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第十六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D-00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1-05-24

 

对区第十六届人大第六次会议D-00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孙瑜代表:

您提出的D-004号“关于应对人口结构老龄化,加强监护体系建设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监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指定由局内社服科牵头,老服科、基政科协同办理,同时加强与会办单位区司法局、区残联的意见沟通,共同探讨在人口老龄化形势下,加强监护体系建设的可行路径。

一、成立社会监护人组织有其重要的现实需求和意义

杨浦区是人口大区,也是民生大区、养老大区。“十三五”以来,杨浦区老年人口以每年近4%的比例递增,老龄化比例以平均每年4.53%比例递增,人口深度老龄化趋势日趋凸显。截至2020年底,杨浦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41万人,占总人口比例38.81%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6.4万人,全区另有百岁老人187人,独居老人1.76万人,老年人口总数及高龄老人数量长期位列全市中心城区首位。成立社会监护人组织,紧紧切中了社会的热点、痛点,反映了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失独老人等弱势群体的迫切诉求,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全社会共同关注。

二、当前成立社会监护人组织的瓶颈思考

当前实践中推动成立社会监护人组织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虽然《民法典》赋予了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法定地位,但却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对于社会监护人组织的法律定义、成立条件、收费标准、监管要求等内容,我们仍须等待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

二是对传统孝道存在挑战。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子女可成为其监护人,因此,孝养父母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当前人口老龄化深度发展的趋势下,意定监护制度有益于尊重老年人对自己晚年生活的安排,但如果老人属意的监护人是社会组织,而非子女,无疑将使一部分子女怠于履行法定义务,不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因此,我们认为社会监护人组织要发展,但仅应作为监护制度中一种辅助形式。

三是财产关系或将复杂化。社会监护人组织在监护过程中,需要监管被监护人的财产,其中涉及房屋、车辆等重大财产的可能性极大,如何厘清监管财产和正当发生的监管费用之间的关系;被监护人过世,其在社会组织监管的遗产如何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若用尽,社会组织又将如何处理,这些仍需要思考探讨,否则容易引起被监护人亲属的不满,也易引起社会矛盾。

三、成立社会监护人组织的可行性路径思考

基于当前本区老龄化趋势的日益加剧,以及一些老年人的切实需求,对于成立社会监护人组织,初步形成如下思考。

一是做试点。由于我们从实例中获知,新成立并运营一家社会监护人组织,不仅对专业人才、护理团队要求较高,而且成本昂贵。因此现阶段,可能考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先行在一部分养老机构,以及阳光之家、阳光基地、阳光心园日间托养机构中,经其申请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这部分机构中试点增加监护内容的业务范围,并要求其制定完善的监护服务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争议后的救济手段等,确保被监护人自愿签订合同,按需获得相应的服务。

二是引进来。积极引入已经在实例中具有成功经验的社会组织入驻杨浦,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等方式,为杨浦区内有需求的孤寡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意定监护服务。

三是重公证。区司法局将组织、指导公证处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研讨,切实处理好平衡需求与防控风险的关系。针对目前监护领域的需求,一是用好法律服务力量,加强对老年人、失独家庭和其他有监护需求居民群众的法律供给力度,增开公益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二是组织杨浦公证处继续开展好公证服务,保证公证质量,切实履行好公证为民的服务理念,满足监护领域公证需求。

综上,我局将及时关注成立“社会监护人组织”的最新政策要求,加强对社会监护人组织的推动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做好依法成立登记工作。

非常感谢您对监护工作的关心和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支持和帮助。

  

   20215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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