育岗位,卫生局、护理学会、高等医学院校、医疗机构护理专职管理岗位),并符合以下条件者:
1、1994年1月1日前取得护士职称者;
2、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考试者或符合有关条件者属于免试者;
3、外省市注册注销后来沪申请注册者(此类申请人需提高的申请资料另有规定)。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个人申请需加填《上海市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单》);
2、“老人”提交
3、符合免考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护理专业毕业文凭;
4、身份证明;
5、具备护士执业资格(获取大证资格)至申请日逾5年的申请人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近5年申请人护是岗位工作经历的书面证明,不能提交该书面证明的,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中参加护理岗位临床实践三个月,并提交培训单位出具的培训合格书面证明;
6、单位拟聘用证明(已在岗者勿需此证明,但需由用人单位在上述《申请表》、《申请单》上注明在岗);
7、(拟)在民办及内部医院机构执业的申请人需提供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8、《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二级以上医院出具);
9、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张(另有2张照片申请自行贴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上)。
注: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内的护士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四、接待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五、联系方式:
六、地址:上海市常熟路280号。
七、邮编:200031
八、电话:64377020 转受理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